“可否在采購文件中約定,履約保證金在質(zhì)保期滿后再退還?”這是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近期在易采通APP有問有答頻道上提出的問題。《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就此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咨詢了政府采購業(yè)界專家。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提交。也就是說,履約保證金不是必須遞交的,如果采購文件沒有要求,供應商可以不用提交。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了解,為了保證采購質(zhì)量,在政府采購實踐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向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但也有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情況。
對于履約保證金何時收退的問題,法律對此并未明確規(guī)定,不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明確,履約保證金通常作為合同訂立的條件,要在合同簽訂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約定的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主要義務履行完畢止。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合同主要義務履行完畢,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如果是銀行保函或履約擔保書,一般在到期后自行失效。
業(yè)界專家也普遍認為,履約保證金應在合同履行完畢后退還,而不是質(zhì)保期滿后再退還。但也有專家表示,履約保證金可否在質(zhì)保期滿后退還,要看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數(shù)額或比例是多少,如果是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5%以下,則可以。反之,到通過驗收后(即質(zhì)量保證期開始時),應將履約保證金的比例降到5%以下,或者用質(zhì)量保證金來取回履約保證金。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 作者:董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