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審核管理,是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6-2020)》,實現政府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重要保障。
完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購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地發(fā)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以保護和保障本國企業(yè)和產品提高競爭力,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政府采購進口產品首先必須按照既定程序進行專家論證方可逐級上報,經批準后才能實施采購。這些措施,在實行過程中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實踐中也發(fā)現了一些新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此,筆者就談談進口產品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建議。
存在問題
專家組隨意混搭
目前,無論是在高校,還是在科研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進口產品的,都必須先走專家論證的程序,只有通過了論證,才能逐級進行報批,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政府采購。
目前業(yè)內的通用做法是,由采購人單位自行邀請熟悉的專家前來論證,律師一般是由該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者自行聘請而來的律師。由于被請來參與論證的專家工作性質不同、專業(yè)業(yè)務水平參差不齊,故對所論證的進口產品不甚了解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因此專家論證過程往往流于形式,隨意性很大。
專家意見如出一轍
由于是采購單位自行委托、自行邀請、自行出專家費而主導的專家論證,論證結果基本都是跟著委托單位的“要求”走,因此專家組出具的論證意見一般都是“同意”,很少見到出具不同意意見的專家論證。這些專家認為,既然委托單位已經決定要采購進口產品,專家就沒有必要發(fā)出不同的聲音。
國產產品遭遇冷落
目前普遍認為,科研儀器設備方面,進口產品在質量、性能等方面多數情況下是占優(yōu)勢的。
但事實上,我國在高端裝備、電子產品等方面已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國內一些廠家生產的中小型科研儀器,也已經達到國際水平,但在一些高校、科研單位,把國產設備納入政府采購計劃的仍很少。
雖然財政部門一再明確鼓勵國內產品參與競爭,不得拒絕國內產品參與政府采購,但經審批同意采購進口產品后,一般很少會有采購單位最終選擇采購國產產品。
這種現象不符合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有關規(guī)定》,也挫傷了國內科研設備研發(fā)制造公司的積極性。
解決建議
委托第三方開展論證
由于自行委托論證的方式存在走過場走形式、被采購單位主導等很多弊端,如果改由采購單位的上級財政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根據采購人的需求聘請專業(yè)對口、業(yè)務熟練的專家,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項目的合理性、需求的公平性以及進口的替代性等問題進行充分論證,可避免采購單位或者進口產品供應商的干擾和主導,這樣做相對而言更加公平、科學,同時也便于上級財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方論證專家應為熟悉擬采購進口產品的專業(yè)人員,且不得參與該進口產品的采購評審工作。
同等條件不排斥國貨
盡管采購單位申報的是進口產品的需求,但不代表國產產品都不如進口產品。在論證準備階段,采購單位應主動提供申請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詳細理由以及進口產品與同類國內產品的技術指標差異、性能差異、優(yōu)劣對比等數據,不得在專家論證材料中對國內產品實行歧視性描述。在政府采購實施階段,為推動國產產品替代進口產品,不得拒絕國內產品參與采購。
制定進口產品采購清單
由于目前進口產品專家論證、財政部門審核過程存在走形式的問題,應該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進行一些制度方面的創(chuàng)新和改進,比如嘗試研究制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清單。由財政部門和各單位共同研究制定各自領域內國內產品無法替代、必須采購進口產品的清單,一旦確定,一定期限內有效。凡是清單內產品,不需要再由采購單位組織專家論證。
如此,既簡化了政府采購工作流程,又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提升了政府采購工作的創(chuàng)新水平。(作者:曹國強)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