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項目評審環(huán)節(jié),有的采購人派代表分別參加開標和評標工作,有的只派了代表參加開標,有的只參加評審的監(jiān)督,有的只過來領取評審結果材料,甚至有的完全‘撒手不管’?!?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項目評審處工作人員吳瑞這樣說道,“從制度上說,采購人既然被賦予了參與項目評審的權利,就應當正確行使這個權利?!?/p>
對于一個采購項目來說,采購單位是否必須派出代表參與評標活動,存在著一定爭議。
有業(yè)內專家表示,是否派代表參加項目評審是采購單位的權利,既然是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目前沒有強制規(guī)定采購人一定要派代表參加項目評審,但隨著采購人主體責任的不斷增強,采購單位派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還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也有專家認為,既然規(guī)定的是“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用了“和”這個字來連接二者,那么缺少任何一部分,評標委員會都不完整。
吳瑞認為,就目前來說,派代表參加評審對于項目評審的實際成效是有益的。著眼于整個項目的全生命周期來說,采購人按規(guī)定派代表參加評標工作也是對項目實施負責的做法,因此,這個權利也伴隨著一定的義務,建議采購人正確行使。
依法合理確定采購人代表數量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ㄒ唬┎少忣A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ǘ┘夹g復雜;
?。ㄈ┥鐣绊戄^大。
據吳瑞介紹,在“87號令”出臺后,對于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國采中心建議評標委員會由”4+1”模式組成,即“4名評審專家”和“1名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預算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于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7人以上單數,因此國采中心建議參與評標采購人代表數量為2名。
如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不足1000萬元,但確實屬于技術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應當明確說明,并按照7人以上單數的形式組建評標委員會。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評標委員會包括采購人代表在內的評審代表總數必須是5名以上,同時技術、經濟類專家不能低于三分之二,因此若評標委員會總數為5人,采購人代表最多出一名。如果是7人構成的評標委員會,因為87號令取消了評審專家的單數限制,因此采購人代表1人或2人均可。
采購人代表應正確使用權力
那么,采購人代表在參與評標活動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呢?采購人代表在參與評審時作為評標委員會的一員,應當正確行使權利,遵守評標紀律,認真履行職責。
“87號令”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以下行為等:
(一)不得在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三)不得發(fā)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yè)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xié)商評分;
?。ㄎ澹┰谠u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涗?、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等。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其中對于采購人代表來說,更要注意不得發(fā)表傾向性意見或對需要專業(yè)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xié)商評分。
實現“同頻共振”很重要
據了解,由于采購人代表面對的都是相關領域的專家,因此采購人代表與專家能夠“同頻共振”,進行專業(yè)性的“對話”很重要,避免對共同認定的討論內容存在不必要的爭議。
采購人代表既應具備標的物對應的必要技術知識,又應懂得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熟悉項目實際情況及后續(xù)實施要求,對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情況也應該有必要的了解。
目前國采中心的公開招標項目已全部采用電子投標系統(tǒng)進行評審,采購人代表也有必要熟悉評審系統(tǒng)的操作規(guī)程。(作者:徐勝楠)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