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評標委員會的法定代理和評標專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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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02月15日
有位歐洲的法學家說過“法律的本質源于正常的共同觀念,所以其必然能為普通的人充分了解”。如何能用一個簡潔、通俗、方便記憶又較為全面把握其行為法律特征的民法概念描述評標程序中相關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我思考了很久。有專家認為,評標委員會的活動和民事法定代理、商事法定代理權限有根本的區(qū)別。因此,評標法定代理的認定還不能成立。本文擬從法定代理權限分析入手,對評標委員會法定代理做進一步論述,并就評標專家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一、法定代理的權限
在民事活動中,委托代理的權限來自被代理人的授權,當然,法定代理的代理權限來自法律規(guī)定。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定代理人可以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全權代理;商事活動中,法人代表可以代表法人從事重大決策。如果認定評標委員會評標是法定代理,評標委員會不是行使決策權嗎?
討論這種認識是否正確,關鍵是判斷法定代理人是否意味著直接擁有決策權,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任何代理權限都是委托方規(guī)定的,委托代理的權限由委托人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的權限由法律規(guī)定。民事法定代理人作出的全權代理行為來自法律授權,法律規(guī)定了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無行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權益,如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被代理人領取低保費,承擔民事責任等,但法律沒有賦予代理人的權限,代理人就不能代理,如不能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的身份代理,代被代理人辦理結婚、離婚手續(xù)等。所以,所謂全權也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限范圍內全權;同理,法人代表重大決策的權利同樣來自法律、法規(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的授權,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并應當承擔個人責任??梢姺ǘù砣说臋嗬笮?、能否決策關鍵來自法律的授權。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法律賦予評標委員會權限是依照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雖然這種權利同民事、商事活動的法定代理的權利相比自主權差異很大,但權限來自法律授權是一致的。既然法律規(guī)定了評標委員會有限的權利,評標委員會就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活動,代招標人評標并提交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絕不可以超出法定權限代招標人決定中標人,除非招標人授權,這一點是法定權限規(guī)定的。
同時我再次重申的是,我在有關著作中認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在為招標人提供商務和技術咨詢的同時也代表國家對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設項目行使監(jiān)督權?!毙枰鋈缦陆忉?,這種監(jiān)督權不是指行政監(jiān)督。無論評標行為和評標主體,評標委員會都不是《招標投標法》的執(zhí)法主體,這種監(jiān)督是社會第三方對程序的監(jiān)督,“體現(xiàn)”而不是“代表”國家公權力立法的宗旨。此外,評標委員會的工作通過招標人完成項目體現(xiàn)國家利益而不是評標委員會直接代表國家行使執(zhí)法權。有關監(jiān)督問題我將在“五論”中闡述。
二、法定代理和第三人的法律關系
有同行認為,“代理行為是代理人被法律直接指定,代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行為并產生相應法律關系。這是民事法定代理和商事法定代理都具有的特征屬性?!痹谠u標時,評標委員會的評審行為實施的對象是投標文件,不是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沒有與投標人發(fā)生法律關系,所以評標不是法定代理。
我認為,上述命題有三層意思,第一是代理權的來源;第二是代理行為屬性;第三是代理的外部法律關系。上述表述的三層意思不僅在法定代理,在其他代理中都是正確的。但是,由于評標不符合第三層意思就判斷其不是法定代理是片面的。
眾所周知,法定代理權限由法律確定,代理人是否必須同第三人形成法律關系也由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代理行為中,依據(jù)代理權的范圍和標準,可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定代理。一般來講,法定代理是全權代理,委托代理屬于特別代理。但是也有例外,在民事活動中,依據(jù)《工會法》規(guī)定,工會可以代為工會會員進行某些法律行為,如職工福利、勞工保護等,這也是法定代理。(1)工會可以代表會員和雇主交涉反映會員訴求,如要求雇主增加會員福利、改善勞動保護條件等,這些法定的代理行為權利是特定的,工會也不會和雇主形成什么法律關系如合同關系、買賣關系等。但不能否認這是法定代理。同理,在評標中評標的法定權利也是例外。該法定權利也是一種特定代理,評標活動屬于招投標法定程序,而且是法律意思表示;這種法律行為的后果----評標報告對招標人有約束力。當然定標權屬于招標人。如果評標報告有錯誤,招標人可以依法請求監(jiān)督部們要求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或招標。所以以為評標委員會沒有和投標人發(fā)生法律關系就不是法定代理的意見是不成立的。
關于評標環(huán)節(jié)有行政屬性的判斷,我同意張志軍的結論意見,“評標委員會不是一個行政主體,評標委員會的行為也不是一種行政行為?!钡袛嗬碛刹徽_。判斷是否具有行政行為的關鍵是,是否得到行政授權。臨時機構得到授權也可以行使行政權,如現(xiàn)在各種行政執(zhí)法檢查組大都是臨時機構,這不影響其進行依照有行政執(zhí)法權部門的授權進行執(zhí)法。評標委員會評標的權利來自法律授權和行政無關,不能因為評標報告有約束力就認定其有行政屬性。同時,我也同意志軍同志認為“評標委員會是招標人為解決專業(yè)問題依法臨時組建的專門工作小組?!钡囊庖姟N易隽艘稽c修改加了’依法”兩個字。
但是如何借用民法的概念簡要歸納其法律屬性,我不同意志軍同志對于雇傭關系的判斷。理由是,一、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選擇雇傭對象有完全自主權。但招標人不可以,即使確定個別評委也必須符合特定條件;第二,雇傭對象的工作內容完全由雇主決定,可大可小,可多可少。但評標工作不是雇主決定的,“依據(jù)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的權利不是合同約定而是來自法律規(guī)定,這條是關鍵的要件;第三,雇傭的報酬是依據(jù)合同商定的,應當依據(jù)工作質量和數(shù)量決定,可多可少。但評標專家費是招標人(通過代理機構)依照地方約定成俗的規(guī)則給付的,雙方沒有約定。雇傭關系的最大特征是一個完全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平等、自愿。而評標活動不是這樣,評標有強制性和法律約束性而不是平等自愿和合同隨意約定性,這是雇傭關系不能成立的根本理由。也有專家建議是否可以在雇傭前加一個“法定”變成“法定雇傭”,或者法定委托、法定咨詢等,這些都不是民法中的相關概念,法律屬性必須源自法律。
考慮到其它代理的要件以及我對招投標活動中法定代理特殊性的分析,在委托關系、雇傭關系、法定代理等表述中,我認為,評標委員會法定代理的屬性比較恰當?shù)?。其實,法定代理就是法律?guī)定的代理,這是根本的要件;其次代理就是由于各種原因,把當事人的權利交別人辦了并由當事人接受有約束力的代理后果。評標不是這樣嗎?
其實,是否同意評標委員會工作法律屬性的認定并不重要,關鍵是通過這種認定和歸納,站在法理的高度指導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正確行使合法權利,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監(jiān)督,從而規(guī)范招投標活動使其真正發(fā)揮相應作用。
三、評標過程評標委員會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在評標實踐中評標走過場的現(xiàn)象比較嚴重是評標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評標委員會結構制度的固有特點造成的。法律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中三分之一是招標人及其代表,一般講,其打分依據(jù)主要不是源于其對項目專業(yè)研究理解,而是對專家公正性的評價,其法律地位相當陪審團作用。但由于在委員會中這個三分之一是對項目成敗最關心的群體、彼此熟悉又容易結成同盟,雖然在整個評標委員會中只占三分之一,但對于每個隨機聘請相互不熟悉的評委個人來講卻是多數(shù),依據(jù)經濟法多數(shù)決策理論,三分之一同盟將可能主導各評標專家的意見,評標也容易走過場,評標活動大量處于這種狀況對工程建設項目建設以及對招標人本身都是非常不利的。應當指出,招標人對項目有初步意見毋庸置疑,否則將是不負責任的招標人,但是招標人參加評標委員會的代表應正確處理專家熟悉項目和獨立評審的關系,應充分發(fā)揮專家獨立評審的作用,否則將失去招投標活動的意義。
二是評標專家?guī)旃芾聿煌晟圃斐傻?。抽取的評標專家達不到項目要求的專業(yè)水準,又不便說明硬著頭皮走過場。如招標人采購焊接生產線,招標人從專家?guī)斐槿‘厴I(yè)某大學焊接專業(yè),現(xiàn)任某大學焊接研究所所長、博導教授的專家。招標人很滿意。但在評標中,這位專家基本不發(fā)言,最后隨大流打分走人。招標人很納悶。實際上評標專家選錯人。因為在焊接專業(yè)有三個完全不同的研究方向,一是焊接材料,專業(yè)基礎是金屬學;二是焊接結構,專業(yè)基礎是理論力學和材料力學;三是焊接設備,專業(yè)基礎是電工學和工業(yè)電子學。本項目要求的專業(yè)是第三種,讓一位每天看顯微鏡分析材料的專家去參加類似機器人項目的評標當然無法評價只能隨大流。這就涉及專家?guī)斓姆诸惐仨毧紤]專業(yè)、職業(yè)和崗位三級選擇。應當強調專家現(xiàn)在從事的崗位工作屬性是參加評標專業(yè)符合性的標準,這方面我們在專家?guī)旃芾矸矫孢h遠不夠,在國家統(tǒng)一分類的基礎上應當鼓勵各行業(yè)制定行業(yè)分類規(guī)范,如油田專家分類、電網專家分類等保證專家的專業(yè)性。
當然如果要滿足隨機抽取專家專業(yè)合格性,專家?guī)炜側藬?shù)和專業(yè)人數(shù)必須達到一定數(shù)量,既便如此,對于特殊項目也應允許招標人行使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的權利,不能另設許可隨意剝奪。
三是評標程序設計制度的原因,評標專家評標工作是“業(yè)余”的,專家的工作不能作為個人所在單位工作量考核的依據(jù),評標時間不能充分保證。《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評標專家應當“至少了解和熟悉”的內容、兩個“應當”、兩個“發(fā)現(xiàn)”(2)一般都難以做到,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成為招投標字典,用時查一下。評標專家作為打分機器,難以發(fā)揮專家的咨詢作用。
四是招標人的原因。招標人對評標專家不信任,招標文件標段劃分不合理或評標辦法完全剛性化,評標專家沒有發(fā)表咨詢意見的空間,走走過場完成程序。我建議,在評標專家勝任工作、評標時間能夠保證評標的情況下招標人應當正確處理評標辦法剛性化和給予評標專家自由裁量權的關系,充分發(fā)揮專家的咨詢作用。
五是評標專家個人原因。如業(yè)務水平、語言表達、個人修養(yǎng)等。
以上是基于招標人行為公正基礎上造成評標過程走過場的主要原因。
在評標實踐中,也有個別評委在接受賄賂后試圖強制招標人接受其不負責任的評標結果,如某地區(qū)某行業(yè)只有8名專家,這8個人結成同盟,接受投標人賄賂,互相溝通,利用招標文件的漏洞將行賄者排在中標候選人第一名。多行不義必自斃,這些人被投標人舉報經查實由司法部門判處了有期徒刑。這種情況雖然是極少數(shù),但也應當引起我們警惕。
因此,加強對評標專家的教育刻不容緩。我以為通過法定代理概念的宣貫,使評標專家認識到評標的權利來自法律,任務神圣。作為公民代表,行使公民對公共建設項目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同時通過自己專業(yè)智慧和經驗為招標人提供可靠、有水平、有價值的評標報告,這份評標報告作為法律意思的表示對招標人有約束力并通過招標人決策完成項目體現(xiàn)國家利益。
作為一個評標專家應當自尊、自愛、自覺、自律。
四、區(qū)別不同情況完善對評標專家的管理
法律規(guī)定,“評標專家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睋Q句話說,評標委員會無法承擔評標項目的法人責任,除了該委員會不是法人主體外,主要是其法定工作的有限性、咨詢性決定的。因為雖然評標報告對招標人有約束力,但確定中標人的法律主體是招標人。在實踐中,項目出現(xiàn)問題后很難追究評標專家的責任,只要不受賄,最大處分是清除出評標專家?guī)?。這樣就造成個別專家恣意妄為,不負責任的評標給招標人造成極大的困難。為此,我想是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對評標專家的管理。
?。ㄒ唬τ谡顿Y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評標環(huán)節(jié)按照公共采購多元化決策的原則。由招標人遴選或抽取評標專家,評標委員會完全由評標專家組成,招標人列席評標會議。評審費由國家財政支付,報酬要適當提高。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在滿足全部約束條件的前提下提出2-3名不排名次的中標人候選人,由招標人定標。招標人承擔項目法人責任,評標專家作為決策成員之一承擔連帶責任。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其他項目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管理。這樣做將涉及《招標投標法》的修訂,僅作為一種理想建議供立法部門修法時參考。
?。ǘ┙⒃u標專家信用平臺。擔任評標專家是一種社會責任同時也應當是誠信的表率,對于社會公認的評標專家應當由政府或協(xié)會給予社會榮譽稱號。對于不符合專家條件的應當向專家?guī)熘鞴懿块T提出清退建議。
?。ㄈ┙⒃u標專家工作質量“后評估制度”。項目驗收單位在項目后評估活動中增加對評標報告內容的評價。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評標專家條件的應通過專家?guī)炱脚_公示并告知用人單位。
?。ㄋ模┙⒃u標專家社會服務和費用支付管理辦法,如同公民必須服兵役一樣,作為一種社會責任和義務,國家勞動和人事部門應明確規(guī)定,符合評標專家條件的本單位職工有義務參加評標工作,評標工作是專家在本單位工作量的一部分,評標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同本人年度考核、晉升技術職稱掛鉤。有關部門和物價部門頒布專家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并列入工程項目預算。
?。ㄎ澹┙⒃u標專家持證上崗制度。評標專家經過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由有關部門頒發(fā)評標專家資格證書。對于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專家必須持證上崗。
(六)建立評標專家繼續(xù)教育制度。評標專家的培訓應當作為一種制度規(guī)范化并明確主管部門和責任。
來源:中國建設工程招標網
一、法定代理的權限
在民事活動中,委托代理的權限來自被代理人的授權,當然,法定代理的代理權限來自法律規(guī)定。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定代理人可以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全權代理;商事活動中,法人代表可以代表法人從事重大決策。如果認定評標委員會評標是法定代理,評標委員會不是行使決策權嗎?
討論這種認識是否正確,關鍵是判斷法定代理人是否意味著直接擁有決策權,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任何代理權限都是委托方規(guī)定的,委托代理的權限由委托人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的權限由法律規(guī)定。民事法定代理人作出的全權代理行為來自法律授權,法律規(guī)定了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無行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權益,如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被代理人領取低保費,承擔民事責任等,但法律沒有賦予代理人的權限,代理人就不能代理,如不能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的身份代理,代被代理人辦理結婚、離婚手續(xù)等。所以,所謂全權也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限范圍內全權;同理,法人代表重大決策的權利同樣來自法律、法規(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的授權,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并應當承擔個人責任??梢姺ǘù砣说臋嗬笮?、能否決策關鍵來自法律的授權。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法律賦予評標委員會權限是依照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雖然這種權利同民事、商事活動的法定代理的權利相比自主權差異很大,但權限來自法律授權是一致的。既然法律規(guī)定了評標委員會有限的權利,評標委員會就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活動,代招標人評標并提交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絕不可以超出法定權限代招標人決定中標人,除非招標人授權,這一點是法定權限規(guī)定的。
同時我再次重申的是,我在有關著作中認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在為招標人提供商務和技術咨詢的同時也代表國家對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設項目行使監(jiān)督權?!毙枰鋈缦陆忉?,這種監(jiān)督權不是指行政監(jiān)督。無論評標行為和評標主體,評標委員會都不是《招標投標法》的執(zhí)法主體,這種監(jiān)督是社會第三方對程序的監(jiān)督,“體現(xiàn)”而不是“代表”國家公權力立法的宗旨。此外,評標委員會的工作通過招標人完成項目體現(xiàn)國家利益而不是評標委員會直接代表國家行使執(zhí)法權。有關監(jiān)督問題我將在“五論”中闡述。
二、法定代理和第三人的法律關系
有同行認為,“代理行為是代理人被法律直接指定,代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行為并產生相應法律關系。這是民事法定代理和商事法定代理都具有的特征屬性?!痹谠u標時,評標委員會的評審行為實施的對象是投標文件,不是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沒有與投標人發(fā)生法律關系,所以評標不是法定代理。
我認為,上述命題有三層意思,第一是代理權的來源;第二是代理行為屬性;第三是代理的外部法律關系。上述表述的三層意思不僅在法定代理,在其他代理中都是正確的。但是,由于評標不符合第三層意思就判斷其不是法定代理是片面的。
眾所周知,法定代理權限由法律確定,代理人是否必須同第三人形成法律關系也由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代理行為中,依據(jù)代理權的范圍和標準,可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定代理。一般來講,法定代理是全權代理,委托代理屬于特別代理。但是也有例外,在民事活動中,依據(jù)《工會法》規(guī)定,工會可以代為工會會員進行某些法律行為,如職工福利、勞工保護等,這也是法定代理。(1)工會可以代表會員和雇主交涉反映會員訴求,如要求雇主增加會員福利、改善勞動保護條件等,這些法定的代理行為權利是特定的,工會也不會和雇主形成什么法律關系如合同關系、買賣關系等。但不能否認這是法定代理。同理,在評標中評標的法定權利也是例外。該法定權利也是一種特定代理,評標活動屬于招投標法定程序,而且是法律意思表示;這種法律行為的后果----評標報告對招標人有約束力。當然定標權屬于招標人。如果評標報告有錯誤,招標人可以依法請求監(jiān)督部們要求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或招標。所以以為評標委員會沒有和投標人發(fā)生法律關系就不是法定代理的意見是不成立的。
關于評標環(huán)節(jié)有行政屬性的判斷,我同意張志軍的結論意見,“評標委員會不是一個行政主體,評標委員會的行為也不是一種行政行為?!钡袛嗬碛刹徽_。判斷是否具有行政行為的關鍵是,是否得到行政授權。臨時機構得到授權也可以行使行政權,如現(xiàn)在各種行政執(zhí)法檢查組大都是臨時機構,這不影響其進行依照有行政執(zhí)法權部門的授權進行執(zhí)法。評標委員會評標的權利來自法律授權和行政無關,不能因為評標報告有約束力就認定其有行政屬性。同時,我也同意志軍同志認為“評標委員會是招標人為解決專業(yè)問題依法臨時組建的專門工作小組?!钡囊庖姟N易隽艘稽c修改加了’依法”兩個字。
但是如何借用民法的概念簡要歸納其法律屬性,我不同意志軍同志對于雇傭關系的判斷。理由是,一、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選擇雇傭對象有完全自主權。但招標人不可以,即使確定個別評委也必須符合特定條件;第二,雇傭對象的工作內容完全由雇主決定,可大可小,可多可少。但評標工作不是雇主決定的,“依據(jù)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的權利不是合同約定而是來自法律規(guī)定,這條是關鍵的要件;第三,雇傭的報酬是依據(jù)合同商定的,應當依據(jù)工作質量和數(shù)量決定,可多可少。但評標專家費是招標人(通過代理機構)依照地方約定成俗的規(guī)則給付的,雙方沒有約定。雇傭關系的最大特征是一個完全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平等、自愿。而評標活動不是這樣,評標有強制性和法律約束性而不是平等自愿和合同隨意約定性,這是雇傭關系不能成立的根本理由。也有專家建議是否可以在雇傭前加一個“法定”變成“法定雇傭”,或者法定委托、法定咨詢等,這些都不是民法中的相關概念,法律屬性必須源自法律。
考慮到其它代理的要件以及我對招投標活動中法定代理特殊性的分析,在委托關系、雇傭關系、法定代理等表述中,我認為,評標委員會法定代理的屬性比較恰當?shù)?。其實,法定代理就是法律?guī)定的代理,這是根本的要件;其次代理就是由于各種原因,把當事人的權利交別人辦了并由當事人接受有約束力的代理后果。評標不是這樣嗎?
其實,是否同意評標委員會工作法律屬性的認定并不重要,關鍵是通過這種認定和歸納,站在法理的高度指導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正確行使合法權利,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監(jiān)督,從而規(guī)范招投標活動使其真正發(fā)揮相應作用。
三、評標過程評標委員會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在評標實踐中評標走過場的現(xiàn)象比較嚴重是評標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評標委員會結構制度的固有特點造成的。法律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中三分之一是招標人及其代表,一般講,其打分依據(jù)主要不是源于其對項目專業(yè)研究理解,而是對專家公正性的評價,其法律地位相當陪審團作用。但由于在委員會中這個三分之一是對項目成敗最關心的群體、彼此熟悉又容易結成同盟,雖然在整個評標委員會中只占三分之一,但對于每個隨機聘請相互不熟悉的評委個人來講卻是多數(shù),依據(jù)經濟法多數(shù)決策理論,三分之一同盟將可能主導各評標專家的意見,評標也容易走過場,評標活動大量處于這種狀況對工程建設項目建設以及對招標人本身都是非常不利的。應當指出,招標人對項目有初步意見毋庸置疑,否則將是不負責任的招標人,但是招標人參加評標委員會的代表應正確處理專家熟悉項目和獨立評審的關系,應充分發(fā)揮專家獨立評審的作用,否則將失去招投標活動的意義。
二是評標專家?guī)旃芾聿煌晟圃斐傻?。抽取的評標專家達不到項目要求的專業(yè)水準,又不便說明硬著頭皮走過場。如招標人采購焊接生產線,招標人從專家?guī)斐槿‘厴I(yè)某大學焊接專業(yè),現(xiàn)任某大學焊接研究所所長、博導教授的專家。招標人很滿意。但在評標中,這位專家基本不發(fā)言,最后隨大流打分走人。招標人很納悶。實際上評標專家選錯人。因為在焊接專業(yè)有三個完全不同的研究方向,一是焊接材料,專業(yè)基礎是金屬學;二是焊接結構,專業(yè)基礎是理論力學和材料力學;三是焊接設備,專業(yè)基礎是電工學和工業(yè)電子學。本項目要求的專業(yè)是第三種,讓一位每天看顯微鏡分析材料的專家去參加類似機器人項目的評標當然無法評價只能隨大流。這就涉及專家?guī)斓姆诸惐仨毧紤]專業(yè)、職業(yè)和崗位三級選擇。應當強調專家現(xiàn)在從事的崗位工作屬性是參加評標專業(yè)符合性的標準,這方面我們在專家?guī)旃芾矸矫孢h遠不夠,在國家統(tǒng)一分類的基礎上應當鼓勵各行業(yè)制定行業(yè)分類規(guī)范,如油田專家分類、電網專家分類等保證專家的專業(yè)性。
當然如果要滿足隨機抽取專家專業(yè)合格性,專家?guī)炜側藬?shù)和專業(yè)人數(shù)必須達到一定數(shù)量,既便如此,對于特殊項目也應允許招標人行使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的權利,不能另設許可隨意剝奪。
三是評標程序設計制度的原因,評標專家評標工作是“業(yè)余”的,專家的工作不能作為個人所在單位工作量考核的依據(jù),評標時間不能充分保證。《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評標專家應當“至少了解和熟悉”的內容、兩個“應當”、兩個“發(fā)現(xiàn)”(2)一般都難以做到,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成為招投標字典,用時查一下。評標專家作為打分機器,難以發(fā)揮專家的咨詢作用。
四是招標人的原因。招標人對評標專家不信任,招標文件標段劃分不合理或評標辦法完全剛性化,評標專家沒有發(fā)表咨詢意見的空間,走走過場完成程序。我建議,在評標專家勝任工作、評標時間能夠保證評標的情況下招標人應當正確處理評標辦法剛性化和給予評標專家自由裁量權的關系,充分發(fā)揮專家的咨詢作用。
五是評標專家個人原因。如業(yè)務水平、語言表達、個人修養(yǎng)等。
以上是基于招標人行為公正基礎上造成評標過程走過場的主要原因。
在評標實踐中,也有個別評委在接受賄賂后試圖強制招標人接受其不負責任的評標結果,如某地區(qū)某行業(yè)只有8名專家,這8個人結成同盟,接受投標人賄賂,互相溝通,利用招標文件的漏洞將行賄者排在中標候選人第一名。多行不義必自斃,這些人被投標人舉報經查實由司法部門判處了有期徒刑。這種情況雖然是極少數(shù),但也應當引起我們警惕。
因此,加強對評標專家的教育刻不容緩。我以為通過法定代理概念的宣貫,使評標專家認識到評標的權利來自法律,任務神圣。作為公民代表,行使公民對公共建設項目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同時通過自己專業(yè)智慧和經驗為招標人提供可靠、有水平、有價值的評標報告,這份評標報告作為法律意思的表示對招標人有約束力并通過招標人決策完成項目體現(xiàn)國家利益。
作為一個評標專家應當自尊、自愛、自覺、自律。
四、區(qū)別不同情況完善對評標專家的管理
法律規(guī)定,“評標專家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睋Q句話說,評標委員會無法承擔評標項目的法人責任,除了該委員會不是法人主體外,主要是其法定工作的有限性、咨詢性決定的。因為雖然評標報告對招標人有約束力,但確定中標人的法律主體是招標人。在實踐中,項目出現(xiàn)問題后很難追究評標專家的責任,只要不受賄,最大處分是清除出評標專家?guī)?。這樣就造成個別專家恣意妄為,不負責任的評標給招標人造成極大的困難。為此,我想是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對評標專家的管理。
?。ㄒ唬τ谡顿Y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評標環(huán)節(jié)按照公共采購多元化決策的原則。由招標人遴選或抽取評標專家,評標委員會完全由評標專家組成,招標人列席評標會議。評審費由國家財政支付,報酬要適當提高。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在滿足全部約束條件的前提下提出2-3名不排名次的中標人候選人,由招標人定標。招標人承擔項目法人責任,評標專家作為決策成員之一承擔連帶責任。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其他項目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管理。這樣做將涉及《招標投標法》的修訂,僅作為一種理想建議供立法部門修法時參考。
?。ǘ┙⒃u標專家信用平臺。擔任評標專家是一種社會責任同時也應當是誠信的表率,對于社會公認的評標專家應當由政府或協(xié)會給予社會榮譽稱號。對于不符合專家條件的應當向專家?guī)熘鞴懿块T提出清退建議。
?。ㄈ┙⒃u標專家工作質量“后評估制度”。項目驗收單位在項目后評估活動中增加對評標報告內容的評價。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評標專家條件的應通過專家?guī)炱脚_公示并告知用人單位。
?。ㄋ模┙⒃u標專家社會服務和費用支付管理辦法,如同公民必須服兵役一樣,作為一種社會責任和義務,國家勞動和人事部門應明確規(guī)定,符合評標專家條件的本單位職工有義務參加評標工作,評標工作是專家在本單位工作量的一部分,評標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同本人年度考核、晉升技術職稱掛鉤。有關部門和物價部門頒布專家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并列入工程項目預算。
?。ㄎ澹┙⒃u標專家持證上崗制度。評標專家經過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由有關部門頒發(fā)評標專家資格證書。對于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專家必須持證上崗。
(六)建立評標專家繼續(xù)教育制度。評標專家的培訓應當作為一種制度規(guī)范化并明確主管部門和責任。
來源:中國建設工程招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