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采購代理機構對編制某交通工程設計方案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設計費用投標報價須按《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的收費標準記取,否則視其投標無效。若費率與金額不一致時,以費率為準。同時,據招標文件顯示,投標時設計費計費基數按投資估算中的工程費為準,本項目主體工程投資估算約9809萬元。
本次采購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招標文件規(guī)定,綜合打分時,供應商報價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按四舍五入原則。評標結束,供應商甲以綜合得分最高順利中標,甲的投標報價為239.62萬元,固定費率為2.44%。中標公告發(fā)布后,綜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供應商乙向代理機構提起質疑,認為供應商甲239.62萬元的報價已經低于10號文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下限,按照招標文件應屬于無效投標。因此,乙主張甲中標應屬無效。
分析
本案中,我們應當弄清楚10號文所規(guī)定的設計項目報價下限是多少,以此判定乙供應商的質疑是否合理。
10號文是關于規(guī)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問題的規(guī)范性文件,其核心是防止投標供應商低價無序競爭,從而影響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的完成質量。該文件第五條規(guī)定: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第六條規(guī)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工程勘察收費標準》或《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計算,除本規(guī)定第七條另有規(guī)定者外,浮動幅度為上下20%。本項目概算為9809萬元,這一報價顯然適用于上述第五條規(guī)定的國家指導價限制。因此,在具體報價過程中,供應商應遵守文件第六條規(guī)定的設計費浮動幅度,即本項目的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基準價的80%。
根據10號文規(guī)定,本項目工程設計收費=工程設計收費基準價×80%。工程設計收費基準價可以通過《工程設計收費基價表》中查找確定,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qū)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工程設計收費基價。
9809萬元處于8000-10000萬元這個區(qū)間,《工程設計收費基價表》截取的具體數據如下表:
經計算,本項目最低報價應為239.62272萬元,投標費率為2.44288633%。低于此報價的就是無效投標。因此,從中標公告來看,中標供應商甲的239.62萬元報價確實比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最低報價239.62272萬元低。
但是,經查驗甲的投標文件,可以很清楚看到其報價的計算過程,其最終的報價就是按照239.62272萬元的最低報價報的,只不過由于四舍五入的關系,供應商選擇了保留兩位小數,舍去了相關數據的不足部分,導致最終公告的報價低于了最低限價。
根據上述情況,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出具意見,意見指出,復核甲的投標文件后發(fā)現,其報價完全是按照10號文規(guī)定的最低限價計算并報價的,報價是取了四舍五入之后的值,因此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代理機構據此對質疑供應商乙作出了解釋,同時指出乙的報價也是保留了兩位小數,乙最終撤回了質疑。
思考
本案是由報價四舍五入原則引起的爭議,從形式上看,因為舍棄了后幾位小數,使得形式上的報價不滿足招標文件的最低限價要求。但是,從供應商甲的報價本意來看,這種細節(jié)上的瑕疵不能作為判定甲不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依據,如果因此認定供應商甲為無效投標,顯失公平。
當然,本案中,招標文件在表述四舍五入原則時也有瑕疵。其僅在綜合打分表中說明報價需四舍五入,限定范圍不夠準確,容易讓供應商在報價時產生誤解。
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據2015年2月11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yè)服務價格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5〕299號)的規(guī)定,10號文已經予以廢止,勘察設計報價不存在國家強制性的最低限價了。此時,如果招標文件中還按照這份已經廢止的文件來要求供應商,是否合理呢?
筆者的觀點是,雖然10號文廢止了,但是如果招標文件要參照這個已經廢紙了的文件繼續(xù)設定投標最低限價,也是可以的。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可以廢標。也就是說,招標文件的實質性響應條件是由采購人的合理需求確定的,采購人如果出于有效規(guī)避供應商惡性競爭風險,遏制供應商超低報價(甚至是零報價)從而降低服務質量現象發(fā)生去考慮,繼續(xù)參照10號文規(guī)定執(zhí)行最低限價,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是采購代理機構出于工作習慣或者政策慣性,仍然機械執(zhí)行已經廢止的文件,那就不可取了。采購人也應探索更為科學與柔性的最低限價標準,這樣才不違背國家簡政放權、減少不必要行政干預、鼓勵市場自由競爭的政策本意。(作者:張澤明,單位:大連市財政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