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招標文件中未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 案情
某省公安信息指揮系統(tǒng)建設項目中標結果公告后,投標人A公司提出了質疑。在質疑處理過程中,代理該項目的R招標公司向中標人B公司發(fā)函,要求B公司就其投標文件中的某些投標產品未提交3C認證證書作出說明。B公司作出說明后,R招標公司認為其部分投標產品未提交3C認證證書,根據評標標準,應比照技術參數不滿足招標要求來扣分。B公司被扣分后在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排名第二。R招標公司還認為,招標文件對不能確定為必須實行3C認證的產品電源控制器,要求提供3C認證證書不合理,應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B公司查閱招標文件后發(fā)現,評標標準中未明確不提交3C認證證書的投標人在評分時扣分,僅在招標需求中要求提交該證書,同時招標文件也未明確3C認證證書屬實質性要求。
分析
本案中有兩個關鍵問題:第一,3C認證證書能否作為評分因素?第二,非實質性要求提交3C認證證書,是否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對此,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
3C認證證書不能作為評分因素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R招標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3C認證證書不能作為評分的因素。理由如下:
第一,將3C認證證書作為評分因素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款“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的規(guī)定。
上述項目招標文件的評標方法及評標標準中,均未規(guī)定3C認證證書作為評分的因素,即沒有規(guī)定投標人不提供3C認證證書可以扣分。招標文件評分標準僅規(guī)定“其他技術參數及性能配置參數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每有1項扣1分,最高可扣5分?!憋@然3C認證證書不是技術參數及性能配置?!稄娭菩援a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明確,“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huán)境,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倍?C認證證書是評定需要強制性認證的投標產品是否具有市場準入資格、是否合格的依據,屬于書面證明材料,并非產品本身的技術參數及性能配置。
第二,將3C認證證書作為評分因素違反《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的規(guī)定。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3C認證證書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需要強制性認證產品的市場準入資格,是投標人參加需要強制性認證產品招標采購的必備法定資格。投標人產品有3C認證證書則是合格產品,投標人參加需要強制性認證產品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才有相應的市場準入資格,否則投標無效。
第三,將3C認證證書作為評分因素會導致不合格產品扣分后變成合格產品。
在招標采購的評標時,3C認證證書的唯一作用是評定需要強制性認證產品是否為合格產品,不能作為評分的因素。如果將3C認證證書作為評分的因素,那么,需要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即便沒有取得3C認證證書,即便是不合格產品也是符合招標要求的,只是在詳細評審時因為沒有3C認證證書而不得分或者被扣分。這樣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需要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沒有3C認證證書是不合格產品,不能合法銷售(在評標時應按投標無效處理),不能在評標時扣分后就變成合格產品。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時提供3C認證證書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不能因此要求采購人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睋?,只有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才能停止評審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采購。本項目招標文件對某些不能確定為必須實行3C認證的產品(如電源控制器)要求投標時提供3C認證證書,是考慮到可能有些投標人的投標產品在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而作出的要求,但招標文件并沒有把提供3C認證證書作為招標的實質性要求。因此,招標文件這樣的要求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即禁止性規(guī)定),也并非不合理要求,未對供應商造成不公平、不公正——投標產品有3C認證證書的,則提供;沒有的,不提供也不會投標無效。
因此,就算市場上所有的電源控制器都不在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而招標文件仍然要求投標時提供3C認證證書,只要這一要求不是必須的實質性條件,就不是不合理的,也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只能說明招標文件的這一要求沒有實質性意義的罷了,依法無需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作者:沈德能 盧艷寧 單位:廣西廣天一律師事務所、廣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