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隨著《政府采購法》的宣傳,社會各界對政府采購普遍比較重視,特別是采購人基本上能按照《采購法》的要求積極主動地把政府采購目錄內項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對政府采購事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一定促進作用。
但是由于政府采購“剝奪”了采購人的傳統(tǒng)權力,一旦進入政府采購程序,采購人就沒有左右供應商中標的權力,這樣一來采購人總感到“心里沒譜”,生怕采購中心組織采購而確定的中標供應商不能滿足項目履約要求,一直想做點什么,于是抓住了采購項目要事先拿出詳細的技術方案的機會,在招標項目正式執(zhí)行前,組織對潛在的供應商進行考察。
有些地方是采購中心帶隊,邀請上紀委、公證處、采購人代表參加,嚴格考察過程紀律,不接受被考察對象的任何形式的優(yōu)惠,可謂鐵面無私;有些地方考察活動只有采購單位組織,采購中心不參與其中,采購單位邀請本單位紀檢干部參與考察,最終形成一項對潛在投標人的綜合評價,做到心里有數(shù)。
然而由于標前考察對象的有限性,以及參與投標對象的不確定性等因素的存在,標前考察的實際效果受到了質疑,那么考察與中標供應商是否有直接關系,紙質招標文件可以與考察內容想結合嗎?考察時間如何設定才算合理,這些問題應該說是與考察的意義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本文想就此問題進行一些分析。
一、招標項目考察現(xiàn)狀
考察能夠比較直觀地看到潛在投標人的生產規(guī)模、生產管理水平、產品質地、技術力量等指標,但是這種親身經歷是低層次、模糊型的,作為外行根本不能深入到企業(yè)的核心領域,因此考察僅是外觀的粗淺涉足而已,由于潛在投標企業(yè)對考察人的重視程度、接待水準的差異,可能給考察者留下不同的感受,而這種感受也許與企業(yè)的真實的技術力量不對稱,因此存在信息誤導現(xiàn)象。
就是所有被考察對象都很重視考察人,做出了標準性的接待與解答,被考察人能夠界定出潛在投標人的真實水準,但這種水平并非與投標相一致,其間還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如投標非本企業(yè)參加,而是授權別人來投標,還有對投標項目的重視程度不同也會表現(xiàn)出不同的投標意圖,當然還有對采購人的誠信度、資金情況、投標環(huán)境、參與項目競爭人等等方面有直接的關系。
目前大部分考察項目都是由采購人組織出去,沒有統(tǒng)一的考察內容,沒有書面的文字材料,僅是憑借著對該項目的一些粗略的外圍的了解,通過“看與聽”做出是否滿意的結論,而該結論僅停留在采購人層次,停留在向領導匯報、自己內心世界內,以便一旦評出中標候選人來時再做出比較。這也算是對采購項目負責任的主要體現(xiàn)方式之一,應該說對采購機構組織招標、遴選中標人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采購機構也很重視采購人提供的考察結論,潛意識中也想滿足采購人所謂的考察結論,不想讓其前期的一切努力化為泡影,但這種滿足是建立在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范圍內的,不能為了滿足采購人而做出強行的滿足舉動,而且采購機構也沒有這項權利。
當然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我們也不能排除有些采購人借著外出考察的機會,享受“公費旅游”之實,考察沒有任何效果,甚至由于受到潛在投標人的“好處費”,而毫無根據地亂承諾,給采購項目制造不確定因素,增加采購機構的規(guī)范化成本。
采購人提出許多傾向性要求限制供應商的參與權就是其最直接的行動,當然還有許多可以想到的手段,采購人用此充當商業(yè)賄賂的馬前卒。我們也不能否認,目前的采購信息發(fā)布渠道有局限性,有些供應商確實在報名截止時間前不能得到招標信息,而采購人的先期考察行為其實是在變相地通知供應商來投標,無形中充當了信息傳遞使者的角色,是信息不對稱的制造者。
二、考察不能窮盡所有潛在投標人
我們知道采購人組織的標前考察是憑借著自己對采購項目潛在供應商的一些了解,或者是通過熟人、關系戶的介紹,而僅對某些熟悉采購項目供應商做出的,從覆蓋范圍來說是很小的,而且傾向性比較明顯,采購人有可能通過考察過程所掌握的一些信息而做出一些傾向性的結論,作為投標的基本要求,一般會高估資質要求,因為采購人追求好大喜功,喜愛高品質,這樣一來條件低的潛在投標人就被排除在競爭范圍外了,而且一般情況下這些供應商對此背景一無所知。
當然采購人提出一些較高的要求,雖然能限制了一些潛在投標人的參與行為,但不能窮盡全國范圍內的供應商,因為采購人的信息來源畢竟是受到限制的,以后一旦開放了國外采購領域,采購人就更加不能通曉行業(yè)內所有供應商的資料了。由于采購信息的全國范圍內的公開發(fā)布,而且發(fā)布時間也有嚴格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報名時間內一定會有采購人沒有掌握的供應商來報名參與投標。這些供應商是在采購人考察范圍之外的,對這些供應商的參與投標行為,采購人與采購機構是無權干涉的,只要其投標資質符合要求,就得接納。
還有一條重要的因素,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規(guī)定,采購機構有責任對已獲取標書的潛在投標人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雖然采購人有權知道投標人的數(shù)量,但采購機構一旦發(fā)現(xiàn)采購人有一些不良企圖時還是可以保密的,因此由于保密因素、投標人地域、采購人的成本控制等方面問題的存在,可以說采購項目的前期考察是很不充分的,這就讓采購人的考察結論基本失去了意義,也部分失去了考察的效果。
三、考察時間的設定
由于采購人事先考察不能窮盡所有的潛在投標人,假如說有必要對投標人履約能力進行考察的話,考察時限有必要進行大膽的改進,我們認為有兩種考察時間的設定:一種是在招標公告已經發(fā)布、投標人購買標書截止后,而另一種是在評標結束以后,根據標書要求對第一中標候選人進行重點考察,避免遍地開花而達不到實際效果。
總體上說,這兩種方式都是針對投標報名名單分別進行考察,能避免傾向的意見反映在招標文件上,具有形式上的公正性。第一種情況的考察要花費一定精力與成本。由于是在開標前進行考察,要注重規(guī)范考察細節(jié),如不得亂承諾投標人中標要求,不得接受投標人的各種利益誘惑,不得透露投標供應商的相關信息,要設置好考察內容,結合標書要求對供應商的資信能力、投標的基本條件、技術自主性與研發(fā)能力等基礎性的東西進行廣泛調研,因此對考察人員提出的要求很高,要選派綜合素質強的人員參加。
另外,針對考察不規(guī)范的現(xiàn)狀,有必要探索一些規(guī)范途徑,假如有必要的話,筆者認為可以在標書中設置考察的具體要求,注明潛在投標人應該如何準備考察事項,提供哪些具體的材料,考察的標準以及考察綜合鑒定結果在評標中的權重,這樣一來,一是提高投標人對考察的重視程度,提高考察的綜合效果;二是可以改變被動的僅憑紙質投標材料定終身的傳統(tǒng)的定標模式,在評標過程中增加感性認識的分值,防止信息不對稱或者信息欺騙而導致的誤判行為。
當然這種方式成本較高,而且涉及到評分問題理論上就要由評委參與,而此標尚未進入評標階段,抽取評委似乎又早了點,也沒有實際可操作性,而沒有評委的參與是否能達到公正性又是一個問題。另外對于考察過程中,因主觀認識而覺得某家供應商不理想的情況,我們認為要客觀對待,只要符合資質要求,無權拒絕其參與投標,必須一視同仁地對待,不能抱有任何偏見。
第二種考察方式比較合理,減少了大量的考察成本,且效率很高,但這種考察一定要分清主次,不能亂考察,要充分尊重評委評定的結果,只能而且應該對第一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不能同時對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要否定第一中標候選人一定要有充足的證據,使其心服口服才行,當然有證據也要敢于決斷。
四、標書內容是否可以與考察權重標準相結合
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關考察內容列入評分辦法的先例也有,但不是很多,這方面還要進行一些探索?,F(xiàn)在把考察內容列入評分辦法的主要領域是在定點采購與協(xié)議供貨范圍內,如對定點汽車供應商的廠容廠貌、營業(yè)與維修面積、維修設備數(shù)量、庫存量、財務記錄資料等情況的實地考察,又如對汽車銷售協(xié)議供貨車型的外觀、駕乘舒適度、內部空間、百公里耗油等內容進行考察等,這些考察內容都在評分辦法中占有一席之地。
除了定點采購與協(xié)議供貨以外,貨物、工程與服務類招標項目中把考察內容列入評分辦法的很有限,一方面說明考察內容介入評分權重還有一定困難,操作起來不太容易,主要是考察與評標時間不能統(tǒng)一,又存在著保密性的問題,而且傳統(tǒng)的僅憑紙質投標文件進行評標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操作起來也相對便捷,加上前期的信息公開、資格審查,以及監(jiān)管程序到位,選擇供應商的客觀公正性還是有保證的。
另一方面說明考察存在不確定因素,假如在沒有有效組織、規(guī)范操作的前提下倉促把考察內容列入評分辦法中,會使評標工作失去公平合理性。我們認為既然考察權重能夠列入定點招標與協(xié)議供貨評分范圍,在條件成熟的前提下,重大項目的招標完全也可以效仿,但操作時必須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招標時間問題。采購人招標活動的計劃性是基本保證,要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考察,而且這種考察由于涉及面廣,需要一些成本,關鍵是此成本采購人能否接受。
二是要組織評委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疾靸热菀孪戎贫ǎ疾熘黧w應該是第三方——評委,考察時的評委是否參與下一輪的評標應該有兩種考量:全程參與與起用兩批評委,各有利弊,但總體說來都可以。評委的考察活動要在采購人、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督下進行。
三是考察分不宜過高??疾旎顒硬还芙M織多么嚴密,也始終脫不開主觀性成分大的弊端,而且考察內容涉及面上的東西比較多,形式大于內容,我們不能以形式決定內容,還是要以內容統(tǒng)領形式,因此帶有主觀性質的考察分沒有必要設置得很高,筆者認為控制在20分以內比較穩(wěn)妥。
五、對考察活動的基本要求
純粹由采購人組織的以熟悉投標為主要目的的考察活動,考察結果不能決定中標結果,由于采購人考察的不充分,一旦未被考察的供應商中標,其結果也是完全有效的,采購機構不要顧及采購人的看法,要嚴格按照法律精神辦事。而由采購人、采購中心共同組織的考察活動,涉及到把考察內容列入評分權重的因素,這類考察活動才是有效的。
當然考察分事前與事后兩種,事前的考察涉及到評分分值,投標人一定會十分在意,而事后的考察因為只涉及到一位中標候選人,又顯得任務艱巨。既然有效的考察活動都肩負著如此重大的任務,就必須要對考察組織提出嚴格的要求了。
一是考察人員嚴格挑選。采購機構對評委的了解是很充分的,對重大項目的考察人員的選擇要慎重,要選取業(yè)務精、政治素質高、廉潔公道的評委參與考察活動。同時要對考察行程進行有效監(jiān)督,不允許考察成員私下接受潛在投標人的任何形式的“賄賂”,確??疾旎顒拥膰烂苄?。
二是計劃要周密,標準要一致。考察的內容其實就是評分辦法的組成部分,因此要計劃周密,統(tǒng)一標準,對所有的考察對象一視同仁,要針對招標文件的具體內容進行設計,真實客觀地反映出各投標人的關鍵指標,便于評委切中要害地進行評標,讓真正實力強大的供應商脫穎而出。
三是成本要控制??疾旎顒硬皇怯瓮妫捎陧椖考夹g復雜,影響面廣,對潛在供應商的整體水平不甚了解,所以花費一定成本進行考察是必要的,但也不能鋪張浪費,成本控制政府采購的一項重要內容。考察活動可以由采購人支付資金,也可以由采購中心負責,但不管是誰出這筆錢,都不能以成本太高而讓潛在投標人負擔,這樣會失去考察的意義,甚至惹火燒身。
來源:江蘇省宿遷市政府采購中心 趙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