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輪談判是否增加了采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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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2月03日
近日,有讀者來電詢問:74號令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可以多輪談,專家要多次參加談判活動,這是否意味著競爭性談判的程序比以前更繁瑣,采購成本也更高了?
對此,記者采訪了部分業(yè)內(nèi)專家。專家表示,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在談判開始前,必須先成立談判小組,再由談判小組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進而由談判小組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因此,對于公開招標失敗或緊急之需而適用競爭性談判的項目,因其采購需求是完整、明確的,可以先由代理機構代為制訂談判文件,由談判小組在書面推薦或通過公告邀請來的供應商中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時,一并確認談判文件。如果采用從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的方式,則可以在談判時由談判小組一并確認采購文件。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采取公告邀請和書面推薦方式作為供應商來源的,專家最少來兩次;采取從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作為供應商來源的,專家最少來一次。而對于其他無法詳細描述需求,需要供應商提供設計或者解決方案的項目,談判小組可以根據(jù)采購人對需求的確認情況,進行多輪談判,直至采購人代表最終確認采購需求為止。
不管何種情形,談判小組均可以根據(jù)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及合同草案條款,但實質性變動的內(nèi)容必須經(jīng)采購人代表確認同意,且在這過程中必須平等地將采購需求的變動通知到每一個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以保證談判過程的公平。74號令嚴格遵循了法定程序,而以前的程序,大家之所以認為簡便,是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人為合并了法定程序所致。
至于是否增加了采購成本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從國際經(jīng)驗來看,其均是根據(jù)采購項目的需求特點來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而不是以采購金額的大小來確定采購方式。從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來看,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均規(guī)定了適用情形,唯獨公開招標沒有規(guī)定適用情形,之所以將公開招標作為主要的采購方式,是從反腐倡廉的角度出發(fā)的。不過,國際上對于公開招標的適用情形表述得非常明確,即能夠詳細描述采購需求的產(chǎn)品才適用公開招標,與采購金額大小無關。
借鑒國際經(jīng)驗,有專家表示,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要調整管理理念,圍繞如何更好實現(xiàn)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去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金額大但采購需求無法詳細描述的項目,可以選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特別是服務項目的采購。從這個意義上講,即使增加了采購成本,但相較采購效果而言,應該也是“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的。(記者 馮藝)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