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為了實現(xiàn)全縣教育現(xiàn)代化,共享優(yōu)質教育資源,江蘇省某縣教育局決定采購28套全自動錄播系統(tǒng),用于全縣28所學校的互動教學,項目預算金額560萬元。錄播系統(tǒng)要求能自動控制或手動選擇,操作方便,完全實現(xiàn)智能錄播,兼顧校園電視臺拍攝、直播和編輯的需求,具有基礎的自動導播功能。
接受委托后,該縣政府采購中心迅速編制招標文件,并按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公告。本項目共有9家供應商報名,發(fā)放招標文件9份。投標開始后,5家供應商按時簽到并遞交了投標文件。經過法定評審程序和評委的一致推薦,X公司為項目的中標候選人。
中標結果公示期間,有供應商提出如下質疑:報名時采購中心工作人員要求錄播主機同一品牌、同一型號只能有一家供應商報名,但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示;中標候選人在現(xiàn)場演示所用及投標文件所承諾提供的會議攝像機為進口產品。
收到質疑后,采購中心十分重視,組織專門力量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進行了認真研讀和回顧。招標文件關于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中明確規(guī)定,本次招標不接受進口產品投標。為什么會出現(xiàn)中標候選人在現(xiàn)場演示所用及投標文件所承諾提供的會議攝像機為進口產品的情況呢?
在采購中心認定中標候選人是否為進口產品投標時出現(xiàn)了爭議:集成系統(tǒng)中的部分產品屬于進口,這些產品是否需要審批?
本次招標的是一個系統(tǒng)集成項目,會議攝像機只是整個集成項目的一個組成部分。有意見認為,不能以一個組成部件為進口產品來否定整個集成系統(tǒng)。
采購中心請教了有關專家,專家提出了兩種處理意見:一是廢標,理由是會議攝像機是整個系統(tǒng)的核心部件,且攝像機從系統(tǒng)分離后可以作為單獨的產品銷售;二是不廢標,理由是會議攝像機只占整個項目10%左右的份額,并且核心部件不是只有該攝像機。
采購中心查詢相關法規(guī)發(fā)現(xiàn),江蘇省財政廳對此并無明確規(guī)定。浙江省財政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的通知》(浙財采〔2010〕51號)要求,集成項目中部分設備擬采購進口產品的,若進口設備為該集成項目的關鍵核心部分,或進口設備的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或占集成項目總金額50%以上的,該部分設備應履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手續(xù)。
經過綜合分析和慎重考慮,采購中心采納了第一種意見,對該項目予以廢標。
案例分析
采購中心由于擔心考察供應商會影響公正而沒有參與項目的前期調研,招標文件的技術部分和設備需求部分基本使用了采購單位提供的參數(shù)和清單,采購單位在明知某品牌會議攝像機為進口產品的情況下,仍將其作為推薦使用產品列入了采購清單。
當采購中心與采購人的訴求不一致時,采購中心編制招標文件就不能完全依賴采購人提供的資料,而是要針對采購人的需求去了解所購買產品的基本信息。這些信息只有深入市場才能真正掌握,尤其是電子產品,不同品牌、不同產品的功能等差別很大。前期的市場調查很有必要,采購中心項目經辦人員要分情況適時介入,這樣有利于招標文件的編制和項目的成功開標。
就本項目而言,在有多家供應商參加的答疑會上,竟然沒有一家供應商提出有關進口產品的疑問,參會供應商都出具了對招標文件沒有疑問的書面材料。事后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正是其中之一,且其投標會議攝像機的品牌與中標候選人相同。采購中心在事后的調查中了解到,該供應商明知招標文件有漏洞,也明知某品牌會議攝像機為進口產品,在答疑會上卻故意不提出來,原因是假若自己中標,就佯裝不知;一旦自己未能中標,則要求采購中心廢標。
關于供應商的授權限制問題,財政部印發(fā)的《關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shù)的復函》(財辦庫〔2003〕38號)提出:根據國際慣例以及《政府采購法》的立法精神,公開競爭是政府采購的基石。政府采購的競爭是指符合采購人采購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產制造商之間的競爭,原則上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有一家投標人。
在本案例中,由于招標文件沒有明示上述限制條款,以致引起供應商質疑,采購中心應該引以為戒。
關于本案例,還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
質疑供應商開標前已知道某品牌會議攝像機為進口產品,采購中心是否可以視為"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已超過7個工作日而拒絕其質疑?
筆者認為這一點應該區(qū)分實際情況再作決定?,F(xiàn)實招標中,供應商在閱讀文件時,由于理解水平或相關知識的欠缺,并不能保證在答疑會前一定知道自身合法權益已受損害。在開標以后,如果供應商重新注意到合法權益已受損害的事實,采購中心并不能以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限制上位法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例中,質疑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附有所投會議攝像機的進口報關單,因此可以確認該供應商在開標前就已經知道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其應當知道之日起7個工作日后,采購中心可以不接受該供應商就此問題提出的質疑。
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供應商投標的限制規(guī)定是否一定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示?
財政部財辦庫〔2003〕38號文件規(guī)定:原則上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有一家投標人,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家供應商計算。問題是假如招標文件沒有明示,而采購現(xiàn)場又出現(xiàn)了同一品牌同一型號多家投標的情況,是否可以依據上述規(guī)定只保留一家供應商參與投標呢?
筆者認為,"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如果招標文件沒有明示,采購過程中以該理由拒絕供應商投標,就有可能引起供應商的質疑。雖然有"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家供應商計算"的補救條款,但操作實踐中爭議很多,難度較大。因此,招標文件應當明示"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有一家投標人"。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實行審核管理。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