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結果受質疑后組織二次評審又遇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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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1月18日
點評嘉賓
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副處級紀檢員 劉躍華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何紅鋒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 沈德能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二科科長 秦志龍
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就其所需電腦等辦公設備進行公開招標。經采購代理機構充分準備后,項目如期開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最終確定A公司中標。中標結果公布后,參加投標的B公司就中標結果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其質疑事由是評標委員會未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進行評審,請求采購代理機構重新組織評審。
采購代理機構在仔細核查評標委員會的打分情況后,也認為此次評審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為此,采購代理機構召開內部會議,研究處理方案。有人認為,既然原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有問題,那就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重新進行評審。
但有人對此卻提出了異議:"用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論推翻原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論缺少法律依據。"為此,采購代理機構決定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
經重新評審,先前被確定為中標人的A公司變成了第三中標候選人。為此,A公司提出質疑稱,用第二次評審結論推翻第一次評審結論也缺乏法律依據。質疑后來還上升到了投訴。在遭到投訴后,采購代理機構負責人表示,用重新評審推翻原評審結論確實找不到法律依據。在評標出現問題時,未與監(jiān)管部門溝通,便重新組織評審并推翻原評標結論確實欠妥。
處理評審質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進行
評審環(huán)節(jié)的客觀公正性遭到質疑時,采購代理機構該如何應對?
劉躍華: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后,應按照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進行如下處理:
一是質疑書要簽收,但簽收并不等于質疑成立。代理機構看質疑書是否以質疑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關法律文件,如授權書等,如果沒有提供則要求予以補正(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供)。是否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質疑,是否參加了該項目投標等。
二是質疑內容的信息來源是否合法,否則代理機構可以拒收。
三是審查質疑內容與質疑供應商的關系,如果該供應商屬于資格性審查出局,則無權對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以此類推。
四是代理機構對質疑內容進行初審,如果屬于資格審查、技術審查、評分范疇等錯誤,在初審基本無誤的前提下,應組織原評審專家進行復核。在復核當中,應將質疑書逐條進行核對,并邀請質疑人、采購人(包含紀檢)、被質疑相關供應商以及原組織該項目的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參加,復核完成后,形成復核結論(不論是否),報監(jiān)管部門備案,出具質疑答復書、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發(fā)布更正信息等。
何紅鋒: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進行答復。這是《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的。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代理機構認同評標過程和評標結果,應當對提出質疑的供應商進行解釋;第二類,代理機構不認同評標過程或評標結果,應當向采購人和政府采購監(jiān)督部門反映,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部門作出決定。
沈德能:采購代理機構在受理質疑后,要把涉及質疑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相關部分進行核對。如果的確存在客觀錯誤(如資格性審查錯誤,符合性審查錯誤,評分超出分值范圍,無根據評分等)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所涉及的評審事項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意見,但不能對所有的投標文件進行重新評審(即不得重新評標)。如果不是客觀的錯誤,而是不同評委之間的評分分數不同,或者分數相差懸殊等屬于評委根據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和經驗的主觀評分的,則不認為是評標錯誤,但也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所涉及的評分作出說明,但是不能改變原有的評分,更不能重新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在答復質疑時,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協(xié)助處理質疑事項,此處的協(xié)助處理就是針對質疑中所涉及評標的事項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意見或者說明,以便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質疑答復,但不是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
秦志龍:這個問題比較大,首先要弄清楚是采購人發(fā)表傾向性意見影響評標委員會還是某個評委或評審組長利用個人魅力誘導其他成員;或者是實質性不響應而未發(fā)現;或者客觀分不統(tǒng)一;或者是評委該回避而沒有回避等。對這些問題應該當場制止或立刻解決。但在評標現場最難處理的不公正現象是:某些評委或采購人代表,利用"合理"規(guī)則謀"私利",如充分利用評分標準的上下限,對喜歡的公司全部打上限,而對不喜歡的公司全部打下限??丛u委的評分是否客觀、公正,主要應檢查他(她)的打分與整個評標小組平均分的差而不是看他打分的絕對值,尤其是要分項指標來看。
代理機構無權重新組建評委會對同一項目評審
采購代理機構能夠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對同一項目進行評審嗎?
劉躍華:不可以,李克強總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政府采購法》及其法規(guī)文件沒有重評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法理學原理,屬于行政法、經濟法等公法范疇的事項,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不可為。政府采購涉及國家部門的處罰問題,說明屬于公法管轄范疇,行為沒有得到公法明確許可,就已經是違法行為了。
中標人可以延序,評審現場出現評審問題時除外?!蛾P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guī)定:"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何紅鋒:采購代理機構無權否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也無權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重新進行評審。用評標委員會制約采購人,這是政府采購法的制度設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按此規(guī)定,采購人當然無權推翻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而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來自采購人的委托,當然更沒有否定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的權利。沒有否定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的權利,當然也就不能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對同一項目進行評審。
沈德能:不能組建新評標委員會對同一項目進行評審。在質疑答復中,只是對所涉及的質疑評審事項是否屬實進行核實,不必要重新評標,更不是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
秦志龍:按照目前的政策、法律,采購代理機構不能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對同一項目進行評審,除非是第一次評審工作未能正常進行。根據《通知》中規(guī)定:"如無法及時補齊專家,則要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封存采購文件和所有投標或響應文件,擇期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將補抽專家或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的情況進行書面記錄,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推翻原評審結果須向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項目進行復評能否推翻原評標結論?依據是什么?
劉躍華:《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規(guī)沒有"復評"一說,應該是復核。如果在復核過程中出現資格、技術、計分等認定錯誤,應實事求是作出結論。以目前情形看,國家層面尚未出臺統(tǒng)一的質疑處理規(guī)定,部分省市雖然作了相關規(guī)定,但大同小異。
何紅鋒:根本不存在推翻原評標結論的依據。這個問題應該反過來,即,推翻原評標結論的依據是什么?因為前一個評標結論是在合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的基礎上做出的。沒有推翻的依據,當然是不能推翻的。
沈德能:采購代理機構在答復質疑時,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項目所涉及的質疑事項進行核實,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的,由原評標委員會作出處理意見或者說明后可以推翻原評標結論。對此,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里有明確規(guī)定"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從中我們可以發(fā)現,在質疑答復中,是可以改變中標或成交結果的,只是此類改變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質疑答復要報財政部門備案。
秦志龍: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項目進行復評是可以的,但復查范圍是有限制的。如果推翻原評審結論,則必須報監(jiān)管部門。(楊三輝)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