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自2014年2月實施以來,對規(guī)范政府采購操作意義重大,特別是對非招標采購方式使用頻率較高的基層單位來講,它的指導意義不言而喻。其第十二條規(guī)定,可以通過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供應商庫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這三種方式選擇供應商。同時規(guī)定,采用采購人、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評審專家應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且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shù)的50%。
從形式上看,這三種選擇供應商的方式是并行的,采購人有權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但筆者認為,發(fā)布公告、從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應為選擇供應商的普遍方式,采購人、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應為補充方式。理由如下:
首先,《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實現(xiàn)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及透明。無論使用哪種采購方式,無論通過哪種形式選擇供應商,都應最大限度地保證公開、公平及透明,讓更多供應商參與。而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推薦選擇,難免把有資格參與的大多數(shù)潛在供應商拒之門外。
其次,評審專家推薦供應商,同時又參與該項目的評審,顯然不符合利益相關者的回避原則,應明確規(guī)定推薦供應商的專家不得參與該項目的評審。
最后,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供應商,給個別評審專家、供應商及采購人的串標、違規(guī)操作提供了一定空間,同時也給政府采購監(jiān)管增加了難度。事實上,個別采購單位以采購項目緊急、操作便利為由,頻繁使用推薦供應商的方式。如果采購人確實需要通過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可先通過公告或通過供應商庫抽取選擇供應商,讓其與采購人、評審專家推薦的供應商共同參與該項目的評標活動。
綜上所述,推薦供應商的方式應作為公告、隨機抽取這兩種形式的補充,謹慎使用。如通過前兩者方式進行選擇,且符合資格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再采取推薦供應商的形式較為適宜。(作者:韓立新 單位:陜西省扶風縣財政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