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資格預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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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1月07日
問:某工程項目在資格預審時通過初步審查、詳細審查,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招標人可指定通過資格預審投標人,直接指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的數量不得多于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總數量的1/3,其余的由評標委員會隨機抽取產生)。但在其資格預審結果公示期間,某未通過的投標人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異議,后經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核查確認,確實由于評標專家的失誤,該投標人應進入隨機抽取的程序。于是,招標人重新組織這家單位與之前通過初審和詳審的其他申請人進行隨機抽取,重新確定了合格的資格預審申請人。請問這一程序是否合法?
答:
唐廣慶:上述做法基本上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五條之規(guī)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其表現(xiàn):(1)在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中,招標人指定合格投標人;(2)其余的由評標委員會隨機抽取。這樣做可能將有能力、有實力和高效率的潛在投標人淘汰掉,對他們是不公正的。
正確的做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合格制是指只要滿足資質和業(yè)績要求的投標人,都是合格的投標人;有限數量制是指在潛在投標人較多的情況下,在資格預審文件中事先規(guī)定從所有合格投標人中取前7~15家作為正式投標人參加投標。依此在評標委員會評審過程中依據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從高至低選擇前7~15家作為正式投標人參加投標。
依據上述情況來看,此工程項目選擇的是有限數量制,但其做法對某些潛在投標人來說是不公正的。依據詳見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第三章資格預審辦法關于有限數量制的內容。
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xi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