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到一則案例:某市大型醫(yī)院公開招標門診樓中央空調系統(tǒng)供貨及安裝,該項目在招標文件中設置了一項資格條件,要求投標人投標時應提供檢察機關出具的2013-2015年“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公告發(fā)出后,引發(fā)了一些供應商的質疑,認為這是一項增加投標成本的歧視性條款,應予刪除。但經(jīng)專家審查后,認為此項資格條件屬于采購人設定的特定要求,并不違法違規(guī),且有利于項目的招標和合同的履行,因此質疑不成立。對此,筆者想談一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供應商排斥開具無行賄證明原因有三
上述大型醫(yī)院門診樓中央空調系統(tǒng)供貨及安裝項目中,哪些供應商會質疑“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這項資格條件呢?難道真的是那些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嗎?答案顯然不是,提出質疑的供應商,絕大多數(shù)應該是誠信守法的,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反而因為“心虛”而不敢去質疑。既然如此,可為什么多數(shù)供應商還是會排斥開具這個證明呢?筆者認為,應該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認為受到不公正待遇。還未去參加投標,先被采購人帶有色眼鏡看待了,且還要自己證明沒問題。當前,此類須由當事人辦理的行為證明正飽受爭議。曾經(jīng)有媒體發(fā)表過一篇關于“奇葩證明”的報導,有人準備應聘保安、內衛(wèi)等工作,但用人單位擔心招來的人品質有問題,于是就要求應聘者找所在社區(qū)開具“人品證明”。延展到本案例,實際上采購人和這家用人單位的顧慮如出一轍,為了防止有“污點”的供應商前來投標,就要求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都去檢查機關開具“清白”證明,這個辦法實在有些過猶不及。
二是認為個人辦理難度大。很多供應商曾經(jīng)在辦理一些證明事項時,遭遇過太多的“磨難”。比如有的辦事機構官僚作風嚴重,態(tài)度惡劣,辦個證件需要什么材料不一次說清,擠牙膏般告知,非得讓辦理人多跑冤枉路。還有的申請信息提交了,不催不動,催了也是告之正在走流程,要耐心等候,規(guī)章制度就像“松緊帶”,彈性非常大,開具一個證明文件,一天內可以辦結,一周辦結亦可,都不違反規(guī)定的時限。但對于很多企業(yè)來說,一天與一周的差別太大了,一個項目耽誤一天,損失可能難以估量。所以不少供應商一看到這種需要個人辦理的證明,就會有應激反應。
三是認為招標方轉嫁采購成本。如何有效甄別有“污點”的供應商并杜絕其參與投標,這應是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需要做的工作。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發(fā)改委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中,也明確規(guī)定了“行賄犯罪檔案”的查詢主體首先應是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其次才是投標人自行查詢。畢竟在現(xiàn)階段,“公對公”的辦事流程相對容易。但本案中采購人仍然要求由投標人自己提供“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其實也是顧慮到查詢程序麻煩。還有,通知中“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的規(guī)定,使得投標人可能在不同時間參與不同項目投標時會被要求重復開具此證明,這也會大大增加投標成本,加重企業(yè)負擔。
解決“行賄禁參”措施有二
實際上,對于絕大多數(shù)投標人來說,并不反對采購人禁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參與投標,反對的只是這種需要開具“自我證明”的方式,擔心其背后又是一個個的權力設租與尋租,還有程序繁瑣、態(tài)度惡劣的“門難進、臉難看”。那么,有沒有更好的辦法來實現(xiàn)這個目的呢?筆者在咨詢了有關專家后,給出了以下建議。
一是最好不要求投標人提供此項證明,但可明確約定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投標人不得參與投標。
政府部門之間完全可以通過互聯(lián)互通或者資源共享等技術手段來完成一些信息印證工作。比如已經(jīng)開通運營的“信用中國”網(wǎng)站,可以自由方便地查詢單位或者個人的一些違法違規(guī)及失信記錄,其中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了高檢院,所以行賄犯罪記錄也應是網(wǎng)站顯示內容之一。這就能夠方便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任何時候都可對參與的投標人是否有行賄犯罪記錄進行查詢核實。
二是如果要求投標人提供此項證明,應當簡化并統(tǒng)一辦理流程。
目前,各地檢察機關開具此項證明的辦理流程并不一樣,有的簡單,有的復雜。建議下一步能夠統(tǒng)一推廣在線申請服務,優(yōu)化內部業(yè)務流程。由于此類“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只需查詢一下即可開具,所以應改變那種先受理申請,累積一段時間后再集中辦理,甚至還需要分管領導同意才能開具的狀況,變辦理完結時限不確定為即時申請,即時辦理。如果能做到這一點,自行查詢并且開具證明的程序就變得非常簡單,相信采購人再設定這樣的資格條件,投標人也是能夠接受的。(作者:李猛)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