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結果質疑應由通知書發(fā)出方受理
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要委托集采機構;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可由部門實行集中采購,也可委托集采機構,還可以委托社會代理機構;分散采購項目,采購人可自主實施采購,也可委托集采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法》,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質疑。由于項目實施主體不同,受理供應商質疑的主體也應有所不同,在這里可以區(qū)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采購活動實施過程中,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使其權益受損害時,可依法向項目實施主體提出質疑。即當項目由采購人自行組織時,供應商可就有關事項向采購人提出質疑;當項目是采購人委托集采機構組織實施的,供應商可向集采機構提出質疑;當項目是由采購人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的,供應商就可向社會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二是當供應商認為中標、成交結果使其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根據確定中標、成交的主體不同提出質疑。具體地說,就是向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的單位提出質疑。如果中標、成交通知書是由采購人發(fā)出的,則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如果中標、成交通知書是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發(fā)出,則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時,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向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應當對受理質疑的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如果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如果質疑事項涉及評審專家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質疑。
供應商質疑事項基本分三類
實踐中,一般來說,可能使供應商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對供應商權益的損害,一般表現在采購需求的傾向性,如指定品牌或設置只有個別商家滿足的產品規(guī)格和技術參數,或故意抬高資格門檻,限制其他供應商參與;規(guī)定的采購程序和操作規(guī)程與法律法規(guī)明顯不符,影響供應商參與;設置的評審辦法和評標標準缺乏公平性;合同條款及對合同履行的規(guī)定與法律法規(guī)相?;蛉狈侠硇?、可操作性;等等。供應商如果認為采購文件內容對其權益構成損害,可以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二是采購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對供應商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可能是采購公告沒有按照規(guī)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開發(fā)布,或者是采購公告發(fā)布的時間不符合規(guī)定,應該公告的信息沒有完全公開發(fā)布;沒有按照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向供應商發(fā)售采購文件,沒有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提供采購文件;沒有按照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接收供應商遞交的響應文件,或者是對供應商遞交的響應文件沒有妥善保管,有泄露供應商響應文件有關信息的情況發(fā)生;等等。如果存在這些情況,供應商就有權依法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三是中標結果。在這個過程中,對供應商權益構成損害的,可能是未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程序和原則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或是沒有按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名單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按規(guī)定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后,代理機構沒有按采購人確定的結果公告和通知;或是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或是未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公開發(fā)布公告,沒有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沒有把中標(成交)情況告知所有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退還供應商的采購保證金,存在有意拖延的現象。當出現了這些情況,就有可能對供應商的權益構成損害,供應商就有權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作者:李平)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