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處理需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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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5年04月03日
問:質疑處理需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是答復時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二是答復內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質疑答復內容進行答復,不應敷衍了事。
三是質疑事項的處理。分三種情況:
(1)質疑事項不成立,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
(2)質疑事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
(3)質疑事項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
①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②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中標、成交無效后,需結合違法主體、違法行為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確認順延中標、成交供應商,或者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或者重新評審。如存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重新評審情形,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