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拒簽合同應賠償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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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8月09日
在政府采購代理活動中,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多數(sh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相關負責人都會大大松一口氣。因為通常情況下,只要采購人愿意確定中標供應商,那就表示認可采購結果了,簽采購合同是順理成章的事。但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由于采購人的原因采購合同簽不成的情況還是時有發(fā)生的。
新要求被拒便拒簽合同
今年年初,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一電梯項目的招標中,A、B、C、D4家公司參與了投標。評標結束后,B公司以綜合得分最高,報價最低(216萬元)成為此次采購的第一中標候選人,C公司則成為此次采購的第二中標候選人,其報價為237萬元。
中標公告發(fā)出后,采購單位新領導到崗,對電梯大小進行了調整。但當采購人代表向中標供應商B公司提出此要求時,B公司卻在中標價格上提出了新的要求:“現(xiàn)在電梯的尺寸大了,耗費的材料也增加了,因此必須加價。否則,我公司將只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簽訂采購合同?!辈少徣藚s表示,中標價格既然已經確定,就不能再改。于是雙方陷入僵持狀態(tài)。此時,中標候選人C公司向采購人代表提出,愿意在加大電梯尺寸的情況下,以B公司的中標價承接該項目。采購單位的新領導當即拍板--就買C公司的吧!
?。鹿玖私獾竭@一情況后,致電采購單位:“中標通知書已經發(fā)給我們了,你們不和我們單位簽合同就是違法。只要你們敢和C公司簽合同,我們馬上就告你們?!痹谧稍儐挝坏姆深檰柡螅少徣艘膊桓屹Q然與C公司簽合同,但也不愿意再與B公司簽合同……那么,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不與中標供應商簽合同到底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應承擔雙重法律責任
在2002年底的一場官司中,法院是判決采購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據了解,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浙江某縣電力工業(yè)局因新建電力調度營業(yè)用房需要購買兩部電梯,通過邀請招標的方式邀請了某機電設備公司等6家供應商參與投標。評標結束后,某機電設備公司被電力工業(yè)局確定為中標供應商。該公司隨即交納了10萬元履約保證金。次日,電力工業(yè)局向該公司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正式確定該公司中標。但電力工業(yè)局卻遲遲不與該公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該公司向法院起訴后,法院判決電力工業(yè)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當賠償該公司的可得利益損失。這是《政府采購法》實施前的案例。
《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后,依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采購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如果不簽采購合同,又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提醒,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旆蓪<?、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張雷鋒則指出,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情況下,采購人是不能隨便收回的。如果是出于國家利益而需要取消合同的,可以給予中標供應商補償。但如果只是由于采購人原因取消的應該賠償?!鄙虾J胸斦謱B毞深檰柾踔軞g如是說。不少法律專家都認為,如果采購人拒絕簽訂書面合同,至少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締約過失的的民事責任。
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在業(yè)界專家看來,采購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當包括中標供應商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為了締約而到采購單位進行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準備履約支付的費用、因為實地考察產生的費用以及準備履約所支出費用的利息等;間接損失則包括中標人拿到中標通知書后放棄的與第三人簽訂采購合同機會而遭受的損失等。
據了解,在司法實踐中,對締約過失責任的判決一般是實行完全賠償原則。也就是受損害的一方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締約過失方予以賠償。因此,如果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單方面放棄簽訂采購合同的,需要賠償供應商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新要求被拒便拒簽合同
今年年初,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一電梯項目的招標中,A、B、C、D4家公司參與了投標。評標結束后,B公司以綜合得分最高,報價最低(216萬元)成為此次采購的第一中標候選人,C公司則成為此次采購的第二中標候選人,其報價為237萬元。
中標公告發(fā)出后,采購單位新領導到崗,對電梯大小進行了調整。但當采購人代表向中標供應商B公司提出此要求時,B公司卻在中標價格上提出了新的要求:“現(xiàn)在電梯的尺寸大了,耗費的材料也增加了,因此必須加價。否則,我公司將只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簽訂采購合同?!辈少徣藚s表示,中標價格既然已經確定,就不能再改。于是雙方陷入僵持狀態(tài)。此時,中標候選人C公司向采購人代表提出,愿意在加大電梯尺寸的情況下,以B公司的中標價承接該項目。采購單位的新領導當即拍板--就買C公司的吧!
?。鹿玖私獾竭@一情況后,致電采購單位:“中標通知書已經發(fā)給我們了,你們不和我們單位簽合同就是違法。只要你們敢和C公司簽合同,我們馬上就告你們?!痹谧稍儐挝坏姆深檰柡螅少徣艘膊桓屹Q然與C公司簽合同,但也不愿意再與B公司簽合同……那么,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不與中標供應商簽合同到底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應承擔雙重法律責任
在2002年底的一場官司中,法院是判決采購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據了解,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浙江某縣電力工業(yè)局因新建電力調度營業(yè)用房需要購買兩部電梯,通過邀請招標的方式邀請了某機電設備公司等6家供應商參與投標。評標結束后,某機電設備公司被電力工業(yè)局確定為中標供應商。該公司隨即交納了10萬元履約保證金。次日,電力工業(yè)局向該公司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正式確定該公司中標。但電力工業(yè)局卻遲遲不與該公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該公司向法院起訴后,法院判決電力工業(yè)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當賠償該公司的可得利益損失。這是《政府采購法》實施前的案例。
《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后,依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采購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如果不簽采購合同,又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提醒,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旆蓪<?、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張雷鋒則指出,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情況下,采購人是不能隨便收回的。如果是出于國家利益而需要取消合同的,可以給予中標供應商補償。但如果只是由于采購人原因取消的應該賠償?!鄙虾J胸斦謱B毞深檰柾踔軞g如是說。不少法律專家都認為,如果采購人拒絕簽訂書面合同,至少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締約過失的的民事責任。
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在業(yè)界專家看來,采購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當包括中標供應商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為了締約而到采購單位進行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準備履約支付的費用、因為實地考察產生的費用以及準備履約所支出費用的利息等;間接損失則包括中標人拿到中標通知書后放棄的與第三人簽訂采購合同機會而遭受的損失等。
據了解,在司法實踐中,對締約過失責任的判決一般是實行完全賠償原則。也就是受損害的一方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締約過失方予以賠償。因此,如果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單方面放棄簽訂采購合同的,需要賠償供應商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