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維權:規(guī)范政采制度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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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
“無救濟則無權利。”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濟制度是政府采購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這種司法救濟制度既可給供應商一個明白,也可以還采購人和政府采購部門一個清白?!墩少彿ā穼嵤?年來,這套司法救濟制度得以不斷完善,在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政府采購活動規(guī)范有序進行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任何一種制度安排都有其兩面性,政府采購實踐中發(fā)生的惡意質疑和投訴事件表明,被不正當使用的救濟機制同樣也會對政府采購部門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供應商如何正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救濟機制如何才能更有效地發(fā)揮規(guī)范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的作用?時值第27個國際“3?15”維權日到來之際,讓我們一同關注政府采購中的維權話題。
“從制度價值上看,質疑和投訴是供應商權益遭到侵害時《政府采購法》所賦予的主要救濟途徑。”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吳小明認為,供應商通過質疑、投訴、訴訟的途徑來維護受損的權益,不僅是社會進步的體現(xiàn),也是政府采購制度本身依法、規(guī)范操作的體現(xiàn),同時也有利于發(fā)現(xiàn)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現(xiàn)象。可以說,質疑、投訴是推動政府采購不斷走向公開、公平、公正的力量之一。
“但是,惡意投訴卻是法律所禁止的?!眳切∶髡f?!墩少彿ā返?1條規(guī)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證明其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根據(jù),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質疑、投訴。
然而,在實踐中,不乏有個別供應商濫用救濟權利或惡意投訴,雖然數(shù)量不多,但卻給政府采購執(zhí)行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
救濟機制不能成“發(fā)泄”工具
一個正在進行的采購項目,會因供應商的一紙查無實據(jù)的訴狀而被迫擱置。
2010年,江蘇省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曾對近年來供應商質疑和投訴情況進行過一次調查統(tǒng)計,結果表明:從2006年至2010年4月,在該中心所遇到的質疑案件中,有68.49%的案件其質疑動因是未中標供應商與中標供應商間的恩怨。
某地集采機構工作人員曾算過這樣一筆賬:一個采購項目從接受采購人委托、制作招標文件、上網(wǎng)公告、開標、評標、發(fā)布中標公告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少則10天,多則近50天,這期間耗費的人力、財力、物力可想而知,而一紙查無實據(jù)的訴狀讓項目被迫停工,而采購機構還要為此付出更多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有理、有據(jù)是合理尋求法律救濟的基本準則。但如果法定的救濟途徑成為個別供應商因未中標而發(fā)泄情緒的“有效”方式,救濟機制的設置目的就被歪曲了?!肮讨灰恢袠?,集采機構就難免成為被質疑的對象。”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相關人士表示,無據(jù)可查的質疑著實讓集采機構頭疼不已。
“這種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采購人的權益?!蹦呈∥幕瘡d采購人代表認為,政府采購未能有效、高效地為采購人買到需要的產(chǎn)品,不僅影響采購人日常工作正常推進,也對政府采購的聲譽和名譽造成無形的損害。
誠信體系缺失是重要原因
“質疑與投訴門檻太低,零成本是造成惡意投訴的關鍵原因?!蹦车卣少徶行南嚓P人士認為,當前制度對于惡意投訴或濫用救濟權利的行為缺乏有效約束力,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上述行為。
大多數(shù)受訪者認為,供應商質疑與投訴的低成本或者無成本是導致當前救濟權利被濫用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受訪者認為,政府采購誠信體系的缺失是導致惡意投訴的一個重要因素?!安闊o實據(jù)甚至捏造事實進行質疑、投訴正是供應商不誠信的一種表現(xiàn)。”內蒙古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現(xiàn)有制度確實缺乏對此類不誠信行為的有效約束和威懾。
該負責人還表示,目前部分供應商對政府采購評審標準的認識存在誤區(qū):最低價中標。只要是最低報價但未能中標的,都會熱衷于質疑,無論是否有理、有據(jù)。其實,政府采購更突出強調對產(chǎn)品或者服務性價比的一種綜合考量。
此外,供應商對于如何維權缺乏正確的法律認知也是導致惡意投訴的原因之一?!肮叹S權意識得到了提升,但是對于維權途徑卻沒有正確認知?!焙颖笔埣铱谑胸斦终少忁k相關負責人認為,供應商維權不按正確的方式與程序走、質疑與投訴主體混亂等,都導致供應商不僅不能實現(xiàn)正確的維權,甚至還會背上惡意的嫌疑。
加大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對于個別供應商存在的惡意投訴行為,吳小明認為,只有采取有效的制度措施才能從根源上遏制此類行為。
業(yè)內相關專家建議,相關立法部門可考慮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制度,對于惡意投訴的供應商,一經(jīng)認定則記入其誠信檔案,如在參加以后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則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一旦該建議得以采納并實施,實施惡意投訴行為的供應商必然會因其不良記錄導致更為嚴重的損失。
“在完善制度的同時,還應加強對供應商的培訓?!睆埣铱谑胸斦终少忁k相關負責人建議,應該就維權程序、正確行使救濟權利等知識對供應商“補課”,以增強供應商正確維權的認知,進而減少惡意質疑、投訴行為,引導供應商真正走上有理、有據(jù)、有效的維權之路。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供應商如何正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救濟機制如何才能更有效地發(fā)揮規(guī)范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的作用?時值第27個國際“3?15”維權日到來之際,讓我們一同關注政府采購中的維權話題。
“從制度價值上看,質疑和投訴是供應商權益遭到侵害時《政府采購法》所賦予的主要救濟途徑。”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吳小明認為,供應商通過質疑、投訴、訴訟的途徑來維護受損的權益,不僅是社會進步的體現(xiàn),也是政府采購制度本身依法、規(guī)范操作的體現(xiàn),同時也有利于發(fā)現(xiàn)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現(xiàn)象。可以說,質疑、投訴是推動政府采購不斷走向公開、公平、公正的力量之一。
“但是,惡意投訴卻是法律所禁止的?!眳切∶髡f?!墩少彿ā返?1條規(guī)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證明其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根據(jù),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質疑、投訴。
然而,在實踐中,不乏有個別供應商濫用救濟權利或惡意投訴,雖然數(shù)量不多,但卻給政府采購執(zhí)行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
救濟機制不能成“發(fā)泄”工具
一個正在進行的采購項目,會因供應商的一紙查無實據(jù)的訴狀而被迫擱置。
2010年,江蘇省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曾對近年來供應商質疑和投訴情況進行過一次調查統(tǒng)計,結果表明:從2006年至2010年4月,在該中心所遇到的質疑案件中,有68.49%的案件其質疑動因是未中標供應商與中標供應商間的恩怨。
某地集采機構工作人員曾算過這樣一筆賬:一個采購項目從接受采購人委托、制作招標文件、上網(wǎng)公告、開標、評標、發(fā)布中標公告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少則10天,多則近50天,這期間耗費的人力、財力、物力可想而知,而一紙查無實據(jù)的訴狀讓項目被迫停工,而采購機構還要為此付出更多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有理、有據(jù)是合理尋求法律救濟的基本準則。但如果法定的救濟途徑成為個別供應商因未中標而發(fā)泄情緒的“有效”方式,救濟機制的設置目的就被歪曲了?!肮讨灰恢袠?,集采機構就難免成為被質疑的對象。”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相關人士表示,無據(jù)可查的質疑著實讓集采機構頭疼不已。
“這種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采購人的權益?!蹦呈∥幕瘡d采購人代表認為,政府采購未能有效、高效地為采購人買到需要的產(chǎn)品,不僅影響采購人日常工作正常推進,也對政府采購的聲譽和名譽造成無形的損害。
誠信體系缺失是重要原因
“質疑與投訴門檻太低,零成本是造成惡意投訴的關鍵原因?!蹦车卣少徶行南嚓P人士認為,當前制度對于惡意投訴或濫用救濟權利的行為缺乏有效約束力,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上述行為。
大多數(shù)受訪者認為,供應商質疑與投訴的低成本或者無成本是導致當前救濟權利被濫用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受訪者認為,政府采購誠信體系的缺失是導致惡意投訴的一個重要因素?!安闊o實據(jù)甚至捏造事實進行質疑、投訴正是供應商不誠信的一種表現(xiàn)。”內蒙古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現(xiàn)有制度確實缺乏對此類不誠信行為的有效約束和威懾。
該負責人還表示,目前部分供應商對政府采購評審標準的認識存在誤區(qū):最低價中標。只要是最低報價但未能中標的,都會熱衷于質疑,無論是否有理、有據(jù)。其實,政府采購更突出強調對產(chǎn)品或者服務性價比的一種綜合考量。
此外,供應商對于如何維權缺乏正確的法律認知也是導致惡意投訴的原因之一?!肮叹S權意識得到了提升,但是對于維權途徑卻沒有正確認知?!焙颖笔埣铱谑胸斦终少忁k相關負責人認為,供應商維權不按正確的方式與程序走、質疑與投訴主體混亂等,都導致供應商不僅不能實現(xiàn)正確的維權,甚至還會背上惡意的嫌疑。
加大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對于個別供應商存在的惡意投訴行為,吳小明認為,只有采取有效的制度措施才能從根源上遏制此類行為。
業(yè)內相關專家建議,相關立法部門可考慮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制度,對于惡意投訴的供應商,一經(jīng)認定則記入其誠信檔案,如在參加以后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則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一旦該建議得以采納并實施,實施惡意投訴行為的供應商必然會因其不良記錄導致更為嚴重的損失。
“在完善制度的同時,還應加強對供應商的培訓?!睆埣铱谑胸斦终少忁k相關負責人建議,應該就維權程序、正確行使救濟權利等知識對供應商“補課”,以增強供應商正確維權的認知,進而減少惡意質疑、投訴行為,引導供應商真正走上有理、有據(jù)、有效的維權之路。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