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工作實踐中,筆者發(fā)現不少項目由于采購人對供應商的資質、授權提出的條件過高或過于苛刻,限制了供應商廣泛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定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該如何理解這一條款,在實踐中又該如何應用?筆者將結合具體工作實踐,進行分析:
現狀:要求的資質過高
目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提出了各種資質要求。如:建筑裝修資質、電梯等大型設備的廠家授權、各種進口儀器設備的地區(qū)代理授權等。
采購人提出這些資質要求的初衷是為了選擇符合條件的同行業(yè)中規(guī)模較大的供應商,但采購人不但往往不清楚應該如何提出適合項目本身要求的資質,而且所要求的資質條件經常高于項目本身的實際需要。政府采購中心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者、實施者,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廣大供應商搭建合理的競爭平臺。正因如此,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采購人提出的資質條件過于苛刻或過于偏高,不同程度地限制了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活動,致使政府采購中心與采購人在這個問題上爭執(zhí)不下,經常產生矛盾和誤解,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工作效率和效果。
實際上,有些資質證書上已經注明其適用的項目規(guī)模和適用的范圍,有時采購人提出的各種要求并沒有任何根據,所要求的資質條件一般都是為其做前期方案的供應商量身定做的,限制資質就是限制供應商的競爭。
有時采購人亦沒有進行深入的市場調查,進入評標階段后才發(fā)現竟然沒有一家供應商具備資質要求的,只能修改招標文件、重新采購,如此不但加大了采購成本,而且采購效率也受到影響。
質疑:授權是否真的保證質量
某些采購人往往以無法保證商品是“原廠”、“真品”為由,堅持已見,造成報價低的供應商無法中標,報價高的供應商反而中標的情況,這不但加大了政府采購資金的支出,也違背了政府采購的初衷。如果取消授權,對采購人的影響會有多大?是否像采購人所擔心的,沒有授權的商品,質量無法保證?
在采購活動中,經常出現采購人不管什么項目都要授權的現象,尤其在辦公自動化設備采購中,采購人往往要求投標供應商具有生產廠家授權或廠家針對本項目的授權。提前獲取采購信息或為采購人提供前期技術參數的供應商能在第一時間到生產廠家的地區(qū)代理商處報備,將此項目的投標價格予以保護;而通過正常渠道得到消息的供應商,再申請時只能是較高的價格;個別供應商通過其他渠道雖然保證了供貨,但由于得不到代理商的支持,雖然商品價格低,由于沒有授權,即“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因而也很難中標。供應商以是否有“授權”為由,操縱采購活動,致使政府采購活動形成不正當競爭,這明顯有失公平。為此,政府采購中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將上述利害關系反復向采購人進行宣傳、解釋和說明。
筆者所在單位進行了大量的市場調查,結果證明,目前大多數通用類、標準化生產的商品市場銷售體系非常健全,品牌商品在各地都有售后服務站,無論在哪購買,只要能查到商品生產序列號、原始發(fā)票,售后服務必然能夠跟上。只要采購人把好驗收關,假冒商品根本無法蒙混過關,如果發(fā)現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貨物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完全可以遵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肯定:確實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
商品授權是生產廠家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對不能直接派銷售人員過去的經銷地區(qū)給予的銷售許可,取得授權的供應商必須是獨立法人,并且對授權廠家負責,汽車或大型設備儀器的銷售,一般采取的都是這種形式。在政府采購中,為了保證采購的貨物質量以及后期的保修服務,相應的廠家授權是必要的,但前提是同類產品市場有足夠的生產廠家。例如在電梯采購中,每一個采購項目電梯廠家只給一個代理商授權,因此也就形成了電梯廠家的競爭。這里的授權不僅保證了中標的代理商能夠及時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而且使代理商所投標的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更有保障。
建議:法律明確規(guī)定權責
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采購人對資質、授權提出要求的權利與相關規(guī)定,讓資質和授權真正發(fā)揮作用。
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能確定,并沒有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審查招標文件,但作為采購活動的組織者,招標文件編制得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了采購結果的公正性。目前,招標文件中各種技術要求、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都是采購人提出的,采購代理機構沒有明確的招標文件“把關”權,在供應商“資質、授權"要求上,采購代理機構經常同采購人發(fā)生矛盾。同時,在招標文件編制時,必須取消采購人指定生產廠家、品牌或建議品牌、廠家的做法,防止供應商因為事先得到信息、利用授權,進行價格壟斷。
加強對采購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專業(yè)知識的宣傳與培訓。目前,采購人一般沒有具體負責政府采購活動的專職人員,大多是由具體購買部門指派一名工作人員臨時負責,該人員對采購項目、采購要求、采購工作程序的了解程度參差不齊,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采購文件的確定。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了解、掌握各種資質和授權的詳細內容、發(fā)授機關、適用范圍等,既不能因為資質、授權排斥大多數供應商,又必須讓資質和授權起到應有的作用。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