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新定標方法 遏制專家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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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9月18日
2015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深府〔2015〕73號)(以下簡稱《通知》)正式頒布實施,筆者認為,隨著這一通知的施行,深圳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在評標、定標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通知》第四十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評標一般采用定性評審,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對各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指出各投標文件中的優(yōu)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合同前應當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不對投標文件進行打分,不直接確定中標人”。對此,深圳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在介紹《通知》時指出,以往,為防止招投標過程中的腐敗行為,在制度設計上都限制甚至剝奪招標人的定標權,并將定標權交給由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而實踐中,由于評標專家的行為難以監(jiān)管,因此引發(fā)了一些評標專家腐敗的案件。《通知》實施后,由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將由定量評審向定性評審轉變,其評審結果僅作為業(yè)主參考,不再確定分數(shù)排名,最終定標由業(yè)主票決,實現(xiàn)了招標人的權責統(tǒng)一。
事實上,一直以來,筆者認為將招標過程中最重要也最關鍵的項目評標、定標決定權完全交給第三方即評標委員會來決定,是有不妥的。之所以在筆者看來,《通知》在評標、定標方面有突破性進展,是因為原來的方法存在以下幾方面缺陷:
第一,評標專家的責、權、利不一致。評標專家掌握著供應商中標與否的生殺大權,卻并不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評審專家的法律責任有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但該規(guī)定仍不足以限制專家的不道德行為。現(xiàn)實中,時有供應商反映某些專家主動與相關供應商聯(lián)系,表示自己是政府采購咨詢專家,供應商該怎樣操作中標的可能性更大等。為什么會產生這種情況?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因為評標專家的權責不統(tǒng)一。雖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但個人責任有哪些?如何承擔?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并無相應規(guī)定。
第二,對評標專家缺少必要的監(jiān)督措施?!掇k法》要求專家“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監(jiān)督措施,該規(guī)定難以落地。實踐中,有許多專家與供應商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在專家?guī)鞌?shù)量較少的情況下,某些大的供應商甚至可以把所有專家均納入囊中。這也就導致有的專家在這次評標時表現(xiàn)得很“公正”,而在另一次評標中卻有明顯傾向。
第三,要求供應商申請某評標專家回避的規(guī)定難以執(zhí)行?!掇k法》第七條規(guī)定:“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采購單位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弊尮虆⑴c監(jiān)督較為有利,這一規(guī)定似乎給了供應商可以要求專家回避的權力。但《辦法》第四十五條又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并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痹噯?,供應商無法知道誰來評標,又該如何要求其回避?
第四,評標時間有限。以筆者經辦的信息系統(tǒng)項目為例,每次招標,少則五六家,多則十幾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筆者曾對招標文件做過統(tǒng)計:在大部分情況下,每份投標文件至少10-30萬字,有些投標文件字數(shù)甚至多達六七十萬字。即使我們剔除一些商務文件,如各種證書、復印件等只需瀏覽的內容后,每次需要評審的投標文件至少為100-200萬字。試想:專家如何在1-2天內(我們一般安排1-2天時間進行評審,但據(jù)筆者所知,很多采購代理機構安排的評標時間僅為半天甚至更少)審閱完所有投標文件,并對其方案優(yōu)劣、設備選型合理性等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此外,現(xiàn)在許多采購機構均采用電子招投標系統(tǒng),投標文件均為電子版,許多專家明確指出,看電子標書太累,且不方便在投標人之間作直觀比較。
第五,無論何種評標辦法都無法完全杜絕人為因素。即使評標辦法再完善也不可能完全杜絕評標專家的人為調控因素,就像再完善的法律,終有漏洞可鉆一樣。如我們在一些重大項目評標前,無一例外都制定了詳細、嚴格的指標體系和打分標準(有時多達上百個打分指標),但很難說每次都能得到一個客觀、公正的結果。
綜上,筆者認為,評標結果完全由專家決定并不妥當,而《通知》在這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筆者希望政府采購也能借鑒其中的精髓,深化評審制度改革。(作者: 秦志龍 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