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政府采購業(yè)務,還真得吃透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否則容易栽跟斗……”近日,一位在中介公司工作的朋友小張不無感慨地說。小張為何會有如此感慨呢?原來,小張作為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在最近組織的一次政府采購中遇到了麻煩。
2007年12月13日,受采購人的委托,小張所在的公司發(fā)布招標公告,就其所需醫(yī)療設備項目進行采購。2008年1月9日,開標活動如期舉行。在開標過程中,小張發(fā)現來自北京的一家公司投標報價幾乎高出其他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一倍,也大大高于一年來當地招標的中標平均價。而根據招標文件,此次投標的供應商投標報價不得高于2007年政府采購醫(yī)療設備的中標平均價,高于中標平均價的,將被視為實質上沒有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而被拒絕。
“為了不浪費評標委員會的時間,也為了節(jié)省評標費用,我便在開標當時讓北京這家公司取走自己的投標文件,反正他們的報價這么高,投也是白投……”小張如是說。但意外的是,該公司項目代表當即給了他難堪:“現在我投的這個品牌已經漲價了,難道你們做招標文件時沒有進行過市場調研?”小張被惹惱了,當即堅持該公司沒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讓其取走招標文件。直到該公司取走投標文件,小張才消了氣。但第二天小張的怒火又被點燃了——北京這家公司竟然向他們公司提出了質疑,說“小張在開標時便讓其取走投標文件,拒絕其投標涉嫌違法?!?
“當時,甭提我有多惱火了,我們招標文件中已經寫得很明確——沒有實質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將被拒絕,我們作為招標方依照招標文件行事能有錯嗎?”提起當時的感覺,小張不再憤怒,而是覺得有些可笑。為了更好地“回擊”這家供應商,小張趕快向公司的法律顧問進行咨詢。
豈料,公司法律顧問也認為小張做得不對,而且還指出其在招標文件中的規(guī)定就已經出了問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實質上沒有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將被拒絕”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根據該條規(guī)定,“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應當“按照無效投標處理”,而不是“拒絕”。另外,如果要按照無效標處理,也不是由小張作出,更不該在開標階段作出。因為根據《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果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標處理”,而根據《辦法》第五十四條關于“評標程序”的規(guī)定,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是評標階段的事情,是專家的事情。
“聽法律顧問這么一解釋,我才慌了神,趕緊找這家供應商做安撫工作。幸好這家供應商最終原諒了我,否則,我們公司一年內的有效投訴就要超過兩次,根據我們這里的規(guī)定,就會被取消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教訓啊,法律還得多學?!?nbsp;
來源:可可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