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云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fā)新修訂的《云南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旌驮u標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內容包括對評標專家實行積分制管理等。
《辦法》明確了專家入庫的基本要求、細化了不得入選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斓?種具體情形,包括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被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被開除公職;受過刑事處罰等情形?!掇k法》還明確了入庫專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等。
《辦法》明確,評標專家實行積分制動態(tài)考核管理。包括聘期和考核周期分別由原來的2年,調整為3年和1年。同時,細化積分制管理,列出出席率考核等15項動態(tài)分值考核指標的具體情形。對在庫專家開展履職風險評估,可以根據評估情況調整專家抽取頻次、抽取間隔期。新增了招標人選派招標人代表的相關規(guī)定,即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建立聯(lián)動處罰機制,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熘械脑u標專家同時擔任其他專家?guī)鞂<?,被其他專家?guī)旖M建管理單位作出警告、扣分、調整出庫等處罰的,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煲罁掇k法》作出相應處理。
《辦法》明確,評標專家評標費原則上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評標專家評標費在線支付通道進行支付,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評標費支付至評標專家提供的個人銀行賬戶。專家評標期間的就餐、住宿由招標人或其委托代理機構負責安排及支付。
《辦法》還進一步優(yōu)化了專家抽取機制,明確云南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靸纫噪S機抽取方式確定。在特殊情況下,招標人可以依法直接確定評標專家,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報告;經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提前抽取。
此外,《辦法》細化明確了7種自動補充抽取評標專家的相關情形并就補充抽取是否須報行政監(jiān)督部門審核進行了分類。(廖興陽)
來源:昆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