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行為應尊重市場競爭機制
http://www.zhuyuchen.cn/index.php
發(fā)布日期:2008年12月11日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桓:
基本概念要澄清:一是政府采購不會獨立存在,一定包括從源頭的公共政策到預算編制,從采購計劃到決標程序,不可能單獨拆散開來。二是政府和市場是作為整體出現(xiàn)的。不管把它當做一個行政契約或是一般的民事契約,只有通過市場交換的效率,才能取得最有價值的物品。此時不要爭論形式和包裝,其實質是,能否借助市場機制產生效率。效能強調的是使用資源成本的減少達到目標,效率考慮的是多少投入獲得多少產出,很多情況下,公共采購滿足的價值未必可以用貨幣單位表示。
政府采購是經濟活動中資源交換的一環(huán),政府采購行為可以分為兩階段,一是機關內部的行政作業(yè),二是機關對外的交易行為。前者是政府機關進入特定市場的準備行為,后者政府采購是政府于該特定市場中的交易行為。任何政府采購法制,皆得歸納為兩項主軸:一是政府機關準備進入市場的行政作業(yè)應不能貪贓,應積極的創(chuàng)造行政效能;二是政府機關進入市場的采購行為應尊重市場競爭機制,使采購資源的交易效率得以產生。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