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11條規(guī)定,“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蹦敲矗裁唇凶鰸撛诠??其內涵實質是什么?作為政府采購工作人員,必須對這個問題有清醒的認識。在此,筆者談談對潛在供應商這一概念的理解與看法。
1.潛在供應商是具備資格和技術條件的供應商
政府采購所指的潛在供應商是具備某個項目的投標資格和技術條件的廠商或代理商,之所以被稱之為“潛在供應商”,是指不確定其是否有意愿前來投標,如果其之后參加了投標活動,就是投標人;不參加,就是潛在供應商。這是從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可能性的角度而作出的考慮。
但現在業(yè)界有一種聲音,認為“潛在供應商”包含著所有存在意義上的供應商,理由是94號令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潛在供應商必須具備某個項目的資格和技術條件,只要是依法獲取招標文件的,均可以進行質疑。應該說,實踐中存在不少從事某行業(yè)業(yè)務,但又不具備資質的企業(yè),比如某些供應商除了主業(yè)以外,還承攬了很多“副業(yè)”,以IT業(yè)界為例子,很多代理商還做起房屋、電梯、鍋爐的銷售代理,而且還做得象模象樣,但是他們多數并不具備“副業(yè)”生產廠商的生產資格和技術條件,但他們可以通過向這些生產廠商獲取授權。
那么,對待這樣不具備某項目資格或技術條件的潛在供應商怎么辦?對其針對采購文件提起的質疑應當受理嗎?應該說,目前在法律層面是找不到拒收依據的。
筆者以為,解決的辦法有一個,那就是在招標文件中闡明“本項目只針對符合資格和技術條件的供應商”。這樣做并沒有觸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有關對供應商歧視和差別待遇的禁止性規(guī)定,又可以將這些“副業(yè)”供應商排除在外。
2.“潛在供應商”是遵紀守法的供應商
94號令第11條沒有界定潛在供應商質疑的資格條件,但是作為法律賦予供應商的一項救濟權利,潛在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本身應具有相關的基本條件,這是不容置疑的。當前,黨和國家在治理經濟領域特別是招投標領域的力度相當之大,打擊了一批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法供應商,這些供應商有的被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長達數年,那么像這些供應商具備依法獲取招標文件的資格嗎?
筆者以為,作為潛在供應商,應該是遵紀守法的供應商,而非不講信用、破壞政府采購秩序的不法供應商。所以實踐中,收到潛在供應商對招標文件的質疑后,應該先通過相關信用網站搜尋該供應商的守法情況,或者通過監(jiān)管機構了解供應商的守法情況。如果該供應商確實存在違法的情形,則可以告知其質疑不被受理。要從不同維度上營造違法違規(guī)行為成本很高的氛圍,起到對所有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警示作用,進而促進政府采購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3.潛在供應商是依法取得招標文件的供應商
94號令第11條對潛在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必須“依法”。何謂“依法”?
一是通過網站下載,有的網站或許需要供應商提供相關的證照上傳方能下載,但有的網站供應商可以直接下載,無須要提供其他資料,均應視作“依法”狀況。
二是通過到代理機構的服務窗口領取紙質的招標文件,這里需要說明一下,一般集中采購機構屬于免費提供,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需要付費。
三是供應商之間相互獲取也是一種途徑,但這種方式在合法性上存在爭議。
以上除第三種獲取的方式外,其他兩種獲取方式均被認為是合法的招標文件獲取方式。那哪些情形是非法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呢?筆者以為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斟酌:
一是獲取的招標文件與公開的招標文件存在本質差異。
二是供應商采用相互復制的方式,招標文件新舊不一,使獲取的招標文件零零散散不完整。
三是供應商用原來的招標文件替換現在的招標文件,使其張冠李戴。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劉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