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信息網(caigou2003.com)注意到,不少從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從業(yè)者,在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活動時,常常分不清"公告"和"公示"。最典型的就是把政府采購項目中標結果公告稱為"中標結果公示",其實這是不規(guī)范的表述。那么,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的"公告"和"公示",與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規(guī)定都有哪些不同呢?
公告和公示的內涵
"公告"與"公示"的相同點在于,二者都是曉諭性文種,都具有公開性,都是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具體表現形式。區(qū)別主要在于發(fā)布的時間和效力不同。公示是事先公開,內容一般是初步的決定,而非最終的決定。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向公示單位提出。公示期過后,才會作出最終決定。而公告則側重于告知,公告內容往往是最終的決定,形式更正式、權威,效力更高。除非公告撤銷,否則內容一直有效。通俗來講,公告是通知大家某事要這么做了。而公示是告知大家計劃要做某事了,可以來提點啥意見或建議。
公告和公示種類的不同
一 政府采購法律體系:政府采購意向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更正公告、終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務項目驗收結果公告、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投訴處理結果公告、監(jiān)督檢查處理結果公告、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公告。
二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
公告和公示內容的不同
一 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公告、公示內容包括采購過程的重大事項,而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對于招標過程的重大事項,一般以書面通知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公告、公示內容不包括招標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 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僅單一來源采購采用公示形式,作為申請單一來源采購的必備環(huán)節(jié),接受社會監(jiān)督。而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標結果采用公示形式,征求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意見。
公告和公示期限的不同
一 政府采購法律體系:1.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2.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3.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供應商認為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4.單一來源采購公示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二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標候選人公示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中標公告和公示的不同
一 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標結果只有公告,沒有公示。中標結果需要公告的內容有: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二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有中標候選人公示,也有中標結果公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的內容應當包含: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招標文件規(guī)定公示的其他內容。另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也應當公示,但公示內容僅要求包含中標人名稱。
對中標公告和公示質疑(異議)的不同
一 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供應商認為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二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公告和公示公開的媒體不同
一 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或公示。其中,中央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地方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
二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fā)布。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