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工程建設領域“前腐后繼”需下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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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12月13日
據法制日報12月10日報道,今年以來,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繼續(xù)穩(wěn)坐職務犯罪的“頭把交椅”。由于工程建設競爭激烈,不法分子為爭取一個工程項目,常常不惜拋出幾萬、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巨資作為“敲門磚”。在甘肅,一個100萬的項目,官員段某從一個100萬元的工程項目中“獅子大開口”索賄38萬元。少數(shù)人六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程款都拿去行賄了。
工程項目行賄、轉包等導致的問題由來已久,飽受公眾詬病和批評,然而,此種現(xiàn)象一直難以絕跡。
某些企業(yè)主為爭取一個工程項目,耗費巨資作為“敲門磚”、鋪路石,對手中握有審批權、決定權、有影響力的官員,不惜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手段進行“圍追堵截”。有的人能頂?shù)米屃謴椨?,卻難以抵擋住糖衣炮彈,最終栽在金錢的陷阱而不能自拔,跌進違法犯罪的泥潭而抱恨終身。
獲得非法利益的部分被拉下水的官員聯(lián)合行賄者挖空心思采取圍標、奪標、不公開、假公開等各種高明手段,為的就是“合理”地把項目拿下,然后坐地分贓。
殊不知,不管手段怎樣狡猾,只要自己手伸了,錢拿了,事辦了,那么,行賄受賄的事實就已經成立了,任他百般抵賴也不可能扭轉。
長期以來,一些工程項目之所以出現(xiàn)行賄、層層轉包,引發(fā)尋租、腐敗,導致工程質量問題頻發(fā),一個關鍵原因,就是工程項目的行政審批、征地拆遷、施工圖設計、招投標、施工總分包、施工驗收等環(huán)節(jié),無論是自上而下的監(jiān)管,還是自下而上的監(jiān)督,在實際運作中,許多時候,都流于形式,使監(jiān)管處于一種自查自糾、自監(jiān)自管的“空置狀態(tài)”。其結果,使得失職、失誤,甚至錯誤得不到及時糾錯、處理,甚至隱瞞,內部處理,尋租、腐敗隨之而生。最終,肥了個人,壞了工程質量,國家和公眾利益遭受嚴重損害。
大量事實一次又一次告訴我們一個常識性道理,自查自糾也好,自監(jiān)自管也好,因缺乏強力監(jiān)督約束機制,在實際執(zhí)行中,往往流于形式,成為擺設,難以取得實效??梢姡A防工程項目行賄、層層轉包引發(fā)的各種問題,必須要有強有力的“外部監(jiān)管”。
而犯罪成本相對較低,也是導致“前腐后繼”的一個重要原因。一個貪污受賄幾百萬的貪官,按照現(xiàn)行法律,很難被處以極刑,他們只需承受十幾年甚至短短幾年的牢獄之苦,出來之后往往“歌照唱,舞照跳”,而如果不“東窗事發(fā)”,一次腐敗就足可以讓他們一輩子都能逍遙自在的生活,面對誘惑,鋌而走險的人自然是“絡繹不絕”,更何況這個“險”并不是很“險”。
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就是一個生態(tài)鏈條,環(huán)環(huán)相扣。沒有工程建設中偷工減料等商業(yè)性的腐敗,企業(yè)主就沒有資本和動力向官員行賄。沒有對權力監(jiān)督的缺失,企業(yè)主不敢膽大妄為,千方百計去行賄。沒有下級的配合,主管工程的官員也不敢毫無顧忌的收受賄賂,對招標進行暗箱操作。
所以,整治工程建設領域“前腐后繼”需下重手,揮刀砍斷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鏈條,腐敗也就沒了生存的土壤。
來源:光明網
工程項目行賄、轉包等導致的問題由來已久,飽受公眾詬病和批評,然而,此種現(xiàn)象一直難以絕跡。
某些企業(yè)主為爭取一個工程項目,耗費巨資作為“敲門磚”、鋪路石,對手中握有審批權、決定權、有影響力的官員,不惜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手段進行“圍追堵截”。有的人能頂?shù)米屃謴椨?,卻難以抵擋住糖衣炮彈,最終栽在金錢的陷阱而不能自拔,跌進違法犯罪的泥潭而抱恨終身。
獲得非法利益的部分被拉下水的官員聯(lián)合行賄者挖空心思采取圍標、奪標、不公開、假公開等各種高明手段,為的就是“合理”地把項目拿下,然后坐地分贓。
殊不知,不管手段怎樣狡猾,只要自己手伸了,錢拿了,事辦了,那么,行賄受賄的事實就已經成立了,任他百般抵賴也不可能扭轉。
長期以來,一些工程項目之所以出現(xiàn)行賄、層層轉包,引發(fā)尋租、腐敗,導致工程質量問題頻發(fā),一個關鍵原因,就是工程項目的行政審批、征地拆遷、施工圖設計、招投標、施工總分包、施工驗收等環(huán)節(jié),無論是自上而下的監(jiān)管,還是自下而上的監(jiān)督,在實際運作中,許多時候,都流于形式,使監(jiān)管處于一種自查自糾、自監(jiān)自管的“空置狀態(tài)”。其結果,使得失職、失誤,甚至錯誤得不到及時糾錯、處理,甚至隱瞞,內部處理,尋租、腐敗隨之而生。最終,肥了個人,壞了工程質量,國家和公眾利益遭受嚴重損害。
大量事實一次又一次告訴我們一個常識性道理,自查自糾也好,自監(jiān)自管也好,因缺乏強力監(jiān)督約束機制,在實際執(zhí)行中,往往流于形式,成為擺設,難以取得實效??梢姡A防工程項目行賄、層層轉包引發(fā)的各種問題,必須要有強有力的“外部監(jiān)管”。
而犯罪成本相對較低,也是導致“前腐后繼”的一個重要原因。一個貪污受賄幾百萬的貪官,按照現(xiàn)行法律,很難被處以極刑,他們只需承受十幾年甚至短短幾年的牢獄之苦,出來之后往往“歌照唱,舞照跳”,而如果不“東窗事發(fā)”,一次腐敗就足可以讓他們一輩子都能逍遙自在的生活,面對誘惑,鋌而走險的人自然是“絡繹不絕”,更何況這個“險”并不是很“險”。
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就是一個生態(tài)鏈條,環(huán)環(huán)相扣。沒有工程建設中偷工減料等商業(yè)性的腐敗,企業(yè)主就沒有資本和動力向官員行賄。沒有對權力監(jiān)督的缺失,企業(yè)主不敢膽大妄為,千方百計去行賄。沒有下級的配合,主管工程的官員也不敢毫無顧忌的收受賄賂,對招標進行暗箱操作。
所以,整治工程建設領域“前腐后繼”需下重手,揮刀砍斷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鏈條,腐敗也就沒了生存的土壤。
來源: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