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高于市場價”暴露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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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1月24日
政府采購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這就包括了一般意義上所說的“公共部門”,而用來進行政府采購的“財政性資金”,應該屬于“公款”無疑。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采購其實也是公務消費的一種。一般而言,公共部門的正常運轉需要耗費各種資材來維持,這本屬正常公務消費的范疇,似乎無需大驚小怪。然而,鑒于政府采購花費的是公帑,與納稅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政府采購的程序是否正當、價格是否合理、過程是否透明,同樣牽動著公眾的心弦。因此,2013《法治藍皮書》披露的“近八成政府采購高于市場價”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也就不難理解了。
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人”來說,購買商品和服務基本遵循一種“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即追求商品和服務的高性價比。物美價廉是“經濟人”的熱衷,即便有以高于市場價購買商品服務的行為也屬偶然,絕大部分保持在市場價水平。公共部門雖說屬于具有公共性,但既然政府采購要在市場經濟的框架下完成,就沒有理由不追求所采購商品服務的高性價比,因此“近八成政府采購高于市場價”顯然不符合最基本的市場經濟邏輯。問題出在哪里?
政府采購一頭連著公共部門,一頭連著市場經濟,因此兼具了“公共人”和“經濟人”的特性,但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政府采購主體的“公共人”和“經濟人”屬性都未得到最大程度的發(fā)揮,政府采購也就出現(xiàn)經常花冤枉錢的問題。政府采購高于市場價,與《政府采購法》沒有得到完全貫徹落實有關,與招標企業(yè)的競爭不充分不合理有關。政府采購對相關市場信息的了解是否充分,采購預算和招標是否科學,程序是否公正合理,過程是否公開透明,是否真正做到了以對公共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對政府采購資金精打細算?
政府采購高于市場價也是一種浪費。雖然《政府采購法》對于政府采購的過程做了相關規(guī)定,但仍舊有些政府采購出現(xiàn)了程序不合規(guī)范、公開透明不夠甚至與相關企業(yè)存在利益輸送問題,這與《政府采購法》沒有完全得到貫徹執(zhí)行有關,與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度低從而缺乏社會監(jiān)督有關,更與缺乏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有關。內部制約不力,外部監(jiān)督孱弱,更由于市場競爭的程度不夠,這就使得某些政府采購無視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使得政府采購造成了很大浪費,這就難怪某單位出現(xiàn)“千元采購內存條”之類的事情了。政府采購不只是價格問題,其他的諸如標準和質量問題,也不能掉以輕心。無視政府采購的公共屬性和《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對公共利益造成極大損害的同時,對政府部門自身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也是一種無形的自殘。對此,公共部門需要警醒。
對政府采購亂象不能放任自流,政府采購也須關進制度的籠子。厲行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八項規(guī)定”和“六條禁令”出臺之后,全國上下大興勤儉節(jié)約之風,政府采購作為公共部門的重要活動,當然不能置身事外。規(guī)范政府采購活動,不僅要從財政預算源頭上把好關,更需要提高對《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力,完善健全相應的配套措施和問責制度,捆住政府采購肆意花錢的大手大腳。同時,政務公開制度要相應完善,不斷提高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將政府采購置于陽光照射下,讓公眾的眼睛成為政府采購的監(jiān)控器。只有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勁頭,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和制約,將政府采購關進制度的籠子,才能確保政府采購真正著眼公共利益,謀取公共福祉。(凌國華)
來源: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