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瀘州市財政局通報,評審專家崔某和黃某在某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中,不按磋商文件要求進行評審,且不理會采購代理機構的提醒,執(zhí)意堅持錯誤的理解,拒絕更改評審結果。
根據通報,在磋商文件沒有明確直接確定采購項目價格,并且已將價格分作為評審因素的情況下,評審專家崔某和黃某主觀推定本項目報價方式為“直接確定采購項目價格”,金額為本項目最高限價,以此認定報價低于最高限價的供應商報價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要求。評審現場復核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提醒磋商小組應按照采購文件要求進行評審,但崔某和黃某堅持認為已按自己理解的采購文件評審,未更改評審結果。
瀘州市財政局決定中止崔某和黃某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3個月,并責令其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
以下為通報全文——
關于中止評審專家崔朝暉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通知
崔朝暉(SC2311286):
我局收到舉報,反映你瀘州兩江新城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城西客運站周邊綠化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項目編號:5105012021000257、zjg202103222)中未按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經開展財政監(jiān)督,2021年5月19日,你參與了本工程項目的評審活動,在磋商文件沒有明確直接確定采購項目價格,并且已將價格分作為評審因素的情
況下,主觀推定本項目報價方式為“直接確定采購項目價格”,金額為本項目最高限價,以此認定報價低于最高限價的供應商四川藝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報價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要求。評審現場復核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提醒磋商小組應按照采購文件要求進行評審,但你堅持認為已按自己理解的采購文件評審,未更改評審結果。
該事實有《瀘州兩江新城建設管理服務中心關于對城西客運站周邊綠化項目政府采購集中采購評審結果進行調查核實的函》(瀘兩江建管函〔2021〕29號)、《瀘州市人民政府采購中心關于“城西客運站周邊綠化項目”評審異常情況的報告》《調查詢問筆錄》、本項目采購文件、評審資料等材料為證。
綜上,你在本項目中未按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川財采〔2017〕62號)第六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中止你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3個月(時間從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并責令你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
特此通知。
瀘州市財政局
2021年6月17日
關于中止評審專家黃蕾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通知
黃蕾(SC1002438):
我局收到舉報,反映你瀘州兩江新城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城西客運站周邊綠化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項目編號:5105012021000257、zjg202103222)中未按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經開展財政監(jiān)督,2021年5月19日,你參與了本工程項目的評審活動,在磋商文件沒有明確直接確定采購項目價格,并且已將價格分作為評審因素的情況下,主觀推定本項目報價方式為“直接確定采購項目價格”,金額為本項目最高限價,以此認定報價低于最高限價的供應商四川藝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報價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要求。評審現場復核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提醒磋商小組應按照采購文件要求進行評審,但你堅持認為已按自己理解的采購文件評審,未更改評審結果。
該事實有《瀘州兩江新城建設管理服務中心關于對城西客運站周邊綠化項目政府采購集中采購評審結果進行調查核實的函》(瀘兩江建管函〔2021〕29號)、《瀘州市人民政府采購中心關于“城西客運站周邊綠化項目”評審異常情況的報告》《調查詢問筆錄》、本項目采購文件、評審資料等材料為證。
綜上,你在本項目中未按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川財采〔2017〕62號)第六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中止你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3個月(時間從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并責令你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
特此通知。
瀘州市財政局
2021年6月17日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趙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