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信息報》第501期第3版頭條刊登了一篇題為《各項評分是否應公開》的文章,作者就“評委的各項打分明細是否應該公開”問題進行了論證。江蘇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利用業(yè)務學習時間對此課題展開了討論,大多數(shù)觀點認為:評委打分明細暫不宜公布。
暫不公布理由充分
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關于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紀律規(guī)定,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從目前評標的過程來看,評審和比較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主要通過評委的各項打分體現(xiàn)出來,如果打分明細公布,就相當于公布了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過程,這與上述法律規(guī)定相違背。
應考慮評標專家的感受 由于評標專家的專業(yè)知識、工作經歷等都不盡相同,加之項目的復雜程度也日趨增加,因此評委會的設置要兼顧合理性和權威性,保持二者統(tǒng)一。評委會設置合理,并不代表著其中每位專家的專業(yè)構成都完全符合項目要求。因此,對于一些涉及交叉學科或多學科、多專業(yè)的項目,評委會的合理評分并不代表著每位評委的評分都合理,對于評委個人在法律和規(guī)定范圍內的觀點首先應報以尊重。況且政府采購結果的產生取決于評委會的最終抉擇,而不是每位評委的個人見解。
采購代理機構左右為難 雖然對于評委個人的觀點首先應報以尊重的態(tài)度,但對于個別評委的傾向性行為以及不負責任的言論,作為組織者的采購代理機構也應加以監(jiān)督和限制。而采購代理機構在進行這方面工作時往往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如果為了表示尊重而一味持遷就態(tài)度,個別評審專家極可能放縱自己的言行,甚或導致整個評標陷入誤區(qū),對供應商不公平;另一方面,因為法律并未將采購代理機構的監(jiān)管職責具體化,所以對評審專家的言行限制稍有不當,就可能招致評委會的不滿,而給采購代理機構扣上“干擾其評標活動”的帽子。因此,在無法實現(xiàn)充分監(jiān)管的情況下,公布打分明細可能把本應其他主體承擔的責任和后果轉嫁給了集中采購機構。
應慮及明顯弱勢供應商的面子 盡管多數(shù)供應商期待著公開打分明細,但在實際工作中,也有部分供應商明確表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總得分以及排名,特別是那些存在明顯弱點的供應商,他們認為某次投標失利并不代表其總體實力不如或永遠不如其他供應商,而公布排名往往會損害其聲譽,影響日后的其他投標。
適度公開應該可行
《各項評分是否應公開》一文中,作者在該文章第三小節(jié)——“供應商到底怎么說”部分提到:“接受采訪的5家企業(yè)的相關負責人都認為應當公開并期待公開”,對此,江蘇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在實踐中也進行了探討,并初步找到了解決辦法。
打分總和可以公布 在評標過程中,各位評委對某一投標供應商的打分總和代表了該供應商的綜合水平,同時不同程度地反映出該評委評審行為是否客觀公正,這就是供應商所說的“成績”,如果供應商一致要求公布,這部分得分和排名則可以公布。
查閱各項得分須出具有效手續(xù) 關于評委的各項打分,如果個別供應商強烈提出復驗的話,則須辦理一定手續(xù)后方可進行。如邀請站在公正立場的第三方(如律師)見證,同時出具企業(yè)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書面申請,方可查詢該供應商的個人得分。其他供應商的得分由于難免會涉及到商業(yè)秘密,因此申請被批準的供應商只能查閱自己的具體分數(shù)。這與社會上大型考試的查分處理辦法是一個道理。
過度可能適得其反
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公開又是促進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但是,呼吁公開并不意味著毫無保留,也不意味著公開的程度越大就越公平,更不意味著不公開采購過程就一定有“黑洞”。以辨證的觀點分析,任何事情都要掌握一個“度”,公開也是一樣,過則不及。因此我們認為,目前評委打分明細暫不宜公開。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孫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