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近期,某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針對以上相關法條,提出這樣的疑問:公布中標結果是僅公布中標的一家還是公布三家中標候選人?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都是公布中標結果,而不是公布中標候選人,只公布一家會減少引起質疑和投訴。
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記者就此采訪了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徐舟,他表示,按照政府采購法,我們叫做中標或者成交公告,這個“公告”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講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是兩個概念。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結果不是公示而是公告。公告和公示最主要的區(qū)別就是公告的結果是確定性的結果,一經(jīng)公告就產(chǎn)生法律效力,而公示是一個待定的狀態(tài),在公示的時候,還沒有生效,等公示完沒有異議才能生效。這是《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在中標結果公開方面最主要的一個差異。按照法律的本意,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只要公告中標人或者成交人就可以,公布其他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是畫蛇添足。
還有人提出如下問題:政府采購計劃備案如何和政府采購方式備案結合起來?比如說年初政府采購預算下達后,各部門備案整個年度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這個計劃是否可以代替整個年度的政府采購方式備案,等于說是政府采購計劃一攬子備案了。
徐舟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根據(jù)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作為采購執(zhí)行機構,肯定希望有一個比較嚴肅、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這不管是對批量集采,還是對全年政府采購任務的均衡實施都會有很大幫助。但實際上往往很難做到。雖然報計劃是采購人的法定義務,但實際上更多時候只是一個形式上的計劃,真正到最后實施的時候,變化非常大。另外,采購計劃備案是法定要求,但對于采購方式備案,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這項要求,可能是某些地方有這項規(guī)定。當然,采購計劃備案和采購方式備案是可以一起做的,法律沒有禁止。從采購計劃所應包含的內容來說,采購方式應該也是采購計劃的一項重要內容,一個項目將來打算什么時候實施,采用什么方式實施,這些都是采購計劃的常規(guī)內容,一起備案是沒有問題的。(作者:董瑩)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