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個“3.15”悄然過去,目前 ,人們更多地關注于私人用戶這一消費群體。相對于私人消費者,政府采購消費群體的購買數(shù)量、金額更為龐大,但目前仍處于維權的“邊緣地帶”。事實上,“3.15”也是政府采購當事人的節(jié)日,政府采購也需要注入“3.15”的誠信和法治元素。
采購人:把握公平 追求貨真價實
因采購人大多為行政事業(yè)單位,不如私人消費時權益明確,在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因為對個人利益影響甚小,政府采購經(jīng)辦人一般不予過問或深究,這也是經(jīng)濟學家所稱的“公共地悲劇”。而據(jù)統(tǒng)計,全國近年用于政府采購的財政性資金多達幾千億元,如此龐大的采購總量,遠非私人消費者所能比擬。采購人應學習和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把“3.15”倡導的理念根植于內(nèi)心深處。
廣大采購人務必確立花“公家”的錢也要心疼的意識,從嚴從緊編制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經(jīng)過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采購活動,發(fā)揮政府機構榜樣力量的導向作用,推行采購績效考核制度。從消費維權角度來講,要從政府采購用戶開始,當采購的標的物出現(xiàn)質量、售后服務滯后等問題時,采購人要明確專人負責處理。對此,供應商、市場和質量監(jiān)管部門要有充分的認識,為采購人提供方便,以維護財政資金效益的最大化。
依法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的結論,采購人在收到采購報告后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且充分尊重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提出的候選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排序,無特殊理由不得否定排序靠前的供應商,更不得通過所謂的“技術壁壘”來保護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確定后,應及時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fā)布媒體上公布,以便接受有關各方當事人的監(jiān)督。
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采購結果公布后30日內(nèi)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不得借故拒簽或延期簽訂合同,合同簽訂的內(nèi)容必須嚴格遵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不得對價款、質量、付款、服務、供貨期等實質性條款進行再協(xié)商或談判,如果對包括設備的配置、價款做修改,會破壞招標活動的公平性、公正性。采購代理機構要督促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有條件的可以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實現(xiàn)合同訂立的各項權利 合同訂立后,采購人要依據(jù)合同督促供應商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按約定的標準提供、交付標的物。為了降低采購人的利益受損風險,一般情況下,標的物在通過驗收之前,不應支付合同款項,在付款期限內(nèi)宜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另外,還可要求供應商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履約保證金,當然這些均應在采購文件中事先告知供應商。
做細驗收工作把好質量關 在設備安裝調試完畢、服務提供過程中、工程竣工后,供應商要及時地向采購人提出驗收申請,對于重大采購項目應敦促采購人派代表、商請質監(jiān)部門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同時參與驗收。
堅守“三公”,避免被投訴 一方面,不得限制供應商自由競爭。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門檻”要與項目規(guī)模及技術復雜程度相匹配,對特殊項目需設定特殊條件時,采購人一定要出以公心,不得搞差別待遇,形成“技術壁壘”。且采購信息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完全公告,公告的內(nèi)容、時間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打破地域限制和行業(yè)界限,不搞人為封鎖。既要讓供應商普遍共享采購信息,也要給他們留下充足的時間做好應標前的準備工作。
另一方面,不能無原則地“相中”某一供應商。采購時,采購人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貨物品牌或服務供應商;在選擇評標方法和確定評標要素時,要注意其適用性,既要重視價格分值的評審,也不能忽略技術指標的評審,具體的評標標準不能生搬硬套或為某一供應商“量身定做”,等等。
供應商:恪守誠信 追求名利雙收
誠信是供應商參與采購市場的基石 供應商必須時刻牢記誠信立業(yè)的根本,無論實力多強,如果損害客戶利益賺黑心錢,注定要被客戶所否定,注定要被市場所拋棄。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應恪守法律法規(guī),誠實履行合同義務,視產(chǎn)品和服務質量為企業(yè)的“生命線”,并深入研究采購項目的具體要求和規(guī)定,量力而行,以負責的態(tài)度慎重地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招標采購單位應科學地編制招標文件,對招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澄清時,要做出明確規(guī)定;在評標方法和標準中亦可體現(xiàn)對投標供應商的誠信、信用因素的肯定。
敢于維權自衛(wèi),是成熟供應商的明智之舉 相對而言,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往往處于弱勢,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亦要懂得利用政府采購的法律之劍進行維權。一要以證據(jù)說話。供應商決定投訴前應三思而后行,必須掌握確鑿的證據(jù),并在投訴書中載明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jù),佐證的材料可作為投訴書的附件。二要力爭在第一時間維權。政府采購投訴和其他經(jīng)濟案例訴訟一樣,有著很強的時效性,供應商如果超過投訴的有效期,也只能“有冤難申”。如《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了投訴的期限,“供應商應在質疑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nèi)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供應商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積極行動,不等不靠,迅速搜集投訴材料,撰寫投訴書。對不公正的處理決定,供應商要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訴訟。具體地講,投訴人對同級財政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如有必要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張棟天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