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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2011-09-10
關于印發(fā)《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國管資〔2009〕221號
關于印發(fā)《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fā)〔2009〕11號)要求,規(guī)范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jié)約型機關,我局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配置,保障公務運轉,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jié)約型機關,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fā)〔2009〕11號)和《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辦〔2007〕293號),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yè)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tǒng)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配置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當符合本標準,并執(zhí)行國家節(jié)能環(huán)保和安全保密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本標準是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備的數(shù)量、價格上限標準,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標準。
第二章 辦公設備配置標準
第五條 司局級崗位可配置以下辦公設備:
1.臺式計算機1臺;
2.打印機1臺;
3.電話機1部。
第六條 處級及處級以下崗位可配置臺式計算機1臺。
第七條 司局級機構可配置以下公用辦公設備:
1.便攜式計算機2臺;
2.復印機1臺;
3.碎紙機1臺;
4.掃描儀1臺;
5.投影儀1臺。
第八條 處級機構可配置以下公用辦公設備:
1.打印機1臺(按房間配置);
2.電話機1部(按房間配置);
3.傳真機1部。
第九條 辦公設備最低使用年限為6年,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條 辦公設備性能標準以滿足基本功能需求為原則,不得配置高端設備。
第十一條 辦公設備價格標準,按照《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配置價格標準》(附表一)執(zhí)行。
第三章 辦公家具配置標準
第十二條 正司局級崗位可配置以下辦公家具:
1.辦公桌1組;
2.辦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個,書柜2個;
4.三人沙發(fā)1個或單人沙發(fā)1組(2個),茶幾1個。
第十三條 副司局級崗位可配置以下辦公家具:
1.辦公桌1組;
2.辦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個,書柜1個;
4.單人沙發(fā)1組(2個),茶幾1個。
第十四條 處級及處級以下崗位可配置以下辦公家具:
1.辦公桌1組;
2.辦公椅1把;
3.文件柜1個。
第十五條 處級及處級以下機構公用家具應按房間配置,每個房間可另配:
1.文件柜1個,書柜1個;
2.單人沙發(fā)1組(2個),茶幾1個。
第十六條 會議室可配置以下辦公家具:
1.會議桌1組;
2.會議椅數(shù)量應與會議桌及會議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個。
第十七條 辦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為15年,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條 辦公家具規(guī)格標準根據(jù)辦公室空間確定,應當符合簡樸實用、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的要求,不得配備高檔家具。
第十九條 辦公家具價格標準,按照《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配置價格標準》(附表二)執(zhí)行。
第四章 實施與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本標準是編制資產配置計劃、審核資產購置預算、實施政府采購、審批資產處置事項以及監(jiān)督檢查的依據(jù)。
第二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配置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當嚴格執(zhí)行本標準,尚未制定標準的,按照保障需要、節(jié)儉實用和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原則進行配備。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辦公家具和辦公設備具體配置標準,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備案。具體配置標準不得超過本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況需超過本標準的,報國管局審批。
第二十三條 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標準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所屬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附屬事業(yè)單位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配置,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由國管局負責解釋,并根據(jù)國家政策、社會經濟發(fā)展和技術進步等因素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來源: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