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期限不得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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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9月21日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信息公告的合法合規(guī),越來越受到了各地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重視。因信息公告不合法而遭受供應商質疑投訴的采購中心不在少數(shù)。采購中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因為細小之處的粗心而引發(fā)投訴。
今年2月1日,某省衛(wèi)生部門新建的辦公大樓裝修完畢,欲采購一批380萬元的木質辦公家具裝點氣派的新樓。經(jīng)過前期聘請專家對需求的充分論證,該部門對項目的采購需求把握得十分到位,通過市場調研了解價格行情之后,該衛(wèi)生部門將該項目的采購委托給了當?shù)卣少徶行摹?月19日,采購中心就該項目在政府采購指定宣傳媒體上發(fā)布了招標公告并同步公布招標文件,至2月27日,共有9家當?shù)丶巴獾丶揖吖虆⑴c了投標。2月28日,該衛(wèi)生部門就招標文件中的有關技術條款進行了澄清說明,并發(fā)布了更正公告。3月8日下午5時,采購中心關閉網(wǎng)上投標通道,停止了該項目的投標。
但在截止投標的第二天,W品牌位于北京的家具供應商K向該采購中心提出質疑,質疑理由為信息公告時間不足法定時間,耽誤了其投標。采購中心在答復中表示,雖然在項目投標期間對招標文件的部分條款進行了澄清說明,但已經(jīng)發(fā)布過更正公告,因此,項目在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停止投標符合規(guī)范要求。
供應商K對采購中心的答復十分不滿,并向當?shù)刎斦块T投訴,稱采購中心的公開招標信息發(fā)布公告存在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供應商K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
該案例引發(fā)了關于兩個問題的討論:第一,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公告發(fā)布期限應為多長時間?第二,招標文件在發(fā)出期間做過澄清或者更正,采購中心應該如何作為?
招標文件發(fā)布不得少于20日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和《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貨物和服務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就是說,只要是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其公告發(fā)布時間均不得少于20天。
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有關人士表示,2009年2月只有28天,在這個時間點之前發(fā)布的招標公告,要考慮到這個因素,切忌還以一個月30天來計算發(fā)布公告的日期。該人士分析,在該案例中,即使沒有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該項目的投標截止時間也不應該是3月8日,而應該是3月10日。何況在公告過程中又進行了澄清說明,因此投標截止時間更應該向后順延。
澄清應于截止投標15日前做出
有關專家表示,《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做出。該案例中,由于招標文件的澄清說明是公告發(fā)布9天之后才做出的,按照公告必須不少于20日,且“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計算,該項目的投標截止時間應該是在3月8日的基礎上順延7天,即在3月15日截止投標才符合規(guī)定。
同時,該專家表示,當投標文件涉及澄清、說明或者修改等事項時,除了要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期限發(fā)布公告和確定投標截止時間外,還要及時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今年2月1日,某省衛(wèi)生部門新建的辦公大樓裝修完畢,欲采購一批380萬元的木質辦公家具裝點氣派的新樓。經(jīng)過前期聘請專家對需求的充分論證,該部門對項目的采購需求把握得十分到位,通過市場調研了解價格行情之后,該衛(wèi)生部門將該項目的采購委托給了當?shù)卣少徶行摹?月19日,采購中心就該項目在政府采購指定宣傳媒體上發(fā)布了招標公告并同步公布招標文件,至2月27日,共有9家當?shù)丶巴獾丶揖吖虆⑴c了投標。2月28日,該衛(wèi)生部門就招標文件中的有關技術條款進行了澄清說明,并發(fā)布了更正公告。3月8日下午5時,采購中心關閉網(wǎng)上投標通道,停止了該項目的投標。
但在截止投標的第二天,W品牌位于北京的家具供應商K向該采購中心提出質疑,質疑理由為信息公告時間不足法定時間,耽誤了其投標。采購中心在答復中表示,雖然在項目投標期間對招標文件的部分條款進行了澄清說明,但已經(jīng)發(fā)布過更正公告,因此,項目在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停止投標符合規(guī)范要求。
供應商K對采購中心的答復十分不滿,并向當?shù)刎斦块T投訴,稱采購中心的公開招標信息發(fā)布公告存在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供應商K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
該案例引發(fā)了關于兩個問題的討論:第一,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公告發(fā)布期限應為多長時間?第二,招標文件在發(fā)出期間做過澄清或者更正,采購中心應該如何作為?
招標文件發(fā)布不得少于20日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和《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貨物和服務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就是說,只要是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其公告發(fā)布時間均不得少于20天。
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有關人士表示,2009年2月只有28天,在這個時間點之前發(fā)布的招標公告,要考慮到這個因素,切忌還以一個月30天來計算發(fā)布公告的日期。該人士分析,在該案例中,即使沒有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該項目的投標截止時間也不應該是3月8日,而應該是3月10日。何況在公告過程中又進行了澄清說明,因此投標截止時間更應該向后順延。
澄清應于截止投標15日前做出
有關專家表示,《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做出。該案例中,由于招標文件的澄清說明是公告發(fā)布9天之后才做出的,按照公告必須不少于20日,且“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計算,該項目的投標截止時間應該是在3月8日的基礎上順延7天,即在3月15日截止投標才符合規(guī)定。
同時,該專家表示,當投標文件涉及澄清、說明或者修改等事項時,除了要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期限發(fā)布公告和確定投標截止時間外,還要及時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