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5年8月21日,我中心就某行政事業(yè)單位網(wǎng)絡數(shù)據(jù)中心建設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實施了政府采購。本項目共有4家單位投標,其中A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A分公司”)以分公司身份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投標。A分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其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授權書明確“分公司代表總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并負責后續(xù)簽訂合同的工作”。評標委員會進行了如下判定:1.A分公司具有其總公司的授權,故接受其使用總公司資質(zhì),認定A分公司符合招標文件實質(zhì)性資格要求;2.考慮到本項目最終簽訂合同及后續(xù)實施單位為A分公司,故業(yè)績認定應以A分公司的業(yè)績?yōu)闇?,A分公司提供的總公司的業(yè)績不予認定加分。
案例分析■■■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分公司參與投標采購的法律依據(jù)及如何判定其資質(zhì)、業(yè)績。關于評標委員會的上述兩個判定,筆者認為,可從以下方面進行思考。
一、A分公司提供的總公司授權書,一方面證明總公司知悉本次招標內(nèi)容以及其分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的行為,也體現(xiàn)了總公司為A分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承諾。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的解釋,A分公司具備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另一方面,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也體現(xiàn)了總公司允許A分公司使用其資質(zhì),并對其投標過程提供技術支持的意愿。因此,A分公司滿足本次招標的實質(zhì)性資格要求。
根據(jù)以上兩點,評標委員會對A分公司投標有效性的判斷是合理合法的。但評標委員會也建議A分公司在以后的投標中,對總公司的授權書進行完善,明確總公司是否同意分公司使用其資質(zhì)的意見。
二、A分公司提供的總公司授權書同時明確,“分公司代表總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并負責后續(xù)簽訂合同的工作”。針對授權書的內(nèi)容,評標委員會對A分公司進行了詢標。A分公司明確表示本項目的合同簽訂單位及后期實施單位均為A分公司,總公司僅負責資質(zhì)提供、技術支持,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不涉及項目具體實施。評標委員會認為,根據(jù)授權書的內(nèi)容及詢標情況,可以認定本項目投標人(投標主體)為A分公司,而招標文件中實施能力的加分是針對投標人設置的,故A分公司提供的總公司業(yè)績不予認定加分。若A分公司僅代表總公司進行投標,項目后期簽訂合同及實施均由總公司負責,對于總公司的業(yè)績則應認定加分。
上述案例為今后的招評標工作提供了借鑒:第一,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需提供由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授權書中應明確分公司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所能代表總公司行使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資質(zhì)的使用。第二,在評分過程中,是以分公司實施能力為準還是以總公司實施能力為準,應根據(jù)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范圍進行判定。若總公司僅授權分公司進行投標,項目由總公司負責實施,則應以總公司實施能力為準;反之,應以分公司實施能力為準。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
(作者:傅耀 單位: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