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法》中,有一名叫:“三公原則”那就是公開、公正、公平.筆者認為邀請招標體現三公原則應從以下三點入手:
1.要堅持有效投標供應商不可少于三家,否則無效;除特殊原因,潛在投標供應商數量較多的不應當采用此辦法,兩個適用情形不是同時適用的關系.所謂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由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yè)績,選擇一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于三家),向其發(fā)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的供應商;
2.一是發(fā)信息的方式為招標邀請書;二是采購人在一定范圍內邀請供應商參加招標;三是競爭范圍有限,采購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應商發(fā)出邀請書即可;四是招標時間大大縮短,招標費用也相對低一些;五是公開程度遜色于公開招標;
3.正由于邀請招標具有上述與公開招標不同的特點,再加上我國招標、投標法對此方式規(guī)定比較原則,所以,在實際工作中采用此方式的較多,產生不法行為的機會也多于公開招標.為了防止采購人過度限制供應商數量從而限制有效競爭,使這一采購方式既適用于真正需要的情形,又保證適當程度的競爭性;<采購法>、<招投標法>及相關采購規(guī)章制度對其適用條件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和調控是必要的;
綜上所述,只有采購項目比較特殊,如保密項目和急需式因高度專業(yè)性等因素,使提供產品(物資)的潛在供應商數量較少,公開招標與不公開招標都不影響提供產品(物資)的供應商數量的;二是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所需時間和費用與擬采購的項目總金額不成比例,即采購一些價值較低的采購項目,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總價值比例過大的情況,采購人只能通過邀請招標方式來達到經濟和效益的目的.同時,也能同樣體現“三公”原則的!這就能使采購效益與效率共發(fā)展,達到不一樣的采購方式,創(chuàng)造出超一流的效果!讓公正、公平、公開的陽下采購、陽光下交易大放異彩!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周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