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政府采購成交價明顯低于成本價或明顯高于市場價等現(xiàn)象——
可引入成本警戒值論證程序
案情■■■
2016年8月,某市城鄉(xiāng)居民大病保險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標底金額為1767萬元,評標辦法為綜合評分法。該項目共三家供應商參與競標,報價分別為:甲公司1763萬元,乙公司1576萬元,丙公司1147萬元。最后綜合得分最高的丙公司中標。預成交公示期,采購人收到乙公司對丙公司的質(zhì)疑書,認為丙公司報價過低,明顯低于成本價,要求評標委員會認定丙公司為無效標。
分析■■■
成本價包含企業(yè)生產(chǎn)貨物或提供服務直接和間接費用的最低支出、最低利潤收入及不可缺少的稅金等。隨著政府采購市場中供應商競爭的日益激烈,降低價格成為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因為政府采購的首要目標就是提高經(jīng)濟效益,節(jié)省財政資金?!墩少彿ā返谑邨l也明確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zhì)量優(yōu)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但是,正常的交易價格是不能低于成本的?!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谑粭l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墩袠送稑朔ā返谌龡l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其第四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案中,丙公司的報價是否低于成本價是決定是否將其廢標的重要依據(jù)。對此,筆者作如下分析。
成本評判應為招標采購的程序之一
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判成本通常不是采購人的義務。因為消費者一般不了解商家的進貨價格,事實上,商品或服務的成本判斷也非常困難,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對低于成本交易活動中的采購人進行處罰,只是規(guī)定處罰供應商,這意味著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承擔評判成本的義務。但是,雖然采購人沒有該項義務,是否就意味著在評標中不再評判成本價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評判成本,意在避免商品質(zhì)量不過關、無法誠信履約而給采購人造成的損失。當前,我國市場的誠信狀況較差,供應商低于成本報價謀取中標,為保證利潤,往往在履約時偷工減料,無法保質(zhì)、保量履行合同,在合同違約追究制度和企業(yè)破產(chǎn)制度不夠健全的情況下,采購人可能承擔巨大風險。
評標委員會受采購人委托對項目進行評審,其在評審投標文件時有權利和義務評判成本。如果供應商的報價低于成本,評標委員會有權淘汰該供應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在談及最低評標價法時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zhì)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排在后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國家發(fā)改委等七部委發(fā)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也規(guī)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據(jù)此,成本評判應為評標委員會進行項目評審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
如何處理可能低于成本價的投標報價
如上所述,以所有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及服務均是違法的。筆者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杜絕此類現(xiàn)象。
一是設定成本警戒值,提高風險履約金??稍诓少徫募忻鞔_成本警戒值,通過設定不同的警戒值范圍采取響應措施。如,取所有有效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作為基準價,對于低于基準價20%-30%的,可簡化評標程序,要求投標人提供報價與基準價差額的履約擔保值。對于低于基準價30%以上的,評標委員會應考察供應商的報價成本,要求供應商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按上述標準提高擔保額。如果商品質(zhì)量和誠信履約都不存在問題,供應商能夠給予合理解釋,可保留其中標資格。否則,評標委員會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并記入不良記錄。
二是嚴格追責。參與競爭的其他供應商和行政監(jiān)督機構,應對低于成本報價的供應商進行追責。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低于成本報價的實質(zhì)是經(jīng)濟實力雄厚的經(jīng)營者為了壟斷市場,故意暫時將某類商品的價格壓低到成本以下拋售,以此搞垮競爭對手。因此,這種行為的受害者首先是參與政府采購競爭的其他供應商。其他供應商可通過質(zhì)疑、投訴等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通過民事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低于成本報價的供應商,要求民事賠償。由于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行政監(jiān)督機構也可追究其行政責任。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供應商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政府采購監(jiān)督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成交價高,不一定能做好項目;成交價低于成本價的,一定做不好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當成交價格下浮很大時,一定要啟動成本警戒值論證程序。本案中,丙公司的中標價低于基準價的24%,乙公司質(zhì)疑其報價低于成本價有較為充分的依據(jù),行政監(jiān)管部門應對丙公司的報價進行成本警戒論證。若確實低于其成本價,應對其作廢標處理。(作者:尤建省 單位:浙江省臨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