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唱標”促公開透明
由于目前《政府采購法》對競爭性談判在適用條件和遵循程序等方面只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許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難免會出現(xiàn)摸著石頭過河的情況。那么競爭性談判應該有類似于公開招標時的唱標環(huán)節(jié)嗎?筆者認為,在競爭性談判采購過程中引入“唱標”的程序,可以充分保證采購的公開透明。
無論是《政府采購法》還是《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對實行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在信息公告方面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就很難避免暗箱操作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如果盡可能縮小信息發(fā)布的范圍、縮短信息發(fā)布時間,那么就會使?jié)撛诘墓檀罅苛魇?,采購結果不盡如人意。而且就競爭性談判的項目來說,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采購進行前采購人就跟一些供應商接觸過的情況,那么沒有公開報價的這個環(huán)節(jié)來“監(jiān)督”,這些“先發(fā)制人”的供應商很可能直接報出采購人的“心理價位”,或者通過幾輪的調(diào)整在最后給出底價,從而順利地成為成交供應商。而通過公告獲得采購信息的供應商就很有可能處于“陪襯”角色,或者根據(jù)談判進行過程中反映出的有限情況來盲目調(diào)整報價,最終談判也成了一個形式。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的貨物及服務的規(guī)格要求、質量標準、技術構成、指標參數(shù)、交付期限、售后服務以及合理價位等因素,都是明確列入談判范圍的實質性內(nèi)容。公開第一輪報價,可以讓各供應商知道相互之間的報價,以此判斷自己是否有競爭優(yōu)勢。這樣在談判時,談判小組就可以針對讓采購人與供應商雙方共同關注的諸多實質性條款進行談判,以便更好地達成共識,幫助采購人擇優(yōu)選擇成交供應商并最終實現(xiàn)采購目標。
所以,筆者認為在競爭性談判采購的過程中,如果談判前不公開各供應商的報價,通過正當途徑了解到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就很容易被置于競爭的劣勢地位。同時,不公開報價的政府采購活動也就不能在供應商之間進行相互監(jiān)督。因此在談判前增加唱標的環(huán)節(jié),是維護政府采購公平、公開、公正的有力措施。
反方:“唱標”過后價難談
目前在我國政府采購活動中,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正在被廣泛地使用。但是競爭性談判應該怎么操作,卻一直在困擾著許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那么,競爭性談判該不該有“唱標”環(huán)節(jié)?筆者認為,在競爭性談判采購的過程中,第一輪報價如果公開,那么將對接下來幾輪談判的報價產(chǎn)生很大的影響,不利于供應商報出最優(yōu)惠的價格,所以競爭性談判不宜加入“唱標”環(huán)節(jié),否則將很難“談”。
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嘗試著在競爭性談判之前公開供應商的第一輪報價,結果在第二輪報價中就驚訝地發(fā)現(xiàn),所有供應商的報價都很接近第一輪報價中出現(xiàn)的最低價格。幾輪談判下來,最終都沒有將價格“壓”下來。“雖然比市場價格低,但是優(yōu)惠很小,采購人很不滿意?!痹摯頇C構的負責人說。
對此,筆者認為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適用情況之一,就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時候。那么在談判的過程中,很多情況下談判小組和供應商是針對價格展開“較量”。如果在供應商彼此不知道報價的前提下,出于想成交的目的,往往經(jīng)過幾輪談判,供應商都會給出一個“底價”。因為供應商之間不知道競爭對手的報價情況,那么只好跟談判小組“以誠相待”,這樣就可以在充分保證質量的前提下以最低價格成交。但是如果供應商彼此知道報價,那么情況就遠遠沒有這么簡單了。因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個商家的信條,當?shù)弥獙Ψ降膱髢r后,調(diào)整報價的時候供應商就會充分考慮競爭對手的情況,力爭找到一個平衡點,使自己既成為這個項目的成交供應商,又得到了相對最大的利潤。這樣對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單位來說,就會非常不利。每一輪都談不下太多的折扣,不但費時費力,而且采購結果很難達到理想的價格。
由此可見,在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的過程中,為了保證采購項目的順利進行和采購結果的質優(yōu)價廉,“唱標”的概念還是不要引進來的好。(錦凌)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