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組建準則不可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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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10月09日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因此,在開標前的準備工作中,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在采購實踐中,還有不少采購代理機構從業(yè)人員對這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不太重視,其中,部分從業(yè)人員對評標委員會組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把握得也不全面。
調查中,不少從業(yè)人員都表示,抽取評審專家時只要按照“《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型ㄟ^隨機方式抽取。同時,在人數上符合《辦法》第四十五條‘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的規(guī)定就不會有太大問題。事實上,在評審專家的抽取上,只是注意上述規(guī)定是不夠的。
在筆者看來,在抽取評審專家時,還有兩大事項是特別需要采購代理機構相關人員注意的:其一,隨機抽取的專家如果是在招標文件制作階段咨詢過意見的專家,應該重新抽取,因為根據《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其二,如果抽取的評審專家在一年之內已經是連續(xù)第三次被抽到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那么,應該馬上放棄,重新抽取。因為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xù)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當然,也有一些地市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yè)人員表示:“我們地方就這么大,專家?guī)熘性S多類別的專家都少得可憐,如果還要避免專家在一年之內連續(xù)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那我們就沒專家可抽了。”盡管如此,筆者認為,采購代理機構最好還是不要違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按要求抽不到合適專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根據《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調查中,不少從業(yè)人員都表示,抽取評審專家時只要按照“《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型ㄟ^隨機方式抽取。同時,在人數上符合《辦法》第四十五條‘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的規(guī)定就不會有太大問題。事實上,在評審專家的抽取上,只是注意上述規(guī)定是不夠的。
在筆者看來,在抽取評審專家時,還有兩大事項是特別需要采購代理機構相關人員注意的:其一,隨機抽取的專家如果是在招標文件制作階段咨詢過意見的專家,應該重新抽取,因為根據《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其二,如果抽取的評審專家在一年之內已經是連續(xù)第三次被抽到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那么,應該馬上放棄,重新抽取。因為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xù)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當然,也有一些地市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yè)人員表示:“我們地方就這么大,專家?guī)熘性S多類別的專家都少得可憐,如果還要避免專家在一年之內連續(xù)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那我們就沒專家可抽了。”盡管如此,筆者認為,采購代理機構最好還是不要違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按要求抽不到合適專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根據《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