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從2003年開始在單位的財務處工作,至今已近5個年頭。財務處兼管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代表單位與政府采購管理處、采購中心、社會中介甚至供應商接觸、洽談、辦理相關手續(xù)等工作都由L來負責。5年來,L在工作中熟悉了政府采購相關政策,什么樣的項目該走什么樣的程序、辦什么樣的手續(xù),對L來說一切都得心應手,輕車熟路。然而,最近發(fā)生的一件事兒,卻讓他無奈又感慨。
按照5年更新一次微機設備的要求,今年恰是L所在單位微機采購“大年”。由于廳領導做了指示,限定了設備更新時間,L忙前忙后要確保圓滿完成這項工作。按規(guī)定,這項通用設備采購要委托采購中心進行公開招標。L掐算日子,滿打滿算剛好能趕在廳領導限定的時間前完成工作。于是L和采購中心溝通,要盡量縮短前期準備工作和后期交貨、驗收等周期,用提高工作效率來搶時間。
令L感到欣慰的是,他打電話給采購中心的當天下午,中心就派工作人員來了解采購需求。與廳技術人員充分溝通后,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建議,此項目可將筆記本電腦和臺式機分成兩包進行,并表示回去馬上著手招標方案制作,第二天中午前送來。果然,招標方案如期而至,雙方碰頭研究后,達成了一致意見,由于采購中心領導出差過一天才能回來,工作人員表示,等領導回來簽完字后馬上發(fā)公告,最晚不會過了周四。L萬分感激,按此進度算來,肯定能如期完成任務。
第三天,采購中心來電告訴L領導還沒簽字,建議希望L把這個項目分成兩個項目進行,筆記本電腦和臺式機各為一個項目進行招標。L不明白為什么,這個項目廳領導全部簽過字了,所有手續(xù)都已辦齊,改成兩個項目就意味著全部重來,怎么向領導交待?時間又怎么保證?L堅決不同意,并堅持最晚周四必須發(fā)公告。采購中心了解L拒絕的緣由后,又派人來協(xié)商,承諾L不需要更重新辦任何手續(xù),只在采購中心操作時此項目分成兩個項目進行招標,并答應周四一定發(fā)公告。L表示,只要能確保時間和質(zhì)量,采購中心具體如何操作他不過問。協(xié)商算是實現(xiàn)了。
不料過了一天,采購中心又來電話告知L,分成兩個項目招標的方案在采購管理處那兒擱淺了,沒批下來。采購管理處認為,一個本可以分兩個包就可以采購的項目,非要分成兩個項目進行,采購成本、人力物力、供應商的成本等都不合算,所以不批,要求按一個標進行操作。
雖然,最終此項目如愿在周四發(fā)布了招標公告,但L很感慨。他至今不明白,為什么項目“萬事俱備”,只差發(fā)公告了,采購中心非要將其拆成兩個項目進行?為什么采購中心事先不征求采購管理處的意見,而反復變化浪費大家時間?L表示,作為采購人或者作為采購單位的經(jīng)辦人,他只要求質(zhì)量和效率,只要能實現(xiàn)采購需求、趕上規(guī)定時間,采購人就滿意。至于采購中心內(nèi)部協(xié)調(diào),采購管理處與采購中心之間的協(xié)調(diào),采購人原則上是不會過問的,但也希望這種協(xié)調(diào)不要影響采購工作的正常進行,讓采購人夾在中間左右尷尬,誤了時間只能自己承擔責任。從大處講,L認為,在改革初期,培養(yǎng)依法采購的習慣最為困難也最為重要,因此現(xiàn)階段規(guī)范應該是重中之重,堅持規(guī)范才能養(yǎng)成依法采購的習慣,那么這個項目究竟該按一個項目分成兩個包進行,還是該按兩個項目進行?應該由法律規(guī)定或原則說了算,而不是個人意志。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