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分別從采購項目信息、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等多個層面,對采購文件的編制工作進行了規(guī)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政府采購的“三公”原則,并有效約束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
不過,由于上述條款并沒有進一步細化,實踐中,各方當事人認識不一。對此,各方當事人有必要全面系統(tǒng)學習《條例》及其釋義,加深理解,避免在編制標書時,出現(xiàn)傾向性、歧視性等條款。本文,筆者就編制標書應注意的六大原則進行了梳理,希望給讀者帶來幫助。
采購文件前后一致并完整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采購文件(招標公告、澄清公告、招標文件等)、現(xiàn)場踏勘等。編制標書時,一方面應確保采購文件內(nèi)容的一致性。如招標公告的開標日期是N日,招標文件的開標日期也應是N日。另一方面,應保證采購文件內(nèi)容的完整性。如招標公告明確供應商應具備系統(tǒng)集成一級資質,招標文件卻遺漏了,這即是招標文件不完整的體現(xiàn)。上面例舉的采購信息不一致和不完整的情形,必然引發(fā)供應商的質疑。同時,也屬于《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到的“評審委員會發(fā)現(xiàn)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的范疇。
條件設定合情合法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供應商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提出要求,是為了確保采購人買到物有所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同時也是甄別和考察供應商是否具備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是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的設置要力求準確無瑕疵,不得將已取消或失效的資質條件作為供應商的準入“門檻”。如《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了“軟件企業(yè)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yè)認定及產(chǎn)品的登記備案”,這一被取消的“雙軟”認證便不能再作為資格條件和評分依據(jù);又如《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chǎn)總額、營業(yè)收入、從業(yè)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guī)模條件對中小企業(yè)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論出于何種理由,均不能將供應商的規(guī)模條件設定為門檻。二是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的設置要有針對性,即購買的貨物、服務和工程要存在一定的客觀因果關系。如某公共服務領域的平臺項目,并不涉及國家秘密,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具有相應的國家保密局頒發(fā)的《涉密信息系統(tǒng)集成甲級資質》,這種條件的設置非但沒必要,而且具有強烈的傾向性。
業(yè)績、獎項加分不走偏
一方面,以特定行業(yè)業(yè)績、獎項作為評分或加分因素,《條例》是禁止的。如某高校將X省的高校教材采購業(yè)績作為評分項,以及某廳局將某國際評級機構排名作為評分項等,這些都于法無據(jù),屬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
另一方面,政府采購項目本身具有特殊性,需要在業(yè)績和獎項上對供應商提出一定的要求,這是法律允許的,不能“一刀切”。如某中央空調采購項目,采購人把具有實施過類似項目業(yè)績作為加分項,應該是可行的。
評審切忌“雙重標準”
《條例》第二十條第五款,其核心要旨是反對在同一個項目中對不同的供應商持不同的審查或評審標準,即“雙重標準”。如眾所周知,采購節(jié)能產(chǎn)品是國家強制性政策,但在某IT項目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偏愛的供應商沒有提供清單上的設備,評審時,采購人評委提出可以到網(wǎng)上查詢求證,其實此種做法是違法的,因為項目評審的依據(jù)是招投標文件。而此種行為,對那些提供了節(jié)能產(chǎn)品清單而非采購人中意的供應商是一種莫大的不公。
慎用不可替代性條件
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其他采購方式均應遵守《條例》第二十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
一是慎用專利證書?!皩@奔磳S械睦婧蜋嗬7菍@麢嗳讼胧褂盟说膶@夹g,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專利證書的唯一性,勢必帶來一種明顯的傾向性。二是慎用商標。商標是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的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這是它與專利權所具有的共性,招標文件明確寫明要某商標,這即是有嚴重傾向性的行為。三是慎提品牌名稱。品牌具有抽象、特有、能識別等特征,屬于無形資產(chǎn)。與專利、商標一樣都具有不可替代性。四是特定供應商原則上是禁止寫入采購文件的,但在一些IT項目中,如操作系統(tǒng)等項目,可供選擇的產(chǎn)品極少,應該屬于特別許可的范疇。而其他如公務車、電梯等項目,不同廠商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不具可比性,操作時應按照《釋義》要求,“如果必須引用某一品牌或生產(chǎn)商才能清楚地說明采購項目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則應當在某一品牌或供應商名稱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p>
平等對待合法主體
一是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無論是公有制、私有制還是混合所有制企業(yè),無論是法人、其他組織,還是自然人組成的供應商,都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合法主體,應平等對待。因此,招標文件中,切忌將所有制、組織形式作為資格條件、商務條件和技術條件。二是在評分項中,采購人以本地服務需要為由,將供應商具有項目本地工商登記證明作為加分項,嚴格說與《條例》沖突。
而對于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行為,《釋義》已作詳細闡述。除此之外,非標方式中也存在一些排斥供應商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在談判過程中,采購人利用商務、技術、合同條款可以變更的便利,排斥潛在的供應商。二是在談判過程中,采購人利用推薦供應商的機會,與評審專家一起推選中意供應商。(劉躍華: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