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程序不應該再“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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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3月05日
3月1日,《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jīng)正式開始施行了。這是政府采購領域的重要立法,經(jīng)歷了多年的起草、討論。立法的目的當然是要解決現(xiàn)實中的問題,“條例”也不例外。政府采購領域中長期存在的“天價采購”、嚴重質量等問題,一直廣受社會關注。其實,這些問題的背后往往存在著腐敗或者監(jiān)管的缺位。“條例”重點在解決這些問題上作出了相關的規(guī)范。
“天價采購”中,比較典型的是撫順的“天價U盤”事件:2010年12月,遼寧省撫順市財政局通過網(wǎng)上招標采購了7臺蘋果ipodTouch4當作U盤使用,ipodTouch4市價大約2300元。這一事件發(fā)生的源頭在于采購需求制定的不合理,并且缺乏監(jiān)督。
“條例”用了多個法條來規(guī)范采購需求的制定。既有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如“條例”第11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jié)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nbsp;
“條例”也有明確具體的一些要求,如第15條規(guī)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在政府采購的操作中,具體的規(guī)定當然更具有操作價值。政府采購中的許多問題實際上與公開程度不夠有關,在采購需求上的這些規(guī)定實際上提高了公開程度。政府采購項目社會關注程度普遍較高,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能夠讓采購需求更加合理。
特別是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只要不是走過場,一定能夠有效避免“天價采購”現(xiàn)象。要讓征求意見不走過場,關鍵要做好兩點,一是要合理選擇相關的供應商、專家,二是要鼓勵至少是允許供應商、專家提不同的意見。
如果把不同意見視為是“搗亂”,以政府部門的能量,自然有制約這些“搗亂者”的手段。當年撫順“天價U盤”事件的曝光,從媒體報道來看,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就是說,當年或許還存在沒有被曝光的“天價U盤”。希望隨著“條例”的施行,這種偶然性變成必然性,當然更理想的是能杜絕這種“天價采購”的產(chǎn)生。
由于采購質量往往產(chǎn)生重大的社會影響,因此,也廣受關注。如2014年湖南省邵陽縣采購的10萬套學生桌椅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影響的是全縣中小學的教學秩序。更為典型的是,2007年發(fā)生在河南省鄭州市中小學衛(wèi)生室醫(yī)療設備的招標采購,一些在標書中明確注明型號、用材的設備,在送往學校時卻被換成了價格更為便宜的其他類型設備,不但沒有采購人或者監(jiān)督機構主動追究相關供應商的責任,反而是沒有中標的供應商主動向相關部門舉報,但都沒有得到積極回應。
出現(xiàn)這些現(xiàn)象的原因在于,在政府采購法中缺乏對合同驗收的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條例”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首先,“條例”增加了采購人通過履約保證金約束中標供應商的手段。在政府采購中,能否要求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一直是個有爭議的問題。
2010年1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發(fā)布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56條規(guī)定:“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不得將中標、成交供應商交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碑敃r反對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的理由主要是認為對中小企業(yè)供應商不利,且認為政府有其他手段約束供應商履行合同。
但多年的實踐證明,其實供應商中標后,采購人缺乏對供應商的約束手段,并且,采購人普遍不愿意通過訴訟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政府采購法實施10多年來,全國尚無一起采購人起訴供應商違約的訴訟案。
其次,“條例”對政府采購合同的驗收環(huán)節(jié)作了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只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認真進行驗收,明目張膽地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現(xiàn)象將會被杜絕。雖然這些規(guī)定在實踐中的效果尚有待檢驗,但只要采購人和監(jiān)督機構能認真履職,政府采購的質量應當會有很大的提高。 (作者:何紅峰,系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 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