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廢標結果,采購人更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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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6月01日
·案情回顧·
18家供應商購買了招標文件并繳納了投標保證金,14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最后項目竟然因有效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而廢標。
這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發(fā)生在今年年初由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市高中直飲水機采購活動中。該項目采購內容為5L常溫水、開水兩用直飲水機。介于在答疑階段,眾多供應商提出投標單位多為經銷商,無法提供設備制造商的資格證明,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將招標文件中提到的“投標供應商需提供設備制造商資格證明原件”改為僅需復印件。
然而,在資格審查階段,相關當事人發(fā)現除5家供應商無法提供涉水衛(wèi)生許可批件和售后服務證明資料外,7家供應商因無法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有效的3C認證證書而被判為無效投標文件。面對評標委員會的質問,供應商普遍表示,3C認證的辦理周期往往要幾個月,許多產品還沒能上市就被淘汰了,對于企業(yè)的成本壓力過大。任何一家直飲水生產商,都不敢說所有的產品都經過了3C認證,包括某些在賣場上炒得火熱的國產知名品牌,這是行業(yè)的通病。
最終,該項目因有效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而廢標。該項目也引發(fā)了業(yè)內有關“廢標后果由誰承擔”的討論。
18家供應商購買了招標文件并繳納了投標保證金,14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最后竟然出現了有效標不足3家的情形。有人抱怨是“供應商對于法律的漠視和誤解”,并將項目廢標的原因歸咎于大多數供應商不具備3C認證標志。
對于上述觀點,筆者并不贊成。相反,筆者認為對于廢標的結果,不宜過多地埋怨供應商,更需要引起反思的應該是采購人。當然,如果采購活動的主要工作是由采購代理機構完成的,則應該由代理機構進行反思。事實上,這一問題正是涉及政府采購制度健康發(fā)展的大問題。
在招標采購活動中,“招標”和“投標”是交易的兩個方面,其中“招標”無疑處于主導方面。如果投標供應商資格不符合或者投標文件不符合要求,采購人通過評審委員會直接確認其投標無效即可。這比一味指責“供應商應當重視法律規(guī)定”要有效得多。
但相比于此,更重要的是,采購人應該反思:是什么原因導致采購項目的廢標?其實,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更需要承擔改進的責任。
以本采購項目為例,該項目因具備合格資格的供應商太少才導致廢標。采購人在采購前就需要調查:市場上是否具備較多數量的合格供應商。
其一,如果市場上確實具備較多數量的合格供應商,廢標后則需要進一步分析:為什么大多數合格供應商沒來參加投標。
如果不來參與投標的原因是供應商沒有獲得采購信息,采購人應該考慮改進采購信息的發(fā)布渠道和發(fā)布方式,甚至是延長發(fā)布的時限。如果已經有足夠多的供應商獲知了采購信息,采購人則應該分析,為什么這些供應商獲得了采購信息卻不來參加投標。
對于上述問題,實踐中存在諸多可能:一是,供應商缺乏足夠充裕的時間去編制投標文件。此時,采購人應該針對這些項目,酌情延長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到遞交投標文件截止的時限(20日只是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時限,如果需要,當然可以延長)。二是,對于供應商來說,項目缺乏吸引力。此時,采購人需要進一步分析該現象的原因,是否因為在當地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對供應商利益保護不足的情況。當然,也可能存在其他的原因,這些都需要采購人去分析,找出改善之法。
其二, 如果市場上本不具備較多數量的合格供應商,采購人也需要分析:是否屬于因為采購需求不合理,對供應商的要求過高。
對供應商的要求過高,當然應該改進。如果不屬于此種情形,確實因為市場上不具備較多數量的合格供應商,這時采購人應當改變采購方式。當只有一家供應商符合條件時,就應當向當地監(jiān)管機構申請批準變更采購方式,改為單一來源方式實施采購。因為如果已經知道合格供應商數量較少,無法進行招標采購,但仍然展開采購活動,這既浪費了采購人的時間與資金,也浪費了供應商的時間與資金,是對自己,甚至是對社會的不負責。
其三,即便確實是由于“供應商對于法律的漠視和誤解”導致合格供應商不足,就具體項目而言,采購人的任務仍然是了解供應商的實際情況和實際能力,既不能對供應商作出過高判斷,也不能因為自己過高估計供應商的能力和水平而抱怨供應商。
事實上,培育供應商,提高其能力和水平是個長期的過程,光是供應商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就需要立法、司法、執(zhí)法等部門通力協(xié)作,缺一不可。以本項目涉及的“3C認證”為例,因為與整個市場的需求相比,政府采購市場需求所占的份額非常小,如果“3C認證”屬于法律強制性要求,相關部門卻從未對無證銷售的違法行為作出過處罰,而僅僅是采購人單方面地提出要求,是不可能培養(yǎng)出較多數量的合格供應商的。
因此,面對采購項目的廢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反思自身的行為,并針對不足之處作出改進和完善,這才是提高采購質量、避免廢標的可行之徑。(作者:何紅鋒 單位:南開大學法學院)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