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經常會遇到供應商零元報價或者象征性報價的情況,那么零元報價違反哪些規(guī)定,供應商低于成本價如何來認定呢?在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舉辦的32期政府采購法規(guī)與實務研修班上,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徐舟針對學員提出的這一問題進行了解答。
徐舟表示,零報價和象征性報價違反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是禁止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關于低于成本價競標問題,最先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痹谡少徍驼袠送稑祟I域,與此相關的規(guī)定主要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薄墩袠送稑朔ā返谒氖粭l:“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國家發(fā)改委等七部委發(fā)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必斦康?8號令第五十四條:“……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排在后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按照現行法規(guī)供應商不能以低于成本價競標,但是成本價到底是多少呢?在判斷什么是低于成本價這個方面,法律并沒有明確一個客觀的標準。在政府采購實踐中,想要判斷供應商的個別成本是非常困難的(特別是一些“軟”服務項目)。零報價相對好處理,容易認定為低于成本,但是象征性報價認定其低于成本就比較困難些。因為不同的項目、不同的供應商有不同的成本價計算方式。比如,現在1元報價更多的出現在信息化服務項目中,有些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是其他地方已經開發(fā)好的,這時不需要再付出多少就能再使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進行象征性的報價,就很難認定其低于成本價。所以,必須要結合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在實際操作中,是不是低于成本價競標,可由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根據他們的專業(yè)認知來判斷,如果他們認為某一家供應商的報價異常低于其他供應商的報價,可能低于其合理成本,應當要求供應商在評審現場進行說明。如果供應商能夠證明自己的報價不低于成本價,那么評標委員會應該采信;如果供應商沒有辦法證明,就可以認定其低于成本價,并否決其投標。
上海在建設工程招標領域對此有專門規(guī)定,對象征性報價有相應的禁止性規(guī)定,投標人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等一些費用不能做零報價或者象征性報價。(作者:董瑩整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