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采購是一種相對簡單而又便捷的采購方式,但客觀地說,在一些地區(qū)的實際操作中,確實存在相當大的排外情況。為了解決這個矛盾,《詢價范圍究竟要多大》一文作者提出采取“建立詢價采購供應商信息庫”的辦法。對此,筆者十分贊同,但對其中某些具體操作方式不太認同。
問題仍未解決
實際上,很多地方已經嘗試和組建了供應商信息庫,且具體操作方式如作者所推崇的做法類似。遺憾的是“建立供應商信息庫”并沒有成為“千金藥方”,供應商的質疑依然不斷。筆者認為,正是因為其在操作中的“三大疑問”沒有真正解決:一是“通過公開的方式公布征集供應商信息”,這個公開的方式具體如何操作,是否市縣級媒體公告即為公開;二是每年年初就開始征集詢價對象是否妥當,年度中新增的供應商是否只有“旁觀”的份;三是供應商的資質如何公開、公正、公平審定,“符合相應資格條件”誰說了算?如何避免供應商資質審查在甲地上榜而在乙地落榜的情況發(fā)生?這“三大疑問”會直接導致作者開出的“藥方”難以“藥到而病除”。
組建供應商信息庫沒錯,它向外地供應商啟開了公開采購的大門,所有供應商絕不會對此說“不”的,關鍵在于這扇門的門檻設置是否合理,有沒有真正對所有供應商敞開或者只為某些供應商“量身定做”? 這在廣大供應商的心中一直存有疑問。不得不承認的是,有些地區(qū)在組建供應商信息庫的過程中,不是所有合格的供應商都取得了入庫資格,一些特殊的門檻或是特別的約定限制了供應商競標的資格,這大大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形象。
規(guī)范組建是關鍵
為此,筆者認為,應當盡快規(guī)范“供應商信息庫”組建規(guī)程,不要讓“供應商信息庫”成為供應商參與投標的“限制庫”,并提出三點個人建議:
納入公告范圍 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guī)定將“征集詢價采購信息庫”納入公告范圍,而且這個信息的公開度必須定格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登載,以擴大知情面,避免在程序上簡單地“走過場”。
追加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前置不錯,但在年初就鎖定供應商的范圍值得商榷。要想“供應商信息庫”真正不成為供應商的限制庫,就必須除了在年初“征集”之外,年度執(zhí)行中要適當追加入庫資格審查次數,縮短入庫資格審查與實際競標之間的“時間差”。
明確審查標準 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應制定詳細、規(guī)范、公開、透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在國家級政府采購媒體提前公示,不得帶有歧視性、限制性條款,讓習慣于“坐莊”的供應商失去優(yōu)越感,讓所有供應商增加競標自信心。
筆者希望,能通過各方細致、完善、規(guī)范的工作,讓詢價采購的大門向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真正敞開,并較好地體現(xiàn)詢價采購方式的優(yōu)點。
鄭忠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