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是招標采購工作成果的集中體現之一,是聯(lián)系標中和標后兩個階段的重要紐帶。依法訂立、履行合同,既有利于鞏固招標采購成果,也有利于政府采購最終目標的實現。結合多年實踐經驗,筆者認為,做好這項工作應重點把握以下三個階段。
階段一:訂立初始合同
掌握原則:不得改變招標采購文件和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確保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對稱、地位平等。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
首先,招標文件和中標或交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既定的實質性條款絕不能作改動,所簽合同必須與其保持一致。采購人必須畏法守法,尊重依法產生的招標結果;供應商也不得存有投機和僥幸心理,不得再對設備配置、質量要求、售后服務、付款方式等實質性條款進行協(xié)商談判。采購人負責招標事務的經辦人員與負責合同審核簽訂的經辦人員必須實行分崗分權。中標供應商必須按照中標通知書要求在法定時間內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并按照約定兌現投標文件作出的報價、質量、服務等承諾。
其次,集中采購機構等代理機構要負責對本機構代理的招標項目進行合同審核。負責招標事務的人員必須與負責合同審核的人員分崗分權,建立層層審核和責任約束制度,發(fā)現情況及時告知當事人,及時糾正,同時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報告。對政府采購合同實行公證機構鑒證制度,公證機構在鑒證時要弄清情況,認真核對。
最后,采購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要把合同備案作為審查當事人所簽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及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相一致的最后一道關口。如在審查中發(fā)現有不一致的,應責令當事人及時糾正,重新簽訂合同,并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采購人,要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對供應商可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階段二:追加補充合同
掌握原則:補充合同與初始合同的標的物須為同一類項目或關聯(lián)項目,金額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得變更初始合同其他條款,間隔期限應控制在初始合同期滿后一年內。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
當前,補充合同的使用、簽訂、履行等還存在諸多不規(guī)范的地方。有的通過簽訂“有名無實”的補充合同徇私舞弊,如采購人為了謀取私利與供應商合謀簽訂“空頭”補充合同,違法占有財政性資金、單位資金。還有的采購人通過簽訂補充合同肢解采購項目。各地集中采購目錄通常都規(guī)定了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購,個別單位借此“鉆空子”,認為反正有補充合同可以補救,故意少報、漏報采購項目規(guī)避公開招標。有的還以可簽訂補充合同為由,人為地突破采購預算,為無計劃采購、增加不必要支出尋找借口?!墩少彿ā芬蠹訌娬少忣A算管理,杜絕實施無預算的采購項目,而少數采購單位曲解補充合同的內涵,放大補充合同的使用范圍,錯誤地認為補充合同不受采購預算的約束。對此,有關部門應加大監(jiān)督處罰力度。
首先,要做好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解釋工作,使采購單位經辦人員遵循簽訂補充合同的原則,依法依規(guī)行事。
其次,要強化政府采購的預算管理與控制。采購單位在編制采購計劃、申報采購項目時要統(tǒng)籌考慮,力求采購項目的完整性。監(jiān)管部門要重視補充合同的采購計劃管理,一方面要防止完整的采購項目被人為肢解,另一方面,對確需簽訂補充合同的,要從嚴審查,對無計劃或超預算的項目要把關扎口。
最后,要規(guī)范補充合同的使用和簽訂。目前,不少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在合同簽訂結束后,集中采購機構還需加蓋驗證章,這種做法對于規(guī)范采購合同的簽訂很有效。各地可參照這一做法,利用集中采購機構掌握采購情況的優(yōu)勢,做好前期審查和鑒證工作,力促補充合同的規(guī)范使用。補充合同簽訂后,采購人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合同副本報送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在接到副本時要及時做好審查工作。
階段三:合同履行
掌握原則:事前未征得采購人同意,不得多層分包,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對采購人負“總責”。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
依法分包有利于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中標或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后,就應接受合同的約束,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在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中,對完成其中的某些部分工作不一定具備優(yōu)勢,將該部分工作交給在這方面具有優(yōu)勢的第三方完成,可使合同得到更加有效的履行,對采購人來說也更有利。因此,要明確政府采購合同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
首先,分包須經采購人同意,但不能由采購人自主決定,更不能成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前提條件。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采購合同的分包履行必須經過采購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取得中標或成交資格,表明其整體條件符合要求,但并不表明對采購項目的所有方面均具有絕對優(yōu)勢,允許其將自己不具優(yōu)勢的部分項目交由更有優(yōu)勢的其他供應商履行。但是,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必須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經采購人同意后,才能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其次,分包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不等于也不能將應由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雖可以將采購項目的部分項目轉讓給分包供應商履行,但是不得將全部采購項目或采購項目中的主體或關鍵性項目轉讓給其他供應商。
最后,分包履行,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應承擔的責任無可推卸。分包商不但要向主包商負責,而且要向采購人負責。分包履行的,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必須充分保障采購人的各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分包履行并不改變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合同主體資格,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必須就采購項目的全部包括分包項目,向采購人承擔責任。分包供應商接受分包項目后,也要接受中標或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約束,為此分包項目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者:孫志濤 單位:中天世紀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