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要貫徹節(jié)能節(jié)約精神,筆者認為,必須一切從“必要”出發(fā),從“功能”出發(fā)。
最大的節(jié)約是剔除不必要功能
政府采購雖然要實現多種目標,但最根本的目標還是為了獲得社會公共所需要的功能。如軍事支出和采購,是為了獲得保衛(wèi)政權穩(wěn)定和國家安全的功能。然而,在政府采購過程中,不能有效獲得“必要功能”,與自覺不自覺地獲得了“不必要功能”、“多余功能”、“過剩功能”的情況是經常存在的。不能把握好“功能”必要與不必要界線的直接后果是:缺乏必要功能,會使正常、必要的功能得不到保障。如一些地區(qū)義務教育不能有效保證,就是必要功能不能保障的典型事例,采購了“不必要功能”和“過剩功能”必然會導致不必要的支出和成本,特別是增加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
因此,在政府采購事業(yè)中,最大的節(jié)約就是符合必要功能要求;最大的浪費是偏離了“必要功能”這個重心,采購了“多余功能”和“不必要功能”!因此,節(jié)約的根本是進行功能分析,保障必要功能,剔除不必要功能。
節(jié)約圍繞“必要功能”進行
更重要的問題還于,在政府采購操作實施中,如何把“必要功能”的理念和精神貫徹到操作實施中?
首先,從觀念改變開始。樹立全新的“功能”理念,樹立政府采購必須一切從社會公共需要出發(fā),明確一切采購都是為了獲得公共所需要的特定功能。使政府采購成為保障社會公共必要功能、剔除不必要功能的科學過程。
其次,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加以保障。為了確保政府采購不致采購過剩功能,政府需要履行職責的實際需要,制訂政府采購工程、貨物、服務使用基本標準限制制度。如什么情況下采購公務用車屬于正常需要;政府辦公設備與系統(tǒng)的限制標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國財政實行的是分級管理體制,因此,在采購中更容易形成地區(qū)性失控,存在地區(qū)性預算約束軟化。在這種情況下,更應該制訂全國性標準。
第三,預算編制和審批中實施控制。真正的節(jié)能節(jié)約環(huán)節(jié)應該是在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審批階段,這個階段把握得好,才是真正的節(jié)約,才是大節(jié)約。與以上所說的政府采購的基本標準限制制度相結合,在預算編制時,進行嚴格的“功能”分析,包括進行功能說明、功能結構分析、根據功能要求的職能依據和政策依據,進行功能的必要性與必要度分析;另一個重要的控制在預算審批環(huán)節(jié)。政府采購要按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在預算審批時,嚴格按照履行職責的需要和國家的限制標準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功能需求的部分,一律剔除。
第四,在操作實施中實施節(jié)能節(jié)約控制。無論是觀念的改變還是制度保障、預算控制,最終都要在操作階段落實。因此,政府采購的操作實施必須十分科學、規(guī)范。在諸如招標采購等采購中,對于采購對象的描述,應該以功能描述為主;在功能評價方面,重點評價必要功能,剔除多余功能;增加必要功能因素的計分權值。其他如“清單法”、“標準法”等節(jié)能節(jié)約的方法,都應該在保障必要功能、剔除多余功能的基礎上進行。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