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專家依據(jù)評分辦法依次確定中標候選人,然后由采購代理機構把評標報告報送給采購人。采購人應當依據(jù)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順序確定中標人,當然,采購人也可以事先授權評審專家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這是正常的程序。
但假如由于種種原因,需要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就存在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問題了,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是有時效性與成本方面的考慮的。但在是否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方面,有些問題還是應該充分考慮到的,以避免操作程序上出現(xiàn)失誤。
選用“第二”有條件
財政部18號令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依此類推。”這里其實就詳細規(guī)定了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基本條件:不可抗力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等,事先不能預料和防備;中標供應商因素是由于供應商自身失誤造成的,如投標方案有嚴重失誤,實施會造成嚴重損失等等。
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的主體是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一般會規(guī)定采購人資格后審的權利。在資格后審過程中能夠發(fā)現(xiàn)中標候選人存在騙取中標的實質性內容的,采購人在掌握充分證據(jù)的前提下,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要求,在監(jiān)管部門審核確實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后,可以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
資格后審發(fā)現(xiàn)投標人不具備投標資格的情形一般很少,假如真有,那就是包括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在內的評審小組的責任了。另外,由于采購當事人的投訴成立使第一中標候選人確實存在應該被取消資格的情形的,也為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提供了基本條件。假如采購人因為中標人不是自己的“理想對象”而故意干擾采購秩序的,采購代理機構或監(jiān)管部門應不予理睬。
各方配合 妥善處理
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要符合一個原則,即以不引起爭議為上策。由于法律法規(guī)對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適用條 件只有程序規(guī)定,這就要求政府采購有關部門審時度勢,在權衡利弊之間尋找最佳方案。針對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相關各方也應當采取積極的態(tài)度,妥善處理。
防止采購人利用資格后審肆意推翻評標報告 中標供應商一旦因為資格后審被采購人否定了中標資格,一定會覺得很委屈,因為采購結果在他們看來是嚴肅的,采購人沒有權利否定評標委員會的結論。假若評標委員會的結論被推翻,是否說明評標委員會很不嚴肅,沒有嚴格按照評分辦法執(zhí)行,或者受到了某些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能率性而為,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按照法律與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對否定的第一中標候選人進行審查,采購人的審核報告要經過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否則將承擔由此帶來的責任。
評審專家細心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制定防范機制 評審專家授權確定中標候選人,依據(jù)的是招標文件與評分辦法,供應商的投標資格是首要條件,響應標書程度是重要原則,在此基礎上進行公正客觀打分,依據(jù)得分從高到低依次確定的中標候選人是真實有效的。
為此,采購代理機構首先要制定好評標的步驟和方案,其次,充分利用好采購人代表對采購項目比較熟悉的優(yōu)勢,介紹項目的特點及情況,以便評審專家盡快進入角色。
第三,采購代理機構應建立防范機制,在評審專家確定了中標候選人后,提醒評審專家回頭檢查一次,有重點地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密集地審查,避免“事后諸葛亮”。
安撫第一中標候選人,話語要有理有據(jù) 對于被取消第一中標資格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應提供書面的證據(jù),有條件的更應面對面地與供應商進行溝通,針對問題逐一解答,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采購代理機構程序操作須合法、細致 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要特別慎重,采購代理機構應仔細鑒別采購人的要求是否具有傾向性,及時向采購監(jiān)管部門通報,并組織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完整、合理的溝通。同時,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在操作程序上也應慎重。首先,由采購人提供書面報告,陳述否定第一中標候選人和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的理由,理由要有充分的證據(jù),采購代理機構將該報告報送評審委員會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經核實后,出具書面答復函。第二中標候選人經審定通過后,采購代理機構還應及時在網(wǎng)站上就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和啟用第二中標候選人等相關事宜進行公開發(fā)布,并通知所有的與該采購項目有關的單位。
趙昌文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