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中采購機構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實踐中,在最終確定采購結果后,時常出現這種情況:采購機構聯系供應商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并通知其可以與采購人簽訂合同時,中標(成交)供應商總是尋找各種理由或借口拖著不簽,甚至直接表示不想簽;而采購的另一方當事人,采購人也往往會反映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相應問題。
作為采購機構,面對上述情形,該如何正確處理?如何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此,筆者就這個問題,從供應商或采購人拒簽合同的原因、如何分別依法處理,以及今后實踐中避免出現這種情形的措施建議三個角度進行探討。
拒簽合同原因
供應商中標(成交)后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原因往往很復雜,有些是采購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漠,對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漠然置之,部分供應商甚至認為拒簽合同也不是什么大問題,最多保證金不要了。也有一些中標(成交)供應商怕簽合同,是有難言之隱。如處理不當,有可能對采購人、供應商及國家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同時也違背了《政府采購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集中采購機構對供應商拒簽合同的問題應高度重視,要認真分析原因和不良后果,并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結合采購工作實際和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辦法,采取相應措施,維護政府采購的嚴肅性,以減少這種現象發(fā)生。
供應商中標(成交)后不與采購人商談合同,其原因主要有供應商自身、采購人方面和其他外部因素。
供應商拒簽:包括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理解偏差導致的報價失誤、現有生產力無法及時供貨或提供服務、故意以超低價謀取中標(成交)后,想通過變更價格的方式彌補。
采購人拒簽:主要有采購需求不明確又想以高標準要求供應商提供服務、采購人想以不正當理由勸退現中標(成交)供應商,而使其意向的供應商遞補中標(成交)。
外部原因則多種多樣,如產品停產、不可抗力等因素。
依法處理途徑
《政府采購法》第五章明確指出,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法的簽訂的情況,需要采取針對性的處理方法。
供應商自身原因拒簽:采購人可以發(fā)函,通知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時間簽訂合同,如果供應商依然對此置之不理,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即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人方面拒簽:采購需求不明確的,應由供應商按投標(報價)文件的約定履約,采購人不得提出超出采購文件標準的不合理要求;如果采購人想以不正當理由勸退供應商,主觀上不愿意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可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理,由集中采購機構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責令采購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同時督促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正常簽訂合同。
外部原因造成的拒簽:這種情況,處理時應區(qū)別對待,如產品停產,可建議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協商,選擇不低于原中標(成交)產品品牌型號的其他品牌、型號的產品替代;也可建議采購人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供應商。而不可抗力造成的拒簽,如自然災害等因素,可參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供應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三項治本舉措
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此類問題,往往需要采購機構項目負責人從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時間來處理。有些項目在供應商放棄簽訂合同后,還需要重新安排采購,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的效率。如果處理不好,還會引發(fā)質疑投訴。
要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fā)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是加大政府采購宣傳力度。要向采購人、供應商宣傳《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使政府采購相關方都能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增強在采購活動中的法制觀念和依法采購意識。
二是加強采購業(yè)務培訓。有針對性地加強業(yè)務知識培訓,使集中采購機構從業(yè)人員都能熟練掌握政府采購業(yè)務操作知識,提升處理采購活動中復雜問題的能力。
三是對拒簽合同的情形依法依規(guī)處理。設立曝光臺,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曝光拒簽合同的處理結果,加大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震懾力度。(作者:陸寶鈞)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