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任何一方均有權單獨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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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02月18日
案例回放
廣州A公司和浙江B公司組成聯合體參加了由某招標公司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項目開標時共有6家投標人參加了投標,上述兩家公司組成的投標聯合體報價最低,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該投標聯合體理應中標??墒窃擁椖吭u標結束后,招標公司在其網站上刊出的公告稱,該采購項目由于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家作廢標處理,重新組織招標采購。A公司對招標公司公告的采購結果不服,認為該項目不可能存在4家投標人不合格的情況,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存在違法或違規(guī)問題。第二天,A公司便向招標公司提出質疑。
兩天后,招標公司給A公司發(fā)來的“不予受理質疑通知書”稱:經審查,A公司在聯合體投標協議中不是主辦方,不能以其名義單獨提出質疑,應由主辦方B公司或者A、B公司共同提出質疑。因此,不能受理A公司提出的質疑。
A公司對不予受理通知不服,向當地的財政局書面投訴,要求財政局協調招標公司受理其質疑,當地財政局認為,投標聯合體只能由主辦方(或牽頭方)或聯合體各方共同提出質疑。
案例點評
經過對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根據聯合體投標的特點,筆者認為:聯合體一方依法有權單獨提出質疑和投訴。
聯合體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供應商),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才是合法的法律主體(供應商)。聯合體僅僅是在具體的采購項目中被視為一個供應商(投標人),它沒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沒有經過登記注冊,因此,聯合體不符合法律主體資格要件,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
聯合體不是法人。按照《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聯合體都不具備上述條件,因此不是法人。
聯合體不是其他組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具體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獨資企業(yè)、合伙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yè);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yè)執(zhí)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yè)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采購聯合體或者投標聯合體不在上述范圍內,依法不是其他組織。
從“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的規(guī)定上看,聯合體也不是個獨立的供應商,只有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才是實際參加投標供應商。如果聯合體是個獨立的供應商,那么,法律就不應再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參加或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
只有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才是法律主體(供應商)?!墩少彿ā泛汀墩袠送稑朔ā肪?guī)定,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并且《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組成聯合體的供應商必須具備該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參加政府采購供應商條件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參加政府采購條件的供應商才能組成聯合體參加采購。因此,參加采購的實際供應商是組成聯合體的各方,聯合體僅僅是在一個采購項目中被視為以一個供應商身份參加采購。
招標采購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只能是聯合體各方,而不是聯合體本身。由于聯合體不是法律主體,依法不能獨立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和承擔法律上的義務;聯合體不是獨立的供應商,不能獨立享有供應商的權利和承擔供應商的義務,因聯合體產生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由具有法律主體資格的組成聯合體的各方來享有和承擔。
聯合體參加招標采購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由聯合體各方承擔。聯合體依法不能獨立承擔供應商的法律義務,因此,參加招標采購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等,如中標、簽訂合同、合同履約等只能由組成聯合體的各方來承擔。在招標采購中,聯合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實際上是聯合體各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作為組成聯合體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有權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出質疑和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提起質疑和投訴的主體是供應商,而組成聯合體的各方就是政府采購供應商。因此,組成聯合體的各方依法有權單獨提起質疑和投訴。
主辦方(牽頭方)與聯合體其他方是法律上的代理關系,依據代理關系的法律原理,聯合體其他方可以自己直接提出質疑和投訴,并非必須由主辦方(牽頭方)提出。
按照前述關于聯合體參加招標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組成聯合體的各方必須簽訂“聯合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用合同的方式約定組成聯合體的各方在招標采購中的權利和義務。在協議中往往約定由一方為主辦方(牽頭方)代表聯合體參加采購或投標。由于聯合體本身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也由于簽訂“聯合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是聯合體各方,因此,主辦方(牽頭方)代表聯合體參加招標采購,實際上代表的是聯合體其他各方。根據法律上關于民事代理的法律原理,本人授權他人代理某些民事行為后,并沒有失去自己做出被代理民事行為的權利。據此,即便 “聯合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了由主辦方(牽頭方)提出質疑和投訴,但是,如果聯合體各方認為聯合體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仍然有單獨提出質疑和投訴的權利。
從《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和《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來看,聯合體各方之間就聯合投標(采購)承擔“連帶責任”。盡管“聯合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了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或應承擔的責任,但是這種約定只是在聯合體內部有效,在對外承擔責任方面,法律規(guī)定了“連帶責任”, 那么,聯合體合法權益一旦受到損害,其所有后果也可以由聯合體任何一方承擔。根據責、權、利的相互關系原理,在聯合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聯合體任何一方都應當有權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救濟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guī)定的特定條件。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采購單位。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廣州A公司和浙江B公司組成聯合體參加了由某招標公司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項目開標時共有6家投標人參加了投標,上述兩家公司組成的投標聯合體報價最低,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該投標聯合體理應中標??墒窃擁椖吭u標結束后,招標公司在其網站上刊出的公告稱,該采購項目由于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家作廢標處理,重新組織招標采購。A公司對招標公司公告的采購結果不服,認為該項目不可能存在4家投標人不合格的情況,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存在違法或違規(guī)問題。第二天,A公司便向招標公司提出質疑。
兩天后,招標公司給A公司發(fā)來的“不予受理質疑通知書”稱:經審查,A公司在聯合體投標協議中不是主辦方,不能以其名義單獨提出質疑,應由主辦方B公司或者A、B公司共同提出質疑。因此,不能受理A公司提出的質疑。
A公司對不予受理通知不服,向當地的財政局書面投訴,要求財政局協調招標公司受理其質疑,當地財政局認為,投標聯合體只能由主辦方(或牽頭方)或聯合體各方共同提出質疑。
案例點評
經過對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根據聯合體投標的特點,筆者認為:聯合體一方依法有權單獨提出質疑和投訴。
聯合體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供應商),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才是合法的法律主體(供應商)。聯合體僅僅是在具體的采購項目中被視為一個供應商(投標人),它沒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沒有經過登記注冊,因此,聯合體不符合法律主體資格要件,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
聯合體不是法人。按照《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聯合體都不具備上述條件,因此不是法人。
聯合體不是其他組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具體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獨資企業(yè)、合伙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yè);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yè)執(zhí)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yè)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采購聯合體或者投標聯合體不在上述范圍內,依法不是其他組織。
從“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的規(guī)定上看,聯合體也不是個獨立的供應商,只有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才是實際參加投標供應商。如果聯合體是個獨立的供應商,那么,法律就不應再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參加或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
只有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才是法律主體(供應商)?!墩少彿ā泛汀墩袠送稑朔ā肪?guī)定,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并且《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組成聯合體的供應商必須具備該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參加政府采購供應商條件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參加政府采購條件的供應商才能組成聯合體參加采購。因此,參加采購的實際供應商是組成聯合體的各方,聯合體僅僅是在一個采購項目中被視為以一個供應商身份參加采購。
招標采購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只能是聯合體各方,而不是聯合體本身。由于聯合體不是法律主體,依法不能獨立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和承擔法律上的義務;聯合體不是獨立的供應商,不能獨立享有供應商的權利和承擔供應商的義務,因聯合體產生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由具有法律主體資格的組成聯合體的各方來享有和承擔。
聯合體參加招標采購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由聯合體各方承擔。聯合體依法不能獨立承擔供應商的法律義務,因此,參加招標采購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等,如中標、簽訂合同、合同履約等只能由組成聯合體的各方來承擔。在招標采購中,聯合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實際上是聯合體各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作為組成聯合體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有權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出質疑和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提起質疑和投訴的主體是供應商,而組成聯合體的各方就是政府采購供應商。因此,組成聯合體的各方依法有權單獨提起質疑和投訴。
主辦方(牽頭方)與聯合體其他方是法律上的代理關系,依據代理關系的法律原理,聯合體其他方可以自己直接提出質疑和投訴,并非必須由主辦方(牽頭方)提出。
按照前述關于聯合體參加招標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組成聯合體的各方必須簽訂“聯合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用合同的方式約定組成聯合體的各方在招標采購中的權利和義務。在協議中往往約定由一方為主辦方(牽頭方)代表聯合體參加采購或投標。由于聯合體本身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也由于簽訂“聯合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是聯合體各方,因此,主辦方(牽頭方)代表聯合體參加招標采購,實際上代表的是聯合體其他各方。根據法律上關于民事代理的法律原理,本人授權他人代理某些民事行為后,并沒有失去自己做出被代理民事行為的權利。據此,即便 “聯合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了由主辦方(牽頭方)提出質疑和投訴,但是,如果聯合體各方認為聯合體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仍然有單獨提出質疑和投訴的權利。
從《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和《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來看,聯合體各方之間就聯合投標(采購)承擔“連帶責任”。盡管“聯合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了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或應承擔的責任,但是這種約定只是在聯合體內部有效,在對外承擔責任方面,法律規(guī)定了“連帶責任”, 那么,聯合體合法權益一旦受到損害,其所有后果也可以由聯合體任何一方承擔。根據責、權、利的相互關系原理,在聯合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聯合體任何一方都應當有權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救濟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guī)定的特定條件。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采購單位。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