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采購法律賦予了采購人過大的權利,導致可能存在的腐敗行為仍暗藏在各個采購人之中,特別是對個人利益看得過重的經辦人員絕不會放過采購機會,濫用職權,圖謀私利。這一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并制約著依法采購的發(fā)展進程。
采購人權利有待規(guī)范
從政府采購活動的流程來看,采購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設定供應商特殊資格條件和資格審查。某些招標公告特定條件的設定往往并不合理,甚至是為少數供應商而量身定做,限制了公平競爭,因而常常會導致供應商響應數量不足三家,為廢標和規(guī)避招標創(chuàng)造了條件。
二,擬定具體采購需求及合同主要條款。買什么樣的產品,采購人說了算,供應商便以豐厚的“回扣”相許,搞定一些意志薄弱的經辦人。拜倒在金錢腳下的采購人員便以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要求指定采購某種品牌某種型號產品,并將這些信息事先告知供應商授意其“報備”。采購人在付款方式、供貨時間、違約責任等合同條款上也會大做“文章”,尤其是苛刻的付款方式會令供應商不戰(zhàn)而退。
三,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談判、詢價等采購活動。以招標活動為例,采購人代表雖不能以專家身份出現在評標現場,但其畢竟是評標委員會的重要組成人員,其行為會對其它評委造成誤導,或直接授意其他評委以作出有違公正的評審結論,影響力是相當大的?!按韨儭鄙钪种形沼械脑u審權,“聰明”的供應商自然不會忘記,于是尋租、買租的骯臟交易就產生了。
四,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由于法律規(guī)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權屬采購人,一旦非其意向的供應商奪單,采購人便會千方百計地尋找種種理由“惡意否決”第一意向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一些原來在排序表上位次靠后的“替補隊員”反而會“后來居上”。
五,簽訂合同。一些采購人在采購活動結束后“習慣性”地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進行“二次談判”,對產品配置、付款方式等實質性內容,在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上作出變動或修改,個別采購人甚至認為只要不否定中標供應商,“其它內容”都可以談。
六,組織貨物的驗收。對“硬碰硬”不來點“意思”的供應商,有些采購人便不高興了,在驗收時故意刁難。接受了商業(yè)賄賂的采購人便很會替供應商“著眼”,不惜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講原則,只講利益。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現行采購法律對采購人這一重要的采購當事人“厚愛有加”,其主體地位過于突出,在采購活動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上采購人擁有很大的“發(fā)言權”,造成了政府采購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
在實際操作中有據可證,如:一個招標項目,招標采購單位通常會要求投標供應商交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中標服務費等,對供應商的違約責任設定得很重,但從未聽說有招標保證金、招標采購單位履約保證金,對違約責任如到期不付款、不按時驗收等卻輕描淡寫,甚至避而不談。
加強制約管理的可操作性
對采購人的權利進行制約,加大其法律責任,不局限于通報批評等紀律層面的懲處,細化違法采購的處罰條款,增強可操作性。
一,限制設定供應特殊資格條件。除技術復雜及大型采購項目外,一般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得設定供應商特定條件,放寬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準入條件。前提是滿足《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如果確需設定特定資格條件,應確保與具體采購項目相匹配,保證充分競爭,防止量身定做。
二,資格審查工作交由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辦理。在采購活動前期,《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賦予采購人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的權利應予取消(不包括采購人自行組織的采購活動),采購文件發(fā)售前的資格審查由代理機構負責,采購活動開始后則由評標委員會等專門的工作班子負責。
三,建立招標文件專家論證制度。這一制度已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一方面可使招標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得到很好保障,另一方面又可減少招標文件引起的“后遺癥”,把問題解決在招標準備階段。
四,堅決推行不指定品牌采購。在貨物類采購中,《政府采購法》對能否指定品牌采購并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因而在實踐中,有的地方一直在指定品牌采購,而有的地方在搞多品牌采購,還有的地方在搞無品牌采購。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真正的競爭和較量應在不同品牌之間展開,而不僅僅是在不同供應商之間展開,所以應立法禁止定牌采購。
五,采購人代表不參與評標或談判或詢價?!墩少彿ā芬?guī)定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中均有采購人代表,其實采購人代表在采購活動中應該回避,應坐在旁觀席上,直接參與具體的評審工作容易影響評審結果的公正性。政府采購應逐步向專家采購方向發(fā)展。
六,中標或成交結果不應由采購人單方面確定,實行監(jiān)管部門備案制度。在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確定上應充分尊重評標委員會等工作人員作出的結論,采購結果及時公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確定后應立即報同級監(jiān)管部門備案。
七,合同簽訂要實行鑒證制度。防止供需雙方簽訂的合同違背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或提出附加條款。鑒證方應選擇公證機構,也可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鑒證,保證政府采購合同是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不損害任何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簽訂的。
八,驗收工作多方參與制度。采購人雖是驗收工作的主體,但僅靠采購人自身是很難完成驗收工作的,驗收工作也要像評審工作一樣,組成由技術專家、職工代表、未中標或未成交供應商、權威檢測機構等相關人員組成驗收委員會,實行集體驗收制度。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