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政府采購信息報、政府采購信息網聯(lián)合舉辦的第31期全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與實務研修班在云南麗江召開。本次研修班較前四次新增了質疑與投訴法理及案例分析,這項內容由政府采購信息網總編、政府采購信息報執(zhí)行總編張松偉講授。在課上,張松偉詳解質疑與投訴法理及案例分析,并就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政采串串”是否合法的問題,與學員進行了激烈探討。
一位學員曾提出要客觀看待“政采串串”。那么,什么叫“政采串串”?“政采串串”是從業(yè)人員對“政府采購招投標中借用別人資質來投標,從中牟利的中間人”的簡稱。張松偉明確指出,“政采串串”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不存在客觀看待。在這里他風趣地舉例說,法律嚴謹敲詐行為,那我們說要客觀對待敲詐行為,這可行嗎?法律明顯禁止情況怎么還能說給社會帶來好的一面呢?
那么“政采串串”是不合法存在的依據在哪里?他講到,《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然而該法條對什么是以他人名義投標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里面規(guī)定得就非常細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法律術語中的必須、應當,是政府采購三方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同時,法律術語中的不得,就是法律所不容的,嚴禁去做的行為。張松偉以法條為依據,做到以法服人。課后有學員對記者說:“之前只意識到,“政采串串’是不合法的存在,可是一直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在張老師講解之后,才真正弄懂、弄明白?!保ㄗ髡撸喊亓幔?/p>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